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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财政关税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灵活审慎地调整关税税目税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落实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务实开展对外关税谈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及时出台增税措施,努力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一年来,关税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显著,为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进口商品结构变化、人民币升值、入库进度“错位”等因素影响,201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6633.6亿元,同比下降5.4%,比全年18845亿元预算额短收2211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630.3亿元,下降5.5%;征收进口环节税14003.3亿元,下降5.4%。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财政收入的27.6%。
一、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1月1日起,通过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重点降低了能源资源性产品、重要工业原材料、先进技术设备和关...
2013年,财政关税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灵活审慎地调整关税税目税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落实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务实开展对外关税谈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及时出台增税措施,努力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一年来,关税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显著,为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进口商品结构变化、人民币升值、入库进度“错位”等因素影响,201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6633.6亿元,同比下降5.4%,比全年18845亿元预算额短收2211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630.3亿元,下降5.5%;征收进口环节税14003.3亿元,下降5.4%。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财政收入的27.6%。
一、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1月1日起,通过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重点降低了能源资源性产品、重要工业原材料、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等78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56%。从2013年外贸运行情况看,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进口普遍保持平稳增长,在推动外贸平衡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保持出口关税调控力度,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为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13年1月1日起,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300多种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同时,为稳定化肥生产,对化肥出口关税的淡旺季适用时间、征收方式等进行了调整。2013年以来,征收出口关税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保持低位,有效抑制了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发展,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优化。
(三)及时研究出台有关措施,增加进出口税收。2013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形势较为严峻,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增幅回落速度滑出预期空间。为增加进出口税收,缓解完成全年中央财政预算的压力,研究出台了提高褐煤进口关税、提高飞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缩减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等7项增加进出口税收的措施。有关措施对进出口税收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部分措施还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理顺机制、深化改革。
二、落实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一是适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进行了调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新型农业机械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液压支架等国内研制已取得重大突破、其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基本实现国内供给的装备,不再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对六氟化硫断路器等国内配套产业取得明显进展、部分关键零部件已基本实现国内供给的装备,相应调整了有关进口零部件免税清单。有关政策调整旨在提高我国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二是有效落实支持创新的各项进口税收政策。2013年以来,办理了8个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承担单位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申请,全面落实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简化了相关申报程序;办理了合肥鑫晟光电等公司享受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申请,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印发了维修用航空器材等年度政策,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产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求的部分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给予税收支持,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审核发布了“十二五”期间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鼓励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促进我国航运业发展壮大;配合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税收政策的管理工作等。此外,继续通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动漫企业等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一是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发展优质、高产农林业,及时研究印发了2013年度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农业部追加种羊的进口计划;为支持地方发展特色农业,及时印发了2013年度云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帮助地方发展特色经济并提高农民收入;为巩固禁毒成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2013年度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免税进口计划,研究确定了替代种植项下免征出口关税的化肥数量,支持缩减境外毒品种植面积,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合作和社会稳定。二是完善棉花进口调控机制。配合棉花支持政策改革,研究提出了完善棉花进口调控机制的一揽子建议,以推动实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目标。此外,根据国内棉花生产成本及棉花支持政策的变化情况,对棉花滑准税的基准价格和公式参数进行了调整。此外,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继续对部分饲料、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研究出台政策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出台支持中西部地区举行洲际展会的进口税收政策。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家矿物宝石博览会等4个展会展期内销售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三是有效落实相关进口税收政策。继续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储备粮油成本,保障国内粮食安全。继续对有关图书进出口单位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和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支持科教事业发展。此外,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通过暂定税率的形式大幅降低了多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主要包括特殊配方奶粉等婴幼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等日化产品,人用疫苗、人工耳蜗等医疗卫生用品,咖啡机、榨汁机等厨用电器。有关产品进口普遍实现较快增长,丰富了国内市场供应,降低了百姓消费成本。
(四)丰富国内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一是对自俄进口电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电网公司自俄进口电力项目是中俄能源合作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沟通协调,出台了对自俄进口电力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该项政策落实了两国达成的能源合作共识,将进一步促进自俄进口电力。二是研究完善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节能减排,2013年继续对国家准许项目进口天然气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根据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研究提出政策调整思路,较好地解决了天然气价格调整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问题。根据我国天然气进口增长情况,对享受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行了调整。此外,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除继续对能源资源性产品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外,还降低了部分有利于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先进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三、规范区域税收政策,支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一)制定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
1.牵头研究拟定试验区税收政策。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拟定工作,研究提出拟定试验区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一是试验区的改革应重点放在体制、机制创新上,避免在税收政策上产生“洼地”效应;二是相关政策要体现“对当前有用,对长远有利”的精神,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是应维护现行税制的公平、统一和规范,不宜单独出台仅适用于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贯彻落实试验区进口税收政策。包括飞机租赁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区内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二)落实横琴、平潭等综合实验区进口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出台了横琴开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对境外入区货物免税或保税、“二线”选择性征收关税等,同时明确了在“一线”不予免税和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并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平潭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研究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与有关部门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科学确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健全退出机制。
四、务实开展对外关税谈判,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
(一)推动多哈回合早期收获谈判,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WTO)相关级别工作会议,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早期收获谈判相关议题,跟踪分析最新谈判案文并参加对内协调和对外谈判。报送专题分析报告,阐述了早期收获谈判中贸易便利化、棉花、最不发达国家“双免”待遇、环境产品诸边谈判、信息技术产品协定(ITA)扩围谈判等议题对我国的影响,提出了中方立场和谈判原则建议。对WTO第9次部长级会议参会方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均被采纳并部分反映在部长级会议成果中。最终,WTO第9次部长级会议就早期收获协议达成一致,多哈回合历经12年的徘徊后实现零的突破。
(二)认真参加ITA扩围谈判。为推动谈判达成一个既照顾各方利益又被各方所接受的平衡结果,经与各部门反复协商,研究提出了中方建议的扩围产品清单,并参加了第8-15轮ITA扩围谈判,在谈判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三)参加APEC相关会议,贯彻我国对环境产品问题的立场。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投资委员会会议、贸易部长会和领导人会议,就支持多边贸易体系、环境产品、ITA扩围谈判等问题发表意见,推动会议朝我方预期走向发展。
(四)做好其他关税相关议题谈判工作。就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中的关税议题与美方反复磋商,使双方在涉税方面的对话成果更加平衡,避免了被动承诺。参加了第14届政府间半导体会议,对多元件集成电路(MCO)零关税问题坚持保留意见。继续做好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相关议题的谈判工作。牵头负责中美投资协定有关业绩条款的谈判工作,参加中美第9轮谈判并对业绩要求条款进行全面评估。研究拟定加蓬及欧盟扩盟补偿谈判方案。开展WTO第5次对话贸易政策审议的准备工作。继续做好中美商贸联委会相关工作。
五、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
(一)有效落实关税优惠协定。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13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CEPA)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计划的安排,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此外,参加了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货物贸易委员会会议,对乳制品进行中期审议;参加了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等自贸区联委会会议,妥善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效落实自贸协定安排。
(二)稳步推进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
1.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签署。研究拟定关税谈判方案和中方关税减让表,协调各部门意见并参加有关谈判。2013年1月,中国、冰岛结束实质性谈判,并于4月签署自贸协定。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有关关税减让方案已经税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签署。为有效推进谈判,同时维护我国产业发展利益,研究调整关税谈判方案。经过9轮艰苦谈判,中国、瑞士于2013年7月签署自贸协定。该协定是近年来我国达成的水平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经税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关税减让方案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3.中国-韩国自贸区完成第一阶段谈判。参加了中韩自贸区第5-8轮谈判及相关小范围磋商会议,就货物贸易降税模式这一核心问题研究拟定了中方相关谈判方案,为推进谈判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4.亚太贸易协定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束。针对此前谈判陷入僵局的状况,研究提出了参照印度出价标准调整出价单的建议,并参加了第41、42次常委会会议,就有关出价清单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共同宣布结束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
5.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启动,中方积极引导谈判进程。经过多轮筹备谈判,RCEP谈判于2013年5月启动。参加了RCEP第1-5轮谈判,坚持并阐释了自贸区建设要兼顾成员差异,关税减让承诺不能排斥两两减让模式,从而扭转了单一减让表这一焦点议题的谈判取向,推动谈判朝我方预期方向发展。此外,还研究提出了中方关税减让谈判模式案文,引导谈判各方就模式框架等基本问题形成了共识。
6.做好其他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参加了中日韩自贸区第1-3轮谈判,研究提出了谈判进程的原则方案,为推动谈判取得进展打下了基础。参加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第19轮谈判,认真研究澳方提案,做好新出价的技术准备。参加了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第二阶段第2轮谈判,就第二阶段谈判框架、谈判内容等议题交换意见。启动了中国-以色列、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为中国-哥伦比亚自贸区可行性研究作好了准备。
(三)扩大对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的开放合作。
1.继续做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协议的磋商工作。充分考虑两岸产业实际情况,参与了货物贸易协议商谈和原产地分组商谈,推动货物贸易协议商谈顺利进行。此外,参加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5次例会,总结了ECFA商谈的进展成果,评估了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实施效果,规划了未来各项工作。
2.继续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优惠安排。根据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与港澳特区政府完成了2次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就20项香港产品、36项澳门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零关税。至此,内地共对1791项香港原产产品、1312项澳门原产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商品范围。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60%产品实施特惠税率。此后,按照“一次承诺,分步实施”的原则,为进一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和经济发展,拓展我国与最不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将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0个已经履行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提高至95%。
六、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一)科学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一是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及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分别征收反倾销税。二是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三是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及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后继续征税。四是决定调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案中部分韩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汽车案中部分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氯丁橡胶案中部分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取向性硅电钢案中部分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中部分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五是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二)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一是应对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积极准备证据,研究应诉方案,参加了两次专家组听证会,深入分析专家组报告,研究下一步工作意见和相关预案。二是做好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案件磋商工作。参与墨西哥诉我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补贴措施案的双边磋商,参与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美国对华柠檬酸反补贴第三次行政复审、美国对华暖水虾反补贴调查、澳大利亚对华镀锌钢板和镀铝锌钢板反补贴调查以及欧盟对华光伏玻璃反补贴调查等案件的政府应诉工作,维护国内产业合理权益。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戴良俊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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