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费改税的理论与实践新探》简介
理论上讲,社会保障是一种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所谓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具有私人产品特征的公共产品,也可称之为公共提供的私人产品。这决定了社保有三个方面的性质。一是受益者即参保人要为之付费,且付费与收入、待遇标准时间关,二是社保具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其中涉及基本的部分——如基础养老金——在各参与者之间应无差别或差别很小,政府要承担建立制度、强制参与、收缴费用、发放资金等日常管理等责任,同时要在社保体系资金不足时注入公共资金,维持整个体系的财务可持续。
长期以来,我国社保均以“费”的方式存在,这在我国社保制度建立初期、社保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覆盖面”的特定历史阶段时期,有一定合理性。时到今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急切呼唤社保制度要由高度分散的“碎片化”状态逐步走向全国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保由“费”改“税”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这既有利于社保制度本身迈出走向全国统一的“关键一步”,也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降低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从财政的角度上讲,这还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收入体系改革,有利于划清中央与地方的社保事权,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因此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新时期推进社保费改税的主要操作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负担平移、略有下降”的原则确定综合税率,
即在科学合理设计替代率(40-60%之间)的前提下,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现行四类社会保险一并纳入,设计出一个综合性的社保税率。多名研究者的测算表明,我国社保税的综合税率可以控制在25—30%之间。第二,做实缴费基数,按实发工资而非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税基数,现在这方面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可择合适的时机徐图推进。第三,将社保的征收职能全面移交税务部门,提高征缴的规范性。这一点近年已经实现。第四,将社保税定位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涉及到基础养老、基本医疗部分的收入归中央,涉及到失业、工伤等部分的收入归地方。具体操作上,既可按总收入的比例划分,也可划分税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第五,完善社保基金预算,全面保证社保税的专用性。在收入侧,所有社保税收入、当年公共财政注入的资金、转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都应当纳入。在支出侧,可按标准税率划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个部分,分别建帐管理。同时做好预算公开、绩效审计等相关工作。第六、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对社保资金的财务精算平衡工作,“以评促改”,适时调整改革相关要素,实现社保体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做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的制度准备。
(全文发表于《地方财政研究》2018年第1期,
作者:冯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