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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983.95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103.3%,同口径比上年增加561.29亿元,增长12.7%;地方财政基金收入648.26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105.2%。1998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7672.58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89.5%,同口径比上年增加956.18亿元,增长14.2%;地方财政基金支出605.13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85.8%。
一、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一)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分项完成情况。工商税收3511.06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其中:增值税908.44亿元,比上年增长10.2%;营业税1340.5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个人所得税338.20亿元,比上年增长30.2%;企业所得税类515.14亿元,比上年减少3.7%;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398.79亿元,比上年增长0.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39.06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29.9%;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258.82亿元,比上年减少补贴5.1%;所得税退税类-25.21亿元,比上年减少5.1%;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类436.35亿元,比上年增长20.8%;其他收入类123.53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减少28.0%;专项收入类177.14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1.1%;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类完成66.90亿元。
(二)1998年地方财...
1998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983.95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103.3%,同口径比上年增加561.29亿元,增长12.7%;地方财政基金收入648.26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105.2%。1998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7672.58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89.5%,同口径比上年增加956.18亿元,增长14.2%;地方财政基金支出605.13亿元,完成全年调整预算的85.8%。
一、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一)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分项完成情况。工商税收3511.06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其中:增值税908.44亿元,比上年增长10.2%;营业税1340.5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个人所得税338.20亿元,比上年增长30.2%;企业所得税类515.14亿元,比上年减少3.7%;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398.79亿元,比上年增长0.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39.06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29.9%;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258.82亿元,比上年减少补贴5.1%;所得税退税类-25.21亿元,比上年减少5.1%;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类436.35亿元,比上年增长20.8%;其他收入类123.53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减少28.0%;专项收入类177.14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1.1%;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类完成66.90亿元。
(二)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地区完成情况。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按可比口径计算,一般预算收入均比上年增长,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和宁波市增长幅度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有17个地区的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它们依次是:西藏自治区23.2%、北京市21.2%、宁夏回族自治区20.9%、浙江省19.4%、青岛市19.1%、广西壮族自治区16.9%、湖北省16.7%、重庆市16.2%、山东省1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4%、陕西省15.2%、厦门市15.1%、广东省14.7%、深圳市13.7%、河北省12.9%、贵州省12.9%、青海省12.8%。
(三)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的特点。1.地方财政收入在经过前几年的高速增长后,收入增幅已明显趋缓。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收入增长幅度较快。据测算,1993至1998年地方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4.2%,保持了较高的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1994至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为37.2%、29.2%和25.5%。在经过几年的高速增长后,地方收入增幅开始放缓。1997年的增长速度为18%,1998年的增长速度则为12.7%,增势明显趋缓。2.地区间收入增幅不平衡,但同上年相比,差距有所缩小。1998年,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最大的为西藏自治区,增长23.2%,增幅最小的为海南省,增长7.0%,增幅差距为16.2个百分点。1997年地方财政收入地区间增幅最高与最低的差距为23.7个百分点,地方收入增幅差距有所缩小。3.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的增速开始缓慢下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4至1998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增长率分别为:24.4%、12.8%、13.5%、11%和10.2%,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1%、21.9%、19.8%、18.6%和18.2%。4.营业税的增速大幅回落,已降至一个平稳区间。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地方营业税保持了高速增长,1994至1996年营业税的增幅分别达到45.5%、27.9%、21.5%。1998年,受国内市场需求不旺、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国家调低银行利率等宏观政策及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地方的营业税增速已大幅回落,基本停留在一个平稳增长区间。1997年营业税增幅为15.4%,1998年营业税增幅则基本同上年持平,为15.5%。
二、地方财政支出完成情况
(一)1998年地方财政支出分项完成情况。其中:基本建设支出778.24亿元,比上年增长33.2%;企业挖潜改造支出419.43亿元,比上年增长0.6%;简易建筑费支出8.68亿元,比上年减少11.4%;地质勘探费支出1.03亿元,比上年增长17.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7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5.1%;流动资金支出20.90亿元,比上年减少25.1%;支援农村生产支出205.99亿元,比上年增长1.7%;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269.85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63.03亿元,比上年减少21.3%;城市维护费支出379.89亿元,比上年增长13.6%;教育事业费支出1214.78亿元;科学事业费支出66.11亿元,比上年增长10.2%;税务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357.86亿元,比上年减少9.2%;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164.92亿元,比上年增长16.9%;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269.77亿元,比上年增长50.8%;社会保障补助支出135.86亿元;行政管理费支出706.96亿元,比上年增长8.4%;武装警察部队支出10.46亿元,比上年增长86.5%;公检法支出521.43亿元,比上年增长27.7%;政策性补贴支出348.22亿元,比上年增长5.9%;专项支出166.21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8.2%;其他支出615.74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2.3%。
(二)1998年地方财政支出分地区完成情况。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按可比口径计算,支出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23个地区,它们分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32.1%、深圳市24.1%、湖北省22.6%、重庆市22.19%、青海省19.6%、西藏自治区18.6%、广东省18.5%、青岛市17.9%、甘肃省17.6%、陕西省17.5%、内蒙古自治区17.3%、贵州省17.0%、宁波市16.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5%、厦门市16.3%、湖南省16.0%、浙江省15.4%、山东省15.4%、四川省14.9%、北京市14.8%、江西省14.8%、黑龙江省14.5%、安徽省14.5%。
(三)1998年地方财政支出的特点。1.地方财政支出继续保持了较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已有所放缓。按可比口径计算,1994至1998年5年中,地方财政支出分别增长18.0%、22.9%、19.8%、16.1%、14.2%。2.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增幅首次高于收入增幅1.5个百分点。3.大部分地区的支出增幅高于全国平均增幅。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有23个地区的支出增幅高于全国平均增幅。4.财政支出增幅在地区间的差距较大。支出增幅最高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增长32.1%,增幅最低的为云南省,仅增长3.3%,增幅差距近30个百分点。5.支出结构体现了保重点、保稳定的需要,其中:基本建设支出比上年增长33.2%;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6.9%,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50.8%,都远高于地方财政支出平均增幅;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也达135.86亿元。
三、地方财政收支分级完成情况
(一)地方财政收入分级完成情况。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省级完成1035.51亿元,地级完成1948.04亿元,县级完成1130.49亿元,乡级完成869.91亿元。分收入项目看,增值税省级完成223.24亿元,比上年增加23.74亿元,增长11.9%;地级完成356.42亿元,比上年增加34.3亿元,增长10.6%;县级完成195.65亿元,比上年增加17.22亿元,增长9.7%;乡级完成133.13亿元,比上年增加8.91亿元,增长7.2%。营业税省级完成443.27亿元,比上年增加44.84亿元,增长11.3%;地级完成526.95亿元,比上年增加82.69亿元,增长18.6%;县级完成213.44亿元,比上年增加31.16亿元,增长17.1%;乡级完成156.84亿元,比上年增加20.82亿元,增长15.3%。企业所得税省级完成125.37亿元,比上年减少13.08亿元,减少9.4%;地级完成206.78亿元,比上年减少2.07亿元,减少0.9%;县级完成110.91亿元,比上年减少12.08亿元,减少9.8%;乡级完成72.08亿元,比上年增加7.43亿元,增长11.5%。
(二)地方财政支出分级完成情况。1998年,地方财政支出省级完成2026.31亿元,地级完成2601.82亿元,县级完成2153.58亿元,乡级完成890.87亿元。分支出项目看,基本建设支出省级完成397.96亿元,比上年增加114.71亿元,增长40.5%;地级完成311.93亿元,比上年增加68.42亿元,增长28.1%;县级完成63.07亿元,比上年增加9.72亿元,增长18.2%;乡级完成5.28亿元,比上年增加1.1亿元,增长26.3%。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省级完成69.13亿元,比上年增加17.58亿元,增长34.1%;地级完成61.16亿元,比上年增加5.81亿元,增长10.5%;县级完成105.44亿元,比上年增加13.74亿元,增长15.0%;乡级完成34.12亿元,比上年增加4.37亿元,增长14.7%。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省级完成17.72亿元,比上年增加1.53亿元,增长9.5%;地级完成48.53亿元,比上年增加9.16亿元,增长23.3%;县级完成71.96亿元,比上年增加10.65亿元,增长17.4%;乡级完成26.71亿元,比上年增加2.53亿元,增长10.5%。城市维护费支出省级完成24.49亿元,比上年增加9.26亿元,增长60.8%;地级完成226.51亿元,比上年增加26.69亿元,增长13.4%;县级完成115.06亿元,比上年增加8.95亿元,增长8.4%;乡级完成13.83亿元,比上年增加5000万元,增长3.8%。
(三)地方财政亿元县、赤字县、国定贫困县情况。1998年,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县共计553个,比上年增加111个。亿元县最多的为山东省,有63个;亿元县最少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仅有1个;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没有亿元县。553个亿元县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977.43亿元,占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9.6%;一般预算支出为1289.07亿元,占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16.8%。553个亿元县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计1591.79亿元,一般预算支出总计1527.57亿元,滚存结余64.22亿元。1998年,地方一般预算赤字县共计793个,比上年减少63个。赤字县最多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77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等7个省、市没有赤字县。793个赤字县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327.17亿元,占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6.6%;一般预算支出为657.45亿元,占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8.6%。793个赤字县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计644.33亿元,一般预算支出总计715.04亿元,滚存结余为-70.71亿元。1998年,国定贫困县578个,比上年减少14个,国定贫困县最多的为云南省,有73个。578个国定贫困县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238.54亿元,占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4.8%;一般预算支出为526.67亿元,占全国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6.9%。578个国定贫困县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计525.15亿元,一般预算支出总计544.82亿元,滚存结余为-19.67亿元。
四、地方上划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完成情况
1998年地方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收入3552.02亿元(包括大检查补交消费税收入和清理烟酒专项收入),比上年增加377.58亿元,增长11.9%。其中,增值税(75%部分)2728.17亿元,比上年增加254.18亿元,增长10.3%;消费税823.76亿元,比上年增加131.29亿元,增长19.0%。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有18个地区的“两税”增幅超过平均水平。它们是:北京市12.9%、大连市16.8%、上海市13.7%、江苏省13.1%、浙江省16.5%、宁波市19.7%、安徽省13.8%、福建省16.3%、厦门市22.9%、山东省14.9%、青岛市12.9%、河南省18.6%、广东省13.1%、深圳市16.7%、贵州省16.4%、云南省12.9%、西藏自治区16.5%、陕西省13.5%。
五、地方使用增发国债资金情况
1998年,中央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中央拨付地方国债补助资金为286.99亿元,实际支出数为226.97亿元;中央拨付地方国债转贷资金为291.89亿元,实际支出数为247.29亿元,转贷资金结余44.6亿元。通过增发国债,中央拨付给地方的补助资金和转贷资金共计578.88亿元。在中央拨付地方国债补助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为159.04亿元,实际支出数为140.70亿元;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为69.53亿元,实际支出数为47.79亿元;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为26.94亿元,实际支出数为11.37亿元;用于公检法司装备及维修方面的为6.02亿元,实际支出数为5.28亿元;用于其他方面的为25.46亿元,实际支出数为21.83亿元。在中央拨付地方国债转贷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为288.59亿元,实际支出数为247.12亿元,结余41.47亿元;用于公检法司装备及维修方面的为500万元,转贷资金结余500万元;用于其他方面的为3.25亿元,实际支出数为1700万元,转贷资金结余3.08亿元。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王海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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