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收益归属国际税收规则的思考》简介
数字经济(DigitalEconomy)是建立在信息通信技术和服务的数字化、商业管理模式的一体化和经济交易活动
(ICT)和互联网基础上的经济运行系统,其本质特征是商品的网络化。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出现和不断创新带来一系
财政理论与工作研究
列税收挑战,超越了现行国内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的适应能力和限度,尤其涉及到能否遵从独立交易原则按照功能履行、资产投入和风险承担的价值创造贡献来判定收益归属的问题,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已不适应数字经济全球商业实践的变化。
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重要特征包括:经济规模的跨境隐身性、紧密关联的数字依赖性和数据用户参与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性,改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价值创造模式,出现价值链模式、价值网络模式和价值商店模式,其价值创造过程不再如传统价值链模式一样循序,突破传统概念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而呈更加分散化、网络化、虚拟化。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跨国企业集团不再需要在收益来源国有“物理空间”的固定经营场所,通过信息通信技术(ICT)改变了原先被认为是辅助性质、准备性质业务活动,在市场所在国以很少的、甚至不需要应...
《对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收益归属国际税收规则的思考》简介
数字经济(DigitalEconomy)是建立在信息通信技术和服务的数字化、商业管理模式的一体化和经济交易活动
(ICT)和互联网基础上的经济运行系统,其本质特征是商品的网络化。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出现和不断创新带来一系
财政理论与工作研究
列税收挑战,超越了现行国内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的适应能力和限度,尤其涉及到能否遵从独立交易原则按照功能履行、资产投入和风险承担的价值创造贡献来判定收益归属的问题,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已不适应数字经济全球商业实践的变化。
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重要特征包括:经济规模的跨境隐身性、紧密关联的数字依赖性和数据用户参与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性,改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价值创造模式,出现价值链模式、价值网络模式和价值商店模式,其价值创造过程不再如传统价值链模式一样循序,突破传统概念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而呈更加分散化、网络化、虚拟化。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跨国企业集团不再需要在收益来源国有“物理空间”的固定经营场所,通过信息通信技术(ICT)改变了原先被认为是辅助性质、准备性质业务活动,在市场所在国以很少的、甚至不需要应税存在(TaxPresence)的情况下获取销售收入和收益,以传统联结度规则来判定常设机构变得越来越难以适用,收益归属的国际税收规则受到极大挑战。
在规则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国家为争夺国家税收利益而开启单边行动,英国和澳大利亚针对规避形成常设机构
而征收转移利润税(Divertedprofittax);意大利正在推进对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征收预提税,并修改收益来源地判定所要求的实体存在相关规定;印度对外国公司在印度提供在线广告等服务征收6%的“均衡税”;日本法院在2015年5月判决美国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商店在日本进行销售,其线下使用的日本公寓和仓库可以构成日本的常设机构。单边行动将形成对某些企业或市场的侵害性征税,并且会出现税负不平衡,导致国家间有害税收竞争,使得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和统一难度增加。
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面对外部竞争与挑战,我国应坚持课税中性原则、兼顾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的税收效率原则,同时还应特别注意如下三个方面:要在坚持价值创造贡献与收益归属相匹配原则的基础上,将中国本地市场特征和优势作为价值贡献的判定要素;要依据经济实质原则判定实际收益人,由实际受益人承担相应税负;是要坚持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维护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我国的国家税收利益。
(全文发表于《税务研究》2018年第7期,
作者:励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