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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切实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减税降费感受。2018年,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减税降费、融资支持、创新支撑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多环节、多领域、重点突出、受益面广的税费优惠政策。2018年,继续实施减税降费,在完成年初确定的1.1万亿元减税降费措施基础上,年中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又出台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措施,全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二)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切实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减税降费感受。2018年,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减税降费、融资支持、创新支撑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多环节、多领域、重点突出、受益面广的税费优惠政策。2018年,继续实施减税降费,在完成年初确定的1.1万亿元减税降费措施基础上,年中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又出台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措施,全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二)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推广到全国实施;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扩展到所有企业,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对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五免五减半”(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优惠。进一步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力度。
(三)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允许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风险分类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对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施税收优惠;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
政策范围;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印花税;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覆盖范围,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四)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停征、减征或暂免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专利收费、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延长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等。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年共安排71.26亿元。一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出台《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安排25亿元启动支持100个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双创载体,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二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三是安排1.85亿元支持科技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大赛优胜企业予以奖励。四是安排14.41亿元用于拨付“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尾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担保和贴息要求等方面均做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得到较大降低,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并于当年下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70亿元。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和分析工作。
(三)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477.3亿元,用于支持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等,其中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此外,配合科技部组织实施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101家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同时,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
三、通过基金市场化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基金设立方案,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若干基金实体,使基金总规模达到600亿元,共同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截至年底,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已设立了4支基金实体,基金规模共计19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认缴出资48亿元,累计投资206个项目,完成投资62亿元。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项目数占比超过80%。
(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3支基金实体,总规模670.5亿元,其中国家认缴出资135亿元。截至年底,3支基金各方出资实际到位249亿元,其中国家出资到位80亿元,基金实际投出162亿元,共参股129支创投基金、投资26个直投项目,支持了一大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注册资本661亿元,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实现基金、担保机构、银行“利益融合”,有效减轻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农支小的后顾之忧,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截至年底,基金已与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银担战略合作协议,与17个省市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326亿元、担保户数25245户,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197亿元,占比约为60%。同时,为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操作”的原则,从明确行业定位、规范业务范围、加强机制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四个不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两个不低于(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聚焦支小支农的使命,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
四、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一是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主要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和竞争力。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已超过70%。二是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截至年底,已精简了80%财政部本级行政审批
国家财政工作概况
事项,取消了财政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前置审批事项。三是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清理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有关中央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尽快完成清欠任务。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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