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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1997年内贸、外贸、金融企业基本情况
(一)内贸企业基本情况。商品流通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狠抓扭亏增盈,流通企业主要财政、财务指标情况有一定好转,但总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1.199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843.3亿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国有商业企业完成销售3610.9亿元,比上年下降7.1%,亏损71.2亿元,比上年增亏33.3%;其中盈利企业盈利42.9亿元,比上年上升3.5%,亏损企业亏损114.1亿元,比上年上升17.2%,亏损面达46.4%,比上年增加3.3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0.2%,比上年高出0.9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2%,比上年上升8.5个百分点。
国有物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293亿元,比上年下降15.2%;亏损94.4亿元,比上年减亏4.1%。其中盈利企业盈利7.8亿元,比上年下降11.4%;亏损企业亏损102.2亿元,比上年下降4.7%;亏损面达69%,比上年增加4.5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5.8%,比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0.4%,比上年增加4.3个百分点。
供销社系统实现销售收入5027亿元,比上年下降9.03%;亏损72亿元,比上年增亏106%。其中盈利企业盈利25亿元,比上年下降22%;亏损企业亏损97亿元,比上年上升45%...
一、1997年内贸、外贸、金融企业基本情况
(一)内贸企业基本情况。商品流通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狠抓扭亏增盈,流通企业主要财政、财务指标情况有一定好转,但总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1.199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843.3亿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国有商业企业完成销售3610.9亿元,比上年下降7.1%,亏损71.2亿元,比上年增亏33.3%;其中盈利企业盈利42.9亿元,比上年上升3.5%,亏损企业亏损114.1亿元,比上年上升17.2%,亏损面达46.4%,比上年增加3.3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0.2%,比上年高出0.9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2%,比上年上升8.5个百分点。
国有物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293亿元,比上年下降15.2%;亏损94.4亿元,比上年减亏4.1%。其中盈利企业盈利7.8亿元,比上年下降11.4%;亏损企业亏损102.2亿元,比上年下降4.7%;亏损面达69%,比上年增加4.5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5.8%,比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0.4%,比上年增加4.3个百分点。
供销社系统实现销售收入5027亿元,比上年下降9.03%;亏损72亿元,比上年增亏106%。其中盈利企业盈利25亿元,比上年下降22%;亏损企业亏损97亿元,比上年上升45%;亏损面达45.5%,比上年增加6.8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3.78%,比上年增加0.59个百分点。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收入3023亿元,同比减少652亿元,降幅17.7%;补后亏损507亿元,同比增加294亿元,增幅138%。资产负债率为96.69%,其中政策性企业资产负债率98.97%,经营性企业资产负债率92.79%。
2.1997年国有商业企业上缴财政收入(抵顶亏损退库后)3.34亿元,比上年增加9.74亿元;商业支出27.44亿元,比上年减少2.46亿元。国有物资企业上缴所得税及利润1.7亿元,比上年减少5000万元;支出完成4.7亿元,比上年减少1.1亿元。供销社完成支出31.51亿元,比上年增支5.41亿元;国家财政拨补各项粮食补贴468亿元,同比增加82亿元,增幅为21.2%。
(二)外贸企业基本情况。1997年,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3251亿美元,其中出口1827亿美元,进口1424亿美元。国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总额为434.03亿美元,每美元出口成本8.37元,实现亏损32.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8.59%。全国外贸企业亏损面为63.36%,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14.34亿元。
(三)金融、保险企业基本概况。1997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金融系统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监管,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外汇储备继续增加。199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139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349亿美元,增长33.19%。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全年基本稳定在1美元兑8.3元人民币,汇率趋向稳中有升。
3.199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为105015亿元,其中:各项贷款51139亿元;负债总规模为102140亿元,其中:各项存款54299亿元;资本金为219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7.26%;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利润70亿元,资本利润率为3.19%。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完善内外贸宏观调控手段
(一)建立健全猪肉、食糖、棉花、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加强专项储备商品的财务管理。根据有关制度,严格规范了国家储备糖、储备肉的购进、轮库更新以及动用的办法和审批程序。试行了生猪活体储备改革,实行冻猪肉与活体储备相结合,既适应了消费者喜鲜厌冻的消费习惯,满足了市场调控需要,又减少了财政补贴。1997年末,国家食糖储备160万吨,其中中央150万吨,地方10万吨;国家猪肉储备19.2万吨,其中中央5.2万吨,地方14万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对棉花的宏观调控,1997年又新增国家棉花储备1070万担,其中中央储备800万担,地方储备270万担,国家棉花储备规模达到了4222万担,相当于正常年景棉花产量的一半,既保证了国家对棉花的宏观调控能力,又缓解了棉麻企业库存的压力,解决了农民卖棉难的问题。同时,制定、下发了《储备棉管理办法》和《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制度办法,加强了对国家储备棉花的管理。建立化肥淡季储备。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以及应付自然灾害的需要,建立了100万吨化肥淡季储备,保证了企业的均衡生产,保障了供应,稳定了市场和价格。
(二)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基金,建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和贯彻落实有关“菜篮子”工程的政策和措施,促进“菜篮子”工程的顺利发展,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副食品产购销体制日趋完善,供应丰富、市场物价稳定,这与副食品风险基金在“菜篮子”工程建设中的有效使用是分不开的。据初步统计,1994年至1997年,通过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共扶持新建和扩建了155个种禽场及种畜场,108个生猪产销一体化基地,5个国家级商品猪基地,69个地区级商品猪基地,28个水产原良种场,近200个“菜篮子”基地等,较好地衔接了产销关系,稳定了副食品市场和物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利用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扶持的“菜篮子”工程项目也在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开花结果。
(三)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控职能,加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力度。一是参与制定下达中央专储粮收储计划。为保护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1997粮食年度国家又增加了20亿斤的专储粮收储计划,中央财政相应追加了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支出。二是参与中央专储粮的调运移库。为缓解产区储粮压力,1997年,国家先后下达了280亿斤的专储粮移库计划。财政部参与了移库计划的下达,核定移库结算价格,明确了相应财务处理办法。三是专项支持饲料企业收储玉米。为进一步缓解玉米产区收储压力,国务院决定鼓励饲料企业到玉米产区收购玉米,银行安排专项贷款,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贴息1亿元。此项政策调动了饲料企业收购玉米的积极性,缓解了玉米产区的收储压力。四是安排出口玉米补贴13亿元,鼓励玉米出口,缓解国内仓储压力。
(四)改进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办法,确保粮食保护价政策顺利出台。1996年以来,市场粮食价格不断下滑,甚至降到了定购价以下,“打白条”、“卖粮难”现象时有发生。1997年6月25日至30日,朱镕基副总理在河南、安徽就粮食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落实按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政策措施。7月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对全面落实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进行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政策,为实行保护价政策提供财力支持。
1.预测粮食风险基金供求总量,为国务院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的总体思路,财政部对各地实施保护价政策粮食风险基金供需总量进行了初步测算,为国务院决策提供了依据。
2.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集中财力支持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原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地方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差价损失;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的开支补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为集中财力确保保护价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7月10日起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使用范围为: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费用补贴;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差价补贴。
3.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比例,积极安排筹措资金。1994年粮食风险基金建立时,中央核定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为70.4亿元,其中中央补助33.6亿元,地方自筹36.8亿元。大部分地方中央与地方资金配套比例为1∶1.5或1∶1.5以上,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需求量,个别地方粮食风险基金配套比例低于1∶1.5。保护价政策实施后,国务院要求:从1997年开始,凡资金配套比例未达到1∶1.5的,统一调整到1∶1.5;原资金配套比例高于1∶1.5的,继续按原比例配备资金。1997年,粮食风险基金实际到位96.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到位39.6亿元,省级财政到位55.8亿元,利息收入1.3亿元。
(五)加强对外贸出口的宏观调控工作,发挥宏观管理政策的作用,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制定下发了《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1)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是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统一管理。(2)发展风险基金收入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划拨的资金;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和回收的垫息资金等。发展风险基金支出包括: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3)发展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少部分用于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4)为确保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施,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企业,应参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厂丝储备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单独编制有关报表,并向财政部编报财务报告,同时抄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等。
二是为进一步做好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各项工作,促进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加强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下发了《关于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具体规定:(1)各指定银行要加强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信贷业务的管理,做好项目的评估、资金的发放和回收等事宜。(2)为了便于核算和监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划拨和回收等资金运营,各指定银行必须在“存放央行款项”科目下单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子目,专项反映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发放和回收的本金、使用费及滞期费。(3)“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过渡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各指定银行的损益。(4)各指定银行代财政部计收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费和向借款企业收取的滞期费是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应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户,不得计入银行损益核算。(5)各指定银行已收回的本金和使用费,不能按期缴入中央金库的,应按规定缴纳滞期费,并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6)各指定银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从事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业务为由,向借款企业收取各种费用。(7)各指定银行负责到期足额归还有偿使用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使用费,不得擅自核销或豁免,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有偿使用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原则上不予以豁免,对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使用费,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核销:借款企业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借款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以上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财政部予以核销,相应冲减有关指定银行应收回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不属于核销范围或未批准的损失,由指定银行负责归还。(8)各指定银行对未收回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应继续负责追回,因银行工作人员渎职或违法行为造成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无法收回的,除追究个人行政和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净损失应在银行的税后利润中逐年冲销。
三、积极参与和促进商贸金融领域改革,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相应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一)按照党的十五大制定的战略方针,加快流通领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以盘活存量资产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购并、合资、拍卖、租赁和托管等为主要形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流通所有制结构和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力发展外向型流通,发展、完善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公司加农户等新的流通方式和超市、便民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购物广场等多种流通业态,初步实现了流通领域从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营和资本经营型、从单一贸易形向多种经营型、从国内贸易型向内外贸一体型的转变。财政部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参与商业、棉花、物资、外贸等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二)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1997年供销合作社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布置了1997年供销社决算;完善了供销合作社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迈出了财政系统管理供销合作社财务工作的第一步。会同供销总社棉麻局,组织、召开了有各棉花主产省(区、市)财政部门、供销社棉麻系统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的第一次全国棉花财务工作会议,加强了财政系统对棉花财务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研究棉花购销政策,制定了《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关于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促进了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使我国的棉花流通由过去的国家指令性调拨供应发展到通过市场由供求双方直接面洽、自主成交的棉花交易市场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费用。
(三)积极研究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和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帮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积极研究、落实供销社系统政策性挂账损失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对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两棉赊销款实行挂账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核定了各省(区)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及未收回的“两棉”(棉絮、棉布)赊销款数额,并对其实行了挂账停息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等八部委下发了《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界定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的界限,划定了清理的时间范围,明确了审核程序和处理办法。在帮助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减轻负担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进食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四)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1.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修订工作,不断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1996年10月,国务院在大连市召开了部分地区粮食工作座谈会,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朱镕基副总理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四分开、一完善”的改革思路。根据朱镕基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等部门成立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起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参与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论证、起草、修订及专题调研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国家财政的利益。同时,起草了《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配套办法。
2.改革储备粮食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中央专储粮垂直管理体系。粮食储备制度建立以来,在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食价格,保障城镇居民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粮食储备管理体制不顺,中央专项储备粮食的调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为充分发挥中央专项储备粮食的调控作用,解决中央储备粮食调度不灵、调控乏力的问题,国务院决定中央专项储备粮食管理实行“三三制”,即中央直属库储存1/3,地方代管1/3,租用社会仓库储存1/3。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完善中央储备粮食管理体制。首先,上划部分地方粮库,建立中央直属粮库。根据中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决定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逐步上收200亿斤左右仓容的地方粮库,由中央统一管理。其次,逐步理顺中央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为提高财政补贴效益,防止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从1997年起,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储备粮利息、费用,由通过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层层下拨,改为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五)大力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增加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储能力。由于我国粮食生产连续三年获得丰收,国有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缓解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积极参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调整工作,加快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设步伐。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实施以来,由于我国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定项目难以继续。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调整方案,即将纯流通项目调整为以建设储备库为主兼顾流通的项目。同时,进一步落实资金筹措责任,按照中央储备库中央投资、地方项目地方出资的原则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2.安排专项贴息贷款,改善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为解决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确保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收得进、储得下,国务院决定安排专项贷款,用于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半负担贴息两年。1997年以来,先后下达专项贷款21亿元,中央财政安排贴息款8000多万元。
(六)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为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财政部制定了单独核算的财务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续组建了地市级机构,根据农业发展银行新设机构和财产划转状况,为解决地市二级分行和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量大的县市支行的运钞业务用车问题,财政部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租赁解决送款护卫车。
在研究提高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和落实政策性银行税收返还增资等政策时,为增强政策性银行的实力,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政策性银行交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中央财政在预算收支平衡困难的情况下,继续拨付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本金,进一步壮大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实力,降低了筹资成本,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根据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1997年,国家财政按预算核拨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利差补贴,使这两家政策性银行在财政补贴后均实现了保本经营目标。此外,考虑到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批准该行在南京、成都、福州、青岛设立代表处。
继续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与监督。针对目前银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营业费用开支逐年增加的情况,为强化预算约束,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财务行为,财政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从加强财务监管的角度防范金融风险。
(七)积极参与保险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职能,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督管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防范保险风险。
1.积极参与《国务院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九五”和2010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2.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支持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并实行总量控制,规定呆、坏账准备金可调剂使用,坏账准备金不足以核销坏账损失的,可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如分行呆、坏账核销规模与其所提取的准备金数额不平衡的,可由各银行总行调剂。
3.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业税收制度改革方案。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调整增加的营业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对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税率提高3%的部分予以免征;同时,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4.积极参与金融体制改革,研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问题,多次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测算,并初步确定通过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专项补充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此项措施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产生重大影响。
5.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研究及业务管理。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行为,属政策性险种,须由国家制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1997年,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财政部与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问题,并与中保集团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从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角度出发,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经办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商业保险业务分离,同意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单独编报会计决算。根据国家规定,对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重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进行批复。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发展。
6.根据国家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理顺保险体制,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财政部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进行研究,对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有关问题提出原则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强抵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管理,规范保险市场,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为支持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扩大我国保险业对航天风险的承保能力,保证航天保险联合体的正常运用,制定了《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四、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一)以落实年度预算指标为中心,抓好预算执行工作。认真落实商贸金融企业的各项预算指标,在执行中,严格审核预算指标的下达、上下划转工作,并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及具体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好预算的测算和调整工作,保证预算支出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各项财政拨款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中央各项专项拨款的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同时,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上缴,对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做出了贡献。
(二)加强对粮食政策性补贴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个别地方粮食政策性补贴拨补不及时的情况,下达了《关于请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督促地方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政策性补贴;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政策性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加强对直属库政策性补贴的管理;为做好国储局垂直管理后国家专储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的拨补工作,采取了直拨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直拨到承储企业,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克服困难,加大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的工作力度。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1997年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1997年底,全国累计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366亿元,消化进度为67%。其中,累计应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219亿元,实际消化340亿元,消化进度为70%;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25亿元,消化进度为44%;消化其他挂账1亿元,消化进度为43%。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管,增强商贸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一)为规范连锁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连锁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制定下发了适用于多种连锁形式、各个行业的《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1)企业应在实行连锁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将连锁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连锁经营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2)连锁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债权人报送有关财务资料;(3)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控体系,并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4)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应将连锁经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5)对在原商店、粮店、副食店等国有老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的连锁企业,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以确定其同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妥善清理债权、债务。外对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等三种不同形式的连锁企业,根据其连锁性质和特点,分别从财务核算体制、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生猪活体储备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生猪活体储备的财务管理,制定了《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1)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在圈活猪动用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生猪活体储备由国内贸易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2)实行活体储备与冻肉储备严格分开又有机结合的管理办法,并在会计核算上严格分开。(3)活体储备收购环节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国家储备肉贷款规模内适当安排,储备资金由中国食品公司统一贷款,并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统一付息。(4)活体储备费用包括活猪生产环节的费用补贴和生猪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生产环节的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头30元,中央财政通过内贸部拨给中国食品公司,该公司再根据计划内活体储备实际出栏情况按季拨付给代储单位或猪场。收购资金贷款利息按实际收购活猪所占用的资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和合理的占用时间计算,根据活体储备出栏计划拨付给内贸部。(5)建立生猪活体储备的推陈储新机制,生猪活体储备的正常更新由内贸部组织实施,由此发生的差价,计入企业盈亏。(6)经批准动用的生猪活体储备,其活猪出栏价格、加工费用及加工后的销售价格均由内贸部商财政部组织实施,并实行单独核算,由此发生的价差收入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发生的价差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弥补。(7)建立健全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和奖惩制度。(8)内贸部和财政部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三)为进一步推进代理配送制的发展,制定了《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范了代理制试点企业采用佣金代理方式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内容是:(1)规范了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比例或金额;(2)规范了代理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式,包括货款的结算、代理商品的流转、费用的归集、代理商品调价及损坏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3)规范了委托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4)确定了执行本制度的企业范围。
(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系统对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磋商,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以现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分工为基础,按照各自业务需要分工合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1)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政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折旧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财产损失审批制度、坏账损失核销制度和行政管理费管理制度等,规范企业财务管理。(2)摸清家底,做好清产核资工作。(3)各级财税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的精神,切实把企业扭亏增盈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搞好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4)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银行等部门对供销社企业历年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积极组织清理,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5)督促并指导供销社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上报备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进行认真审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6)研究国家与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分配关系的改革,制定有关税后利润的分配政策,参与研究股金的分红与管理问题。管理供销合作社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7)积极开展对供销社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财务决算审批工作。(8)加强财政补贴及储备资金的管理,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财政政策和资金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和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
(五)为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国家储备棉管理制度,制定下发了《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1)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2)国家储备棉的银行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由中央垫付,采取按季预拨、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办法。(3)加强对国家储备棉出、入库的管理,储备棉的出、入库需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储备棉出库发生的价差收入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4)建立国家储备棉的推陈储新制度,国家储备棉在3~5年的时间内要轮换出库。(5)建立、完善国家储备棉的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制度。(6)加强对国家储备棉及贷款利息、费用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实行就地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的审核。
(六)按照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配额招标收支的财务管理,下发了《关于做好1994~1996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支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具体规定:(1)配额招标收支实行单独核算。(2)配额招标收入是执行单位依据国家的法规向中标企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属于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包括中标金、中标保证金、受让配额金、受让配额保证金扣除转让配额保证金的差额。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对1994年~1996年取得的配额招标收入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将未缴配额招标收入尽快缴入中央金库。(3)配额招标支出是指各执收单位从事配额招标工作本身所需要的必要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会议费、国内外调研费、印刷费、交通费、邮电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各执收单位要对1994年~1996年配额招标支出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核实,如实在财务报告的报表中反映。(4)1994年~1996年配额招标收支的财务报告应按年度分别编制,一并报送。(5)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等。
(七)强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财务管理,加大财政监管力度。1993年财务制度改革以后,财政机关对金融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权限已经下放,由企业自身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管理。但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造成费用大量增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规模过大,经济效益下降。为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监管,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对各银行总行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预缴财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资金、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坏账核销计划等5项指标。各总行将财政部批复的指标分解后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执行。该项政策实施后,加大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财务监管的力度,费用支出增幅明显下降,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保证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
(八)加强非银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明确财政监管职责,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由于我国非银行金融企业数量较多,情况复杂,管理薄弱,个别企业外部监管长期处于管理真空状态,为规范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建立了企业财政登记制度,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了企业报表汇总制度,加大所得税核查工作,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九)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精神,制定下发了《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内容、实施程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办法适用范围为以下商品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在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2)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以及逾期或收汇期超过3年以上的应收外汇账款;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企业固定资产与对外投资的规模、主要内容及管理情况;主要关联方关系及商品购销、资金融通、财产转移等关联方交易情况等。(3)承办本办法规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条件为: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主力人员30人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且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4)明确指出本办法由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同时,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中央试点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组织审计试点工作。在《通知》中,重申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意义,要求企业予以密切配合,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为方便企业和事务所联系,向企业公布了符合《办法》规定的36家在京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另外,《通知》还对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协调审计问题、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避免重复审计问题、审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问题以及审计收费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补充和完善财务制度
(一)针对当前商品期货交易发展迅猛而财务管理相对滞后的状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损益核算、资金结算等作出系统规定。包括:(1)适用范围为参与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2)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由会员依法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3)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账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必须结清所有会员的平仓盈亏和浮动盈亏,相应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4)期货交易所应当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由于会员穿仓、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由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5)期货经纪机构属于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本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企业入市交易,需以企业名义进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包括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期货交易等。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期货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财务规定。
(二)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加强粮食财务制度建设。主要有: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专题调查,广泛征求各地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解决保护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情况的专题调查,分析粮食企业亏损的原因;核定合理周转库存粮的调查;中央专储玉米集港费用的专题调查以及新的军粮体制运行情况调查等。
(三)为加强银行系统财务管理,维护金融债权,结合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修订《金融机构贷款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
(四)重点调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到8%的执行情况。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其中新增加的三个百分点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为了解实际执行情况,财政部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中央营业税入库进度缓慢,征收范围不够明确,计征方法不尽合理,执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对此,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尽快明确政策,加强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五)修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调整金融保险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1993年财务制度改革以后,金融保险企业统一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容主要适合于银行,而适用于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特别是证券企业的内容较少,没有充分体现行业特性,为此,财政部将原财务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分别制定《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证券企业财务制度》。另外,为更加准确地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定将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相应调整,核算年限由3年缩短为2年,具体是: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查爱军、郎福宽、李铁军、宋洪军、魏志峰、李海南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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