摘要:
近几年,对改革现行的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办法的呼声不小,不少人建议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以简化手续,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但由于出差人员的职务、任务、工作特点不同,出差地点不同,大中城市和县以下小城镇的交通、住宿条件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制定统一的定额包干办法是比较困难的。现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和意见,供研究参考。
一、关于市内交通费。按照现行规定: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出差人员为了方便,不按规定搭乘公共汽车,将租用小汽车或机动三轮车的费用,拿回单位报销;有的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将搭乘的车、船费,也充当市内交通费报销;有些城市的个体摊贩,在推销书刊或生活用品时,以白给废旧车票为诱饵,向出差人员推销;甚至有个别出差人员拣拾废旧车票拿回单位报销;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不少人建议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采用定额包干办法,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定额,节约归己,超支自理。但由于情况复杂,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制定出一个既切实可行,又节约开支的定额。因此,在这次统一修订的《关于...
近几年,对改革现行的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办法的呼声不小,不少人建议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以简化手续,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但由于出差人员的职务、任务、工作特点不同,出差地点不同,大中城市和县以下小城镇的交通、住宿条件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制定统一的定额包干办法是比较困难的。现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和意见,供研究参考。
一、关于市内交通费。按照现行规定: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出差人员为了方便,不按规定搭乘公共汽车,将租用小汽车或机动三轮车的费用,拿回单位报销;有的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将搭乘的车、船费,也充当市内交通费报销;有些城市的个体摊贩,在推销书刊或生活用品时,以白给废旧车票为诱饵,向出差人员推销;甚至有个别出差人员拣拾废旧车票拿回单位报销;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不少人建议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采用定额包干办法,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定额,节约归己,超支自理。但由于情况复杂,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制定出一个既切实可行,又节约开支的定额。因此,在这次统一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漏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根据上述精神,结合部分地区试行的情况,我认为,对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如对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以上的人员,由于公家派车接送的情况较多,仍宜采用凭据报销的办法.对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到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制定出适当的定额包干标准,节约归己,超支自理。但对到这些城市开会的定额包干标准,则应低于一般出差的标准。到县和县以下乡、镇出差,仍宜采用凭据报销的办法。此外,在未试行包干办法前,对到同一大中城市出差,因公连续停留一定期限的,也可考虑采用报销市内公共汽(电)车月票的办法。这样区别对待,比较合理。
二、关于住宿费。当前,出差人员在住宿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中的“其余人员”只能住普通房间床位的问题。由于房间等级划分不大明确,出差人员和财会人员都不好掌握,往往因为报销宿费标准过高而发生争执,不好处理。二是上级单位的人员出差到基层单位,往往给安排在收费标准较高的高级房间住宿,“客随主便”的情况较多。三是有些地区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任意提高宿费标准。比如,近两年来,兰州、呼和浩特、包头等大中城市的大饭店、宾馆,大幅度上调了两至三次价格。以包头宾馆为例,甲级房(一人间)1983年住一宿为15元,现已调为20.5元;乙级房(三人间)一宿由6元调为9.5元。有些旅馆为了招揽顾客,多收宿费用于补贴伙食,发票多开等。四是有些采购、推销人员为了住宿有保证和减少麻烦,同一时间在两地包房,增大开支。比如,先到甲地,后到乙地,因还要再返回甲地,所以在甲地租用的房间也不予退掉,甲乙两地的房费都拿回去报销,造成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有的地区曾发出文件进行整顿。有的对住宿费试行了限额报销的办法,超过了限额,要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报销。有的试行节约奖励一部分,超过自己负担一部分的定额包干办法。这些作法,对节约住宿费虽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有的办法已不尽切合实际,收效不大。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单位和个人建议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采用限额包干办法。据了解,大体上有三种主张:一是节约归己,超支自理;二是节约或超支均按一定比例提成或分担;三是节约归己或提成,超支按实报销。这几种办法,虽各有缺点,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好处,就是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有利于节约开支,有利于克服某些不正之风。在制定合理的可行的宿费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我倾向于第一种主张。因这种办法,既可简化手续,又可较大地调动出差人员节约宿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