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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强沟通,积极应对,做好《预算法》修改工作。2013年,财政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方面研究分析《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的修改意见,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进行反复沟通讨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财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加快推进《预算法》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稳中求进,重点突出,推进重大财政立法项目进展。2013年,财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配合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决定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同时,积极做好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的调研修改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资产评估法》第二次审议后的修改工作。
2013年,还审核协调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送来的法律草案47件次、行政法规草案67件次,认真审核、修改、会签了部外单位送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24件次、办理部外单位送来的其他文件190件次。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强沟通,积极应对,做好《预算法》修改工作。2013年,财政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方面研究分析《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的修改意见,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进行反复沟通讨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财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加快推进《预算法》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稳中求进,重点突出,推进重大财政立法项目进展。2013年,财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配合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决定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同时,积极做好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的调研修改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资产评估法》第二次审议后的修改工作。
2013年,还审核协调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送来的法律草案47件次、行政法规草案67件次,认真审核、修改、会签了部外单位送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24件次、办理部外单位送来的其他文件190件次。
(三)统一管理,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全面铺开。在总结规范性文件试点情况,并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29日起在全部范围内正式施行。全年共审核会签规范性文件222件次。
(四)围绕中心,紧扣改革,编报财政立法项目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若干决定,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3件,建议列入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10件。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摸清家底,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2013年,财政部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全面清理核实,对原备案的77项重新进行了清理核实和分析甄别,经反复沟通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将财政部审批项目整合归并为29项。在此基础上,提出2013—2015年拟取消和下放11项审批事项(其中,取消5项,下放6项),占审批项目总数的37.9%,基本达到了本届政府提出的任期内减少三分之一审批事项的目标,减少和下放力度在国务院60个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中排名第十位。
(二)完善制度,推动公开,规范审批事项管理。在积极推动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同时,着手研究加强审批管理的制度建设。一是对拟保留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研究制定财政部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对审批事项的设立、批准、实施、监管要求、流程、时限等予以明确。二是转变管理方式,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行业标准,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审批职能取消下放后出现监管“真空”。三是对经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修订相关法律制度。
同时,为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在财政部外网开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公开财政部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以及审批相关工作通知等信息,并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宣传财政部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取得良好效果。
三、规范财政行政执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一)规范执法,加强监督,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一是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2013年1月4日颁布施行《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同时研究制定《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二是严格审核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共审核会签行政处罚文书49件,有效防范和降低了财政行政风险。三是研究开发“财政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网络报送和分析利用,构建了财政部与各地专员办、地方财政部门之间有关立法执法问题和建议的双向反馈渠道,初步建立了财政行政执法数据库。
(二)维护公平,注重效率,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水平。一是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3年度,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9件。其中,受理79件,不予受理6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件。与2012年度相比,行政复议申请增加了50件,是2012年度的2.3倍,也是1999年《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财政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最多的一年。二是进一步规范复议工作内部流程管理。三是组织开展财政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建设,扩大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四是积极做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答复及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三)提前沟通,加强总结,认真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2013年,共收到行政诉讼案件14件,其中,一审11件,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3件。人民法院共审理财政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件,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件,判决撤销财政部具体行政行为1件,判决责令财政部履行职责1件,仍在审理2件。3件二审行政应诉案件中,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裁定)2件,仍在审理1件。二是认真总结分析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提出了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的相关建议。三是主动沟通,积极推动人民法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审判制度。
四、不断创新普法思路,财政法制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组织全国财政“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2013年,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国财政系统“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在组织各地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7月24日至9月13日,对内蒙古等8个省、区、市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现场检查。从检查督导的情况看,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在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中得到顺利实施,领导干部和财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有了进一步增强。通过检查督导,发现各地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其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推进全国财政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二)组织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展示“六五”普法成果。一是制成时长10分钟的《全国财政“六五”普法工作成果展示片》,在中国普法网上进行展示。在财政部外网开设“财政法制宣传”专栏,对地方财政部门的普法成果择优进行展示,推动省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和借鉴。二是与《中国财经报》合作,开展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财税改革大局”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开设“依法理财”专栏刊登系列文章,介绍部分市县财政部门依法理财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先进经验,共登载文章13篇。三是按照全国普法办要求,做好财政系统的法制漫画动画微电影作品的报送工作,共报送作品近百件。
(三)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及财政行政复议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2013年6月4日至7日,财政部在山东威海举办了“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及财政行政复议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来自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干部约150人参加。培训班开设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专题讲座,对财政行政复议业务系统和行政执法信息业务系统进行了上机操作培训。培训期间还举办了“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表彰暨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单位授牌仪式”。
五、全面拓展业务深度,提升涉外财政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一)参与涉外谈判和协议签署工作。一是参与欧洲投资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东道国协议的起草和谈判,为中方文本起草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参加绿色气候基金董事会会议,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制度建立合理性角度为代表团提出法律意见。三是参加中美投资协定第九轮、第十轮谈判,配合商务部与美方代表团就美方协议范本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性澄清,为下一步开展实质性谈判打好基础。
(二)参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研究和谈判工作。继续加紧研究《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加深对GPA参加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GPA谈判活动,在巴黎举行的OECD政府采购研讨会和在国内举办的中欧WTO《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等。
(三)参与中美审计跨境监管合作、中加司法执法合作等相关工作。参加中美审计跨境监管合作联合工作组会议,研究修改中美审计日常监管合作协议议定书草案;参加中加返还和分享协定第二轮谈判,顺利草签《中加关于分享被没收资产和返还财物的协定》;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外交部共同组织召开的第二次反腐败国际合作部际协调会,并组织研究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
六、围绕财政法制重点工作,完成多项课题研究
(一)积极借助“外脑”,完成多项课题研究任务。一是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指标评价体系”课题研究。经过广泛调研论证,课题初稿已经形成。二是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展的“关于财政资金被地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研究”课题结题,完成《财政性资金与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报告。三是组织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有关专家开展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立法问题研究,形成课题报告,并聘请理论和实务界专家进行了结题评审。四是委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进行中国加入GPA的法律调整分析研究,初步完成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围绕对外财经交流和立法需求,形成系列国际比较研究成果。一是就我国参与创制金砖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开展可行性研究,就多边银行的宗旨、成员方、份额及投票权分配、组织管理、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解释等方面特点进行了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情况,从制度设计、经营模式、东道国选址和我国法律以及人才准备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受到相关单位好评。二是围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研究了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和现行制度框架。相关研究成果《瑞典养老保险制度简介》受到有关方面重视。三是对国内外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方面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系统研究。梳理国内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搜集整理北美地区管理会计准则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对美、日、德、法等国家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形成了《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方面国内法律法规和国外有关规定》的报告。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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