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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14年1月,全球签订并实施的自贸区已达377个。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自贸区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积极稳妥地实施自贸区战略,尤其是在自贸区货物贸易谈判中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参与各个自贸区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务实、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应不同自贸区特点的关税减让方案,推动自贸区建设从开局走向蓬勃发展,促进了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13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包括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3年,财政部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务实做好各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推动我国自贸区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稳...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14年1月,全球签订并实施的自贸区已达377个。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自贸区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积极稳妥地实施自贸区战略,尤其是在自贸区货物贸易谈判中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参与各个自贸区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务实、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应不同自贸区特点的关税减让方案,推动自贸区建设从开局走向蓬勃发展,促进了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13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包括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3年,财政部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务实做好各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推动我国自贸区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稳步推进
(一)与欧洲国家自贸区建设取得零突破。
1.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签署。历经6年谈判,2013年4月15日,中国与冰岛正式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财政部参加了该协定全程谈判,拟定了关税谈判方案和中方关税减让表,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促使谈判顺利完成。
中国-冰岛自贸区谈判于2006年12月启动并进行了4轮谈判。2009年,因冰岛提出加入欧盟申请,双方中止谈判。2012年4月,中冰两国领导人商定重启谈判,后经2轮谈判,双方于2013年1月结束实质性谈判,就协定内容达成一致。中冰自贸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近年来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内容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
根据该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冰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全部工业品和大部分农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99.77%;与此同时,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水产品及其他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方自冰进口总额的81.56%。中冰自贸区建成后,中冰双方将共同对近96%的税目逐步实施零关税。按照2012年双边贸易额测算,中冰双方最终实施零关税产品的贸易额占比分别为96.23%和100%。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冰岛是第一个与我国商谈自由贸易协定的欧洲国家,建立中冰自贸区将全面增进两国间的互利合作,为提升中冰乃至中欧经贸合作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签署。2013年7月6日,中国、瑞士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财政部全程参与了中瑞自贸区谈判,研究拟定并及时调整关税减让谈判方案,为有效推进谈判、同时维护我国产业发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瑞士自贸区谈判于2011年1月28日在瑞士达沃斯正式启动。历经9轮谈判,2013年5月24日,李克强总理访问瑞士期间,中瑞双方签署了《关于结束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中瑞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近年来我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
根据协定,按照2010年双边贸易额测算,中方将逐步对瑞方84.2%的对华出口产品实施零关税,瑞方将立即对中方99.7%的对瑞出口产品实施零关税;按照税目数测算,中对瑞和瑞对中的零关税税目比例分别达到92%、89%,双方参与降税的货物贸易额比例超过96%。中方对瑞方实施关税减让的商品主要包括金属制品、机械零部件、家用电器、部分手表、精密仪器和精细化工产品、咖啡、乳酪等;瑞方对中方实施关税减让的产品包括全部工业品和大部分农产品。这是瑞士首次在自贸区谈判中较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关税,为中方农产品进入瑞士市场取得了优先条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瑞士作为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精密机械、纺织机械、发电设备、精细化工和钟表等产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中瑞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中方企业从瑞士进口先进设备及技术,推动国内相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同时,瑞士对华取消了全部工业品关税,取消或降低了多数农产品关税,这将有利于我国汽车零部件、金属制品、纺织品、服装等工业品和蔬菜、水果、加工食品等农产品出口到瑞士,特别是瑞士对农产品的关税减让,将为我国农产品进入瑞士市场获得优于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
(二)与周边国家自贸区建设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
1.中国-韩国自贸区完成第一阶段谈判。中韩自贸区谈判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2013年,财政部参加了第5-8轮谈判及相关小范围磋商会议。谈判中,财政部就货物贸易降税模式这一核心问题研究拟定了中方出价方案和具体谈判方案,为推进谈判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在2013年9月第7轮谈判中,中韩双方就协定范围涉及的各领域模式文件达成一致,结束了模式阶段谈判,进入实质出要价阶段。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拟定了中方关税减让出要价清单,并在2013年11月第8轮谈判中,与韩方进行了首轮出要价,对彼此立场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建立中韩自贸区可以进一步加强和拓展两国经贸合作,也有利于深化中韩战略伙伴关系。
2.《亚太贸易协定》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束。2007年10月,《亚太贸易协定》部长级理事会上,6个成员国正式宣布启动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各方约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继续探讨未来进一步扩大优惠关税范围,提高优惠幅度,拓宽合作领域。然而由于利益诉求不一致,《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针对这种状况,财政部研究提出了新的出价标准,并参加了2013年《亚太贸易协定》第41、42次常委会会议,就有关出价清单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各成员国对关税减让谈判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终达成一致,共同宣布结束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
(三)其他自贸区建设取得新进展。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启动,中方积极引导谈判进程。经过多轮筹备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于2013年5月启动。财政部参加了RCEP第1-5轮谈判,坚持并阐释了自贸区建设要兼顾成员差异,关税减让承诺不能排斥两两减让模式,从而扭转了单一减让表这一焦点议题的谈判取向,推动谈判朝我预期方向发展。此外,财政部还研究提出了中方关税减让谈判模式案文,引导谈判各方就模式框架等基本问题形成了共识。
2002年以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分别与东盟10国签署了5个10+1自贸协定。在此基础上,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并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2012年11月20日,16国领导人共同发布声明,启动RCEP这一覆盖16个国家的自贸区建设进程。
2.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赢得主动。2012年11月,中日韩三国宣布启动自贸区谈判。2013年,中日韩自贸区进行了第1-3轮谈判,三方就货物贸易降税模式、谈判范围及议题设置、谈判工作计划等问题进行了磋商,并全面展开各分议题磋商。财政部参加了3轮谈判,研究提出了谈判进程的原则方案,基本为日、韩所接受,为推动谈判取得进展打下了基础。
中日韩三国均为全球重要经济体,同处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东亚地区,互为重要的贸易投资伙伴。2013年,三国经济总量达1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的1/5。三国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有着密切的合作,三国间建立自贸区反映了三国经贸合作的实际需求,对于加强三国经贸联系,促进东亚地区的经济融合都具有深远意义。
3.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按进度推进。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于2005年4月启动。2013年6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第19轮谈判,财政部参加了该轮谈判。中澳双方就各自的核心关注进行了深度磋商和讨论,维持了谈判势头。2013年7月,中澳双方举行了工业品领域的后续谈判,重点讨论澳方在工业品领域进行改善出价的议题。财政部根据谈判情况,对澳方态度做出了分析判断,并加强了与各产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为更新出价做好了技术准备,奠定了下一阶段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基础。
4.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第二阶段谈判取得进展。2013年11月,财政部参加了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第2轮谈判。中巴双方全面总结评估中巴自贸区第一阶段(2006-2012年)实施效果,就第二阶段谈判框架、谈判内容等议题交换意见,包括第二阶段降税的总体目标、降税产品类别等内容;并就2014年3月启动第三轮谈判有关工作交换了意见。
5.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启动可行性研究。2013年10月17日,财政部参加了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召开的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第一次工作组会议。会议介绍了中斯各自自贸区工作概况,对联合可研报告提纲、可研方法、贸易数据交换、下一步工作等问题作了商讨,并对联合可研的研究产品范围提出建设性意见。财政部积极配合开展建立中斯自贸区可行性研究并完成所承担的联合可研报告部分,为开展中斯自贸区谈判作好了充分准备。
二、关税优惠协定有效落实,实施效果良好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3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CEPA)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计划的安排,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此外,参加了中国-新西兰、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等自贸区联委会会议,妥善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效落实自贸协定安排。
区域关税优惠协定的实施,拓宽了我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领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使双方产业结构互补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实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2013年,我国自协定已经生效实施的8个自贸伙伴(不包括CEPA、ECFA)的进口约8780.7亿美元,同比增长8.4%,进口增速高于同期7.3%的平均进口增速。
1.《亚太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是曼谷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组织,共有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6个成员国。协定共进行过三轮关税减让谈判。我国于2001年5月正式加入协定,并参加了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该轮谈判成果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以固定优惠幅度实现的。2013年,我国共对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平均税率为8.7%,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5%。
2013年,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商品进口额为118亿美元,占我国协定项下进口总额的17.5%,减免关税11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1.9亿元人民币。其中,自韩国进口99.9亿美元,占亚太项下受惠商品进口总额的84.7%;自印度进口17亿美元,占亚太项下受惠商品进口总额的14.4%。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塑料、汽车配件、钢材、铝材等方面。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框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自贸区进入实质性降税阶段。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经过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0年四次全面降税,双方超过90%以上的产品实现零关税。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如期建成。这是世界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2013年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平均为7136个,对东盟各国的平均税率为0.1%,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99%。
2013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357.1亿美元,占我国协定项下进口总额的52.9%,关税优惠184.2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29.7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泰国进口132亿美元,占中国-东盟项下受惠商品进口总额的37%;自马来西亚进口73.6亿美元,占中国-东盟项下受惠商品进口总额的20.6%。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褐煤、煤油、橡胶、木薯干及淀粉、热带水果、化工原料、棉纱等方面。
2013年,财政部参加了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委会第3-4次会议,重点参与了研究敏感产品贸易情况、审议一般例外产品清单、商讨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以及研讨“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表转版原则草案”等工作,推进落实李克强总理在第16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关于尽快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的倡议。
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05年11月18日,中国-智利自贸协定正式签署。2006年10月1日,中智自贸协定正式实施第一步降税。根据协定,中智两国将在10年内分别将占我国税目总数97.2%和占智利税目总数98.1%的产品分阶段取消关税。2013年1月1日第八步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7308个,平均税率为0.6%,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94.3%。
2013年,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10亿美元,关税优惠6.4亿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0.9亿人民币。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水果、葡萄酒、猪鸡肉类、海产品、橄榄油、糖浆等方面。
2013年8月,中智自贸区联委会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双方讨论了2007、2012年两次税则转版后,协定税率适用税目的更新问题。财政部参加了联委会会议,并针对智方就我国税则转版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适当的说明和解释。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于2006年11月18日签署,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降税,并于2012年完成该协定第一阶段降税。2013年对巴基斯坦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6509个,平均税率为4.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58%。目前,该协定第二阶段谈判正在进行中。此外,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于2008年10月签署,对巴境内“海尔-鲁巴经济区”等中巴投资区生产的货物及双方有出口意愿的货物,优先考虑削减或消除关税。
2013年,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16.4亿美元,关税优惠2.8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4726万元人民币。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纺织棉纱、食品、化工品、服装、皮革等方面。
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于2008年4月7日正式签署。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双方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步降税。2013年1月1日第六步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7319个,平均税率为0.3%,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97%。同时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等9个税目实施零国别配额税率。
2013年,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25.9亿美元,关税优惠17.1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2.5亿元人民币。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奶粉奶油、婴儿食品、冻牛羊肉、龙虾、猕猴桃等方面。
2013年6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乳制品中期审议启动,财政部及时跟进双方审议情况,并参加了12月召开的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货物贸易委员会会议,确定了2014年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乳制品的降税安排。
6.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于2006年8月启动,并于2008年10月23日正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新加坡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国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2013年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2961个,平均税率为0%,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100%。
2013年,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18.3亿美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新加坡货物总值45.6亿美元),关税优惠9.2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1.6亿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对新加坡实施关税优惠17.1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2.9亿元人民币)。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塑料、合成橡胶、婴儿食品、压缩机及配件等方面。
2013年,财政部参加了中新自贸区联委会会议,就新方关注的有关敏感产品降税问题作出了回应。
7.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经过8轮谈判和1次工作组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签署。根据协定,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2010年3月1日起,双方启动了自贸区货物贸易降税进程。2013年1月1日第四步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7085个,平均税率为3%,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69.4%。
2013年,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2.4亿美元,关税优惠8660万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1243万元人民币。受惠进口商品主要包括合金锌、矿石、葡萄、鱼类产品等。
8.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经过6轮谈判,于2010年2月完成谈判,2010年4月8日签署协定。根据协定,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2011年8月1日起,双方开始实施降税。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步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7281个,平均税率为2.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74.5%。
2013年,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2562万美元,关税优惠1448万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232万元人民币。受惠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牛皮、柑桔属水果等。
9.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CEPA)的安排。两项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署,以后每年都继续谈判签署补充协议,目前已经分别签署了10个补充协议。根据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所有原产于港澳地区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内地明令禁止进口和履行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货物、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做出特殊承诺的产品除外)。在具体实施中,每年分两批对港澳特区政府提交的产品清单进行原产地标准磋商,就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零关税。2013年1月1日起,在香港、澳门CEPA项下以零关税进入内地的香港、澳门产品税目数分别为1760个、1271个。
2013年,我国自港、澳进口的货物总值为4046.7亿美元(香港4011亿美元,澳门35.7亿美元)。其中,CEPA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12.4亿美元(香港12.2亿美元,澳门1695万美元),关税优惠6.4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1.1亿元人民币。港澳CEPA项下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化工纺织原料、金属合金、服装等方面。
2013年,财政部参与了与港澳特区政府进行的2次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磋商,就20项香港原产产品、36项澳门原产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零关税。至此,内地共对1791项香港原产产品、1312项澳门原产产品实施零关税。
10.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2010年1月26日正式启动商签工作。经过多次双边沟通和数次专家工作商谈,两岸就协议文本及其5个附件达成一致,并于6月29日正式签署,9月12日正式生效。2011年1月1日,两岸启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第一步降税。2013年第三步降税实施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降税已全部完成,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共计614个,平均税率为0%,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100%。
2013年,ECFA项下受惠进口货物总值114.6亿美元,关税优惠42.4亿元人民币,减免相应增值税7.2亿元人民币。受惠进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化工品、机器及零件、纺织品、塑料橡胶、食品等方面。
2013年,财政部参加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5次例会,总结了ECFA商谈的进展成果,评估了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实施效果,规划了未来各项工作。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李金钊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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