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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贯彻落实财政“十二五”发展改革目标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个大局,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法规政策,全面加强管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6381.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03.4亿元,增长了17.2%。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服务类采购持续增长,2013年全国服务类采购规模达到1534亿元,同比增长26.4%。资金节约率保持稳定,2013年实际采购金额与采购预算18268.1亿元相比,节约资金1887亿元,节约率为10.3%。
二、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成效明显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按国务院立法计划,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为弥补制度漏洞,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制度办法。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启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2013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贯彻落实财政“十二五”发展改革目标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个大局,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法规政策,全面加强管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6381.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03.4亿元,增长了17.2%。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服务类采购持续增长,2013年全国服务类采购规模达到1534亿元,同比增长26.4%。资金节约率保持稳定,2013年实际采购金额与采购预算18268.1亿元相比,节约资金1887亿元,节约率为10.3%。
二、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成效明显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按国务院立法计划,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为弥补制度漏洞,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制度办法。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启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4个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政府采购本国货物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8个重要管理制度也正在拟定中。此外,配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对《卫生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意见,其中,《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7条内容涉及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日趋完善
一是逐步构建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两次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作组建绿色采购研究项目组,开展以构建完整的政府绿色采购体系为目标的理论性、前瞻性研究;与非政府组织“碳信息披露项目组”(CDP)合作,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培训、赴英访问等形式,研究国际绿色采购制度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二是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通过完善信息统计内容,督促检查2012年度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情况、预留份额情况及实际采购结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三是研究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与司法部沟通,研究拟定支持监狱企业的政策措施;开展中美投资合作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研究,探索构建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体系,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措施的有效途径。
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强化
一是有效提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从制度上理顺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和调整流程,对需要办理变更采购方式或者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项目严格控制无预算采购情形,在预算批复等文件中增加政府采购内容。二是推动中央单位预算、采购和支付有效衔接。做好为中央单位办理采购预算追加和调整的相关工作,对未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支付,有效发现并纠正了部分中央单位常年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不断强化“无预算不采购,采购不规范不支付”的工作要求。三是做好中央单位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工作。全年中央本级共办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事项700多件。针对进口产品审核中发现的盲目抬高需求指标、专家论证意见不实等情形,启动简化进口产品审核流程研究,起草完成了《关于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五、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加大
一是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横向协助、专家审查委员会纵向把关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建立了与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和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机制。二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开展中介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联合审计署、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选择了129家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撤销56家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整顿了行业秩序,规范了代理机构行为。三是全年各级财政部门共受理供应商投诉案件近千件,其中,中央本级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70余件,协助处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15起,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政府采购各类改革创新试点稳步推进
一是大力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在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采购需求标准,将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范围扩大到便携式计算机等9个品目,并进一步完善了中央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通报制度。二是改进协议供货方式。按照市场可选、价格可比、耗材通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选择已进行批量集中采购的7个品目进行新的协议供货办法试点,与批量集中采购的协调推进,彻底改变现行协议供货与市场脱节的状况,遏制“豪华采购”与“天价采购”。三是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完成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通过实行在市场价基础上折上折的“双优惠”票价,促进降低行政成本。
七、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中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了对评审专家自动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和专家请假自动补充的“盲抽”方式,对抽取过程和结果自动加密。同时,在全面细化专家分类的基础上,向国务院各部委征集评审专家共计6000余人,特别是充实了经常抽取品目专家的数量,避免出现因专家数量少而使个别专家操控评审结果等问题。二是中央本级计划管理及门户网站开始试点运行,项目评审系统开始业务测试,电子商场、供应商库等系统已初步开发完成。三是着手研究中央和全国供应商库及诚信体系建设、系统整体运行维护、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和地方信息自动交换等问题,保证各有关系统建设在总体规划下分步开展。四是着手研究招投标文件、格式合同等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操作工作规程和需求编制规范等,以标准化推动规范化管理和政府采购市场统一。
八、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是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开展2012年信息统计年报报送、汇总、分析及评比,发布《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启动新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对计划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印发《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部门版)推广实施工作的通知》,分4期对130家中央单位和3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培训;结合预算控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报表及报送模式,增加统计政策功能落实情况等11张报表,起草完成《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二是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组织对中央3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3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1—2012年工作情况考核,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对集中采购机构信息类产品等20余个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案进行审核备案;继续开展通用软件产品的联合采购工作;建立与集中采购机构日常性的业务沟通交流机制,邀请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有关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三是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工作。通过清理完善代理机构申报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明确申报要求、扩大公示内容、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核实社保缴纳情况等措施,对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全年办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延续2批、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2批,共审批甲级机构230多家。四是认真办理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全年共办理建议和提案28件。其中“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由部领导亲自带队与人大代表交流座谈,探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措施办法。五是举办全国政府采购计划统计工作培训班,布置2013年政府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及信息统计工作,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共230余人参训。
九、开展GPA谈判,不断深化对外交流
2013年,财政部以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为核心,统筹做好其他多双边机制下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和磋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2013年,财政部4次赴日内瓦与美国、欧盟、加拿大、瑞士、韩国、日本等6个GPA参加方开展了10余场双边谈判,并与欧盟分别在北京和布鲁塞尔各开展一次双边谈判,就双方关心的议题进行了磋商。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加入GPA第5份出价,对参加方要价做出积极回应,圆满履行了我国相关承诺。国务院还成立了由张高丽副总理担任组长的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对谈判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积极开展GPA谈判的同时,财政部还统筹做好其他多双边谈判,妥善应对美方在第5届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美拜登副总统访华、中美投资协定等框架下的要价,为高层会晤创造良好氛围。与欧盟在中欧财金对话机制下开展政府采购对话,与冰岛、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自贸区机制下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政府采购议题磋商。财政部还分别与WTO秘书处、美国和欧盟联合举办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组织中韩政府采购交流会等,利用国际平台展示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成果,加强交流,增进理解。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杜强、包振斌、王文虎、王奇璋、肖帆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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