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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
2018年,黑龙江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361.6亿
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01.0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4030.9亿元,增长2.1%;第三产业增加值9329.7亿元,增长6.4%。三次产业结构为18.3:24.6:57.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实现43274元,比上年增长5.0%。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不含农户)比上年下降4.7%。实现进出口总值1747.7亿元,比上年增长36.4%。其中,出口294.0亿元,下降16.7%;进口1453.7亿元,增长56.5%。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比上年上涨2.0%。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82.6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完成980.8亿元,非税收入完成301.8亿元。加中央补助收入3073.5亿元(包括税收返还收入118.6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1157.1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1797.8亿元),加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6.4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944.8亿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0.2亿元、上年结余资金403.9亿元、调入资金52.8亿元,全省收入总计5984.4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76.8亿元,加上解上级支出22.5亿元、调出资金0.3亿元、债务还本支出665.3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78.9...
黑龙江省
2018年,黑龙江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361.6亿
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01.0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4030.9亿元,增长2.1%;第三产业增加值9329.7亿元,增长6.4%。三次产业结构为18.3:24.6:57.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实现43274元,比上年增长5.0%。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不含农户)比上年下降4.7%。实现进出口总值1747.7亿元,比上年增长36.4%。其中,出口294.0亿元,下降16.7%;进口1453.7亿元,增长56.5%。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比上年上涨2.0%。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82.6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完成980.8亿元,非税收入完成301.8亿元。加中央补助收入3073.5亿元(包括税收返还收入118.6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1157.1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1797.8亿元),加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6.4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944.8亿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0.2亿元、上年结余资金403.9亿元、调入资金52.8亿元,全省收入总计5984.4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76.8亿元,加上解上级支出22.5亿元、调出资金0.3亿元、债务还本支出665.3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78.9亿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2亿元、年终结余438.6亿元,支出总计5984.4亿元。省市县预算全部实现当年收支平衡。
省对下转移支付完成2519.2亿元,其中返还性支出181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1387.7亿元、专项转移支付950.5亿元。
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57.1亿元,下降4.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16.7亿元,增长40.3%。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5.9亿元,下降7.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4.9亿元,增长10.9%。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中央专项补助、上年结转和市县上解等335.2亿元,收入总计391.1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加省补助市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和调出资金等294.9亿元,支出总计359.8亿元。收支相抵,省本级结转31.3亿元。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2亿元,增长11.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5亿元(由于厂办大集体资金清算上解),下降120.1%。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1亿元,增长103.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6亿元(由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上解),下降139.8%。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加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总计3.2亿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加省补助市县支出、上解中央支出和调出资金3.6亿元,支出总计2亿元。收支相抵,省本级结转1.2亿元。
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和省级出台的减税政策,全年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18亿元。减税效应和外溢效应成为了制造业企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一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8000亿减税政策,全年减税约54.6亿元。其中:下调两档增值税税率全年减税约25.5亿元;落实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全年减税14.9亿元;提高个人所得税起
征点全年减税约6.5亿元;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等减税政策,全年减税约7.7亿元。二是继续贯彻落实营改增试点改革、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支持企业创新和科技研发等主要结构性减税政策,减税152.4亿元。三是完成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为纳税人减税11亿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税收负担,牵头组织全省财税部门开展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将各市县低等级土地税额标准下调2元以上,并适当下调了部分市县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调整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整体减税幅度达26%,为纳税人减税11亿元,其中,工业纳税人整体减税5亿元左右,实现税收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目标。四是落实国家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要求,按新政策确定并公布符合免税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25户、公益性群众团体3户、非营利组织25户。
(二)支持“三去一降一补”。推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遵循早关多奖、多关多奖、动态管理原则,淘汰关闭小煤矿245处,并及时兑付市县政府、龙煤集团关闭煤矿奖补资金4.3亿元。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难,为240户工业企业提供贷款周转金41.4亿元,为113户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13.8亿元;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停征、免征或降低标准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支持做好“三篇大文章”等财政政策实施细则,落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新增规上企业奖励、研发和应用首台套产品奖励等16项支持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全年兑现奖补资金10.1亿元,惠及工业企业838户,增强了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实行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政策,推动哈尔滨新区创新发展;落实支持开发区发展财政政策,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三方面政策,支持全省重点开发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着力发挥原生态资源优势,服务旅游强省建设,支持举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推动417个旅游景区厕所建设,促进实施旅游新业态拓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项目,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丰富产品供给。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驻场演出3600余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教强省建设,省级统筹安排资金6.9亿元,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实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684个,推动提升源头创新能力;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省重大及重点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孵化器绩效后补助、科技创新券补贴等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出资组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建设孵化器94个、科技创新基地100个,激励808户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7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快科技成果产
业化步伐。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深入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支持10个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26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提档升级,扶持地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发展现代畜牧业,重点扶持发展高产奶牛、高端肉牛、东北民猪等优质品种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15个牧业半牧业县建设草原围栏、草原播补和人工种草,在68个市县实施粮改饲;落实“三减”行动计划,推动黑土地保护利用、有机肥提质增效试验示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围绕提高农业科技化、良种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增生态高标准农田96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2.4万亩,落实农机购置和更新报废补贴政策,做好农业生产救灾等工作,促进粮食生产实现“十五连丰”;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部署,支持17万农户改造建设室内外厕所,促进实施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项目,支持秸秆“五化”综合利用;落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补助资金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保障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六)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省级筹措拨付资金187亿元,支持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哈牡客专、哈佳铁路建成通车为百姓出行提速,哈尔滨机场新航站楼启用,奋斗水库、阁山水库建设工程稳步推进。
(七)支持提升开放合作水平。省级筹措拨付资金2.6亿元,支持“打造一个窗口、建设四个区”。推动加快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同江界河铁路中方段主体工程完工,哈欧班列、哈绥俄亚陆海联运常态化运营;推动加强对外交流,保障中俄地方合作交流年、第五届中俄博览会、外交部黑龙江全球推介等活动顺利开展,对新开通的哈尔滨至新加坡、哈尔滨至车里雅宾斯克等国际航线予以补贴;完善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财政政策,在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外贸新业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加大财政民生支出力度,民生支出3950.6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4.5%。
(一)支持学有所教。支持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和改扩建118所公办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进一步缓解。支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规划,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基层教师生活保障等政策。启动11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43个高水平骨干专业建设工程,大力推进5所高水平大学和40个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二)支持劳有所得。省级筹措拨付资金32.6亿元,落实稳就业部署,将就业支出由保障型向促进型调整,提高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和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业就业服务水平。支持做好龙煤集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完善创
国家财政工作概况
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降低创业贷款门槛,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学生担保公司创业担保贷款突破1亿元,直接扶持大学生创业者1500余人,带动吸纳就业8000余人。
(三)支持病有所医。全面落实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政策,省级财政筹措拨付资金5.7亿元,推动深化公立医院全面综合改革;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由450元提高到490元,惠及1993.2万城乡参保居民;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从年人均50元提高到55元;支持全省34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开展卫生人才培训,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本专科医学毕业生,全年培养培训卫生健康专业人才万余人次。
(四)支持老有所养。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基础上,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增长5.5%和4%。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08元,确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发放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落实,惠及344.5万城乡老年居民和326万参保缴费居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改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全省新增养老床位1.6万张。
(五)支持住有所居。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保障房开工建设,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支持弱有所扶。将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每月556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每年3900元;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年15420元和1080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每年8424元和5892元;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优抚优待安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政策,让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七)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48.53亿元,支持打好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美丽乡村保卫战、原生态保卫战等污染防治攻坚战。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获得国家第三批试点批复。
(八)促进文体事业发展。保障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支持乡镇中心学校少年宫建设及运转,支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改善贫困地区文体设施设备条件,扶持开展送欢笑赴基层、戏曲进乡村、农民文化节等文化惠民活动,促进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文化精品创作生产。推动群众性体育场所建设,支持开展全国大众速滑马拉松等赛事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三、深化财税改革,坚持依法理财
(一)支持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落实经费划转、资产管理、公务用车调整、部门预算执行等政策,推动省直机关党政机构改革稳步实施。制定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摸清事业单位收入情况,提出培训疗养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积极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改革。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筹措落实资本金,划转省直部门相关资产,支持组建7个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完成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推进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支持农垦森工改革。完成农垦和国有林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测算、债务清理和资产清查等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改革推进中经费划转、债务处理、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政策,支持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挂牌成立。
(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按规定时限完成第二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支持推进农林法检机构改革,落实法院检察院司法职业保障政策。
(五)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坚持财力下移,中央转移支付的80%下达市县,新增债券448.3亿元转贷市县,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资源枯竭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生态地区倾斜,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实施临时救助机制,确保市县全部实现当年收支平衡。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对县预算管理的意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基础管理、资金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提升省对县预算管理水平。完成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改革任务,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明确省以下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政策。
(六)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整改贫困县扶贫资金闲置问题,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环保、交通、住建、民族事务等重点行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时整改违规问题。
(七)自觉接受监督。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按时公开省本级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和省直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更加完善,首次向省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管理、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配合全省各级人大通过联网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
(黑龙江省财政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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