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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财税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明确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征管办法。全体农税干部充分发扬农税系统一贯倡导的“艰苦奋斗、勇于奉献、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工作精神,克服税源分散、自然灾害严重、主要农产品价格下跌、销售不畅等给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1997年农业税收和契税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
一、全面超额完成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
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任务完成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为此,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紧紧围绕抓征管、抓收入这一主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全面超额完成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1997年农业税收和契税(正税)累计完成397.47亿元,比1996年增加28.01亿元,增长7.6%。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182.83亿元,与1996年基本持平;农业特产税150.27亿元,比1996年增加19.27亿元,增长14.7%;耕地占用税32.49亿元,比...
1997年,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财税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明确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征管办法。全体农税干部充分发扬农税系统一贯倡导的“艰苦奋斗、勇于奉献、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工作精神,克服税源分散、自然灾害严重、主要农产品价格下跌、销售不畅等给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1997年农业税收和契税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
一、全面超额完成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
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任务完成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为此,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紧紧围绕抓征管、抓收入这一主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全面超额完成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1997年农业税收和契税(正税)累计完成397.47亿元,比1996年增加28.01亿元,增长7.6%。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182.83亿元,与1996年基本持平;农业特产税150.27亿元,比1996年增加19.27亿元,增长14.7%;耕地占用税32.49亿元,比1996年增加1.29亿元,增长4.1%;契税32.34亿元,比1996年增加7.14亿元,增长28.9%。总的来看,1997年农业税收和契税增幅比往年有所减缓。这是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情况使税源减少、欠税短收等原因,给农业税收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尽管如此,在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团结拼搏,不懈努力下,仍然确保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分析研究组织收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定期分析收入形势变化,密切注意征管工作动态和税款入库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解决。各地普遍建立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的月、季、年度分析机制,为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开展大规模的农业税收和契税工作检查。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为保证完成1997年的收入任务。4月至7月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税收工作检查活动。主要检查1994~1996年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征管基础等方面的情况。其中重点检查有无随意调整农业税税负,加重农民负担以及农业税减免落实情况;有无平摊农业特产税税款,随意降低税率,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的情况;有无擅自或越权减、缓、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有无自行停征或擅自减免契税的情况;有无征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执法犯法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农业税收检查组对有关省区开展农业税收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验收,督促并指导各地开展检查工作。据对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统计,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8.99亿元。其中应追缴入库15.48亿元,已追缴入库7.68亿元。通过检查,不仅查补、清理了大量的偷逃欠税税款,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突破了一些征管工作的难点、重点,依法处理了一批“钉子户”、偷抗欠税户,有力地打击了偷抗税行为。同时,通过检查,严肃了税收法纪,宣传了税收政策,找出了工作差距,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执法,加强征管,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培植税源,促产增收。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在不断强化征管工作的同时,更新观念,大力支持地方财源建设,逐步由单纯收税向培植税源与征管服务促产并举转变。在培植税源工作中,各地始终坚持“农民增收,国家增税”的原则,集中做到四个结合:即把税源建设与发挥地方优势、特色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市场需求、科技进步相结合,与涵养税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结合。1997年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税源培植基金3.2亿元。用于扶持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如:河北省1997年新增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基金4000多万元,累计投放农业特产税周转金6000多万元,支持了2663个生产项目,重点用于优质水果、水产养殖的开发和果品保鲜冷库以及万亩酿酒葡萄基地建设,新增农业特产税收入2000多万元。黑龙江省共筹集投放农业特产税周转金2425万元,共扶持62个县市的75个农业特产品生产项目,增加农民收入近亿元,新增县市级农业特产税收入1000多万元。云南省自1994年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基金以来,已累计借用各级税源培植基金1.63亿元,其中1997年发放税源培植基金1.43亿元,扶持发展农业特产品123万亩,增加农业特产品总产值11.6亿元,征收农业特产税收入近3亿元。各地通过投放税源培植基金,不仅增加了税收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资金引导,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扶持了农业特产生产的发展,改善和融洽了征纳双方关系,增强了纳税人主动、自觉的纳税意识。
(四)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积极组织对历年尾欠的清理,挖潜增收。各级农税征收机关严格执行农业税“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减免政策。根据受灾的不同程度,合理确定农业税减免范围和标准。1997年全国有28个省(区)先后向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要求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共计28.1亿元。在充分了解情况、全面核实灾情、反复认真测算的基础上,通过与财政部协商,共批准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12.2亿元。根据农业税决算,1997年全国农业税减免税额为29.58亿元,占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的14.28%,农业税减免比例比1996年的13.34%提高近1个百分点。为确保全年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各地千方百计加大对历年尾欠的清理力度。1997年共清理农业税尾欠1.9亿元,比1996年增加4767万元;农业特产税尾欠7496万元,比1996年增加6263万元;耕地占用税尾欠4.83亿元;征收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1221万元。
(五)普遍实行农业税收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级征管机关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1997年各级农税征管机关普遍建立健全了农业税收目标考核管理制度以及农税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将竞争机制引进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如河北省财政厅修订下发了《河北省农业税收超收奖励办法》,将原来单纯以增长幅度为考核标准改为既考核增幅,又考核绝对增量,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力争超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了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了农业税收管理工作积分竞赛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农业税收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开展了“热爱农税工作,争创一流服务,确保完成任务”为中心的农业税收管理工作创优竞赛活动,湖南省财政厅开展了创建文明财政所、实现乡镇财政收入超千万元的竞赛活动。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税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了农业税收各项政策措施的到位和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认真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重点
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始终不渝地把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政策放在征管工作的首位,坚持“严”字当头,严格执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各地在组织农业各税收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税种,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和把握工作重点。
(一)以贯彻“稳定负担”的农业税政策为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反复强调不准随意调整农业税负担,不准擅自增加任务,确保农业税减免和政策执行到位。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纠正和克服在农业税收工作中出现的重收入、轻政策的错误倾向和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轨道上来。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对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反对不分具体情况、一律按地区减免的错误做法,保证把党的关怀及时送到贫困农户手中。1997年全国对贫困农户减免农业税6.92亿元,占农业税减免总额的23.39%,保证了对贫困农户减免政策的严肃性,为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以严格执行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为重点,加强和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针对农业特产税社会议论、政府关注、人大质询、群众上访较多和征收管理难度较大的现状,一是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坚决杜绝不问有无税源或税源多少按人头和田亩平均摊派的错误做法。二是切实搞好税源普查,建立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登记档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施源头控制,做到据实征收,保证在税源落实的基础上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征管措施,采取政策宣传到户、税源掌握到户、任务落实到户、减免兑现到户、税票开具到户以及征管方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执法力度,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作配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历年遗留问题的清理上,真正做到清理欠税、查补征收和抓好大户三管齐下。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开展了耕地占用税的专项治理。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共清理非法占地40万亩,征收税款10亿元左右。河北省共清理纳税单位7.69万个,各类非法占地8.37万亩,征收税款2.1亿元,占当年耕地占用税收入的79.8%;福建省清理1991年以来的各种非法占地,共入库税款1亿多元,占全年耕地占用税入库总额的62%。
在加强契税的征管工作上,明确以征收商品房契税为全年工作重点。与此同时,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一方面在各地区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前,做好新条例的政策宣传,一方面积极清理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欠税。按照新条例的征收范围,摸清税源底数,分析税源变化趋势,保证新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
为适应新形势下契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使契税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新条例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重要调整:
(一)新条例删去了征收契税保护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条款。契税在历史上曾起过土地、房屋产权合法凭证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相继制定和实施,对土地、房屋产权管理已经有法可依,没有必要再通过征收契税来确认权属。
(二)取消了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收契税,改为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征收契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设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种形式)两种情况,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这样规定:一是与现行宪法规定土地实行公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相符;二是与现行土地、房屋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在土地所有权实行全面公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有限、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房屋均属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转移总是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对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同一税种,易操作,也符合国际惯例。
(三)调整了税率。考虑到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和公有制经济组织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恢复征税后,税负有所增加,新条例将税率调低了1~3个百分点。同时,照顾到各地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新条例由原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新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修改了计税依据。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以及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依据所交换的土地、房屋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同时,为防止纳税人通过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新条例规定,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另行核定。
(五)缩小了减免契税的范围。新条例本着规范税制、严格控制减免的原则,在对公有制经济组织恢复征收契税的同时,保留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给予免征契税的规定。
(六)规范了征收管理办法。新条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要求,重新确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以及相关部门配合征收的义务。
四、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探索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新路子
农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结合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探索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新路子。
(一)自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和调研工作。针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力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比如:哪些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列入征税范围,是提高原定额标准还是随地价分等定率,如何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设置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违章处罚等。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深入基层,听取各地意见;另一方面征询有关部门建议,进行专题分析研究。确保修订后的新条例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
(二)调查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切实做好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1997年,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旱灾,南方部分地区受到洪涝灾害的侵袭,农业生产损失惨重。为了做好重灾区农业税减免工作,从7月中旬到10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数次派人前往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等省区的部分重灾县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又到农业部、民政部、国家统计局核实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以及粮食歉收程度等数据材料。经过反复测算,提出了农业税灾歉减免分配方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后,迅速给各地办理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较好地落实了农业税减免政策,减轻了灾区群众的农业税负担,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群众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工作。
(三)认真做好农业税税制改革和农业税负担以及农民负担的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农业特产税征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体改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对毛茶的税率、烟叶的价外补贴、原木原竹、牲畜产品、水产品、天然橡胶等品目的政策执行和税负进行了专题调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针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人员到河北、安徽、湖南、贵州等省的试点县进行调查,对试点地区的具体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作了实事求是的总结和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针对农业税制老化,实际征管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着手农业税制改革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1997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税与农民负担课题调研的通知》,具体选择有代表性的12个省区、60个县、120多个乡、约5000个农户采集数据,明确了开展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以及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召开全国契税征管工作会议,部署执行新条例的各项工作,199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安徽省安庆市召开了全国契税征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和回顾了全面开征契税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广泛交流了各地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经验,全面部署了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举办全国农业税收征管法规培训班。根据新形势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1997年5月组织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农税处长参加的为期10天的农业税收征管法规培训和学习。邀请有关专家系统讲解了《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听取了关于当前农民负担形势的专题报告。通过培训和学习,使各地主持农税工作的领导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做好农业税收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了各级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三)深入开展农税宣传,努力营造治税环境。做好宣传工作是农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始终把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是通过举办农税知识竞赛、开展农税有奖征文或农税文艺表演等活动,宣传农税政策,介绍农税基本知识,扩大农税的社会影响。二是抓住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如河北省各级农税征管机关在“农税宣传突击周”活动中,开展全方位的宣传。累计利用电视宣传2124次,电台宣传1702次,出动宣传车2410台(次),开辟宣传专栏16302期,书写宣传标语24万条,发放宣传品421万份,接待群众政策咨询3623人次。三是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宣传和反映工作中的新政策、新情况、新问题。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河南、湖南、广西、贵州、陕西等省区积极利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信息和内部送阅材料,宣传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经验和成效,反映征管工作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如湖南省农税征管机关在部分县乡推行“费改税”试点工作,既保障农税征管,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委、省府的高度重视,省委、省府已作出在全省范围扩大“费改税”试点的决定。通过宣传,使农业税收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增强了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
(四)提高素质,树立形象,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素质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199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带好队、收好税”的要求,切实加强农税队伍自身建设。一是稳定思想。号召全体农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崇高的使命感。二是稳定机构。湖北、湖南、河北、陕西、山西、安徽、吉林等省大胆探索,在农税收入任务大、征管工作做得好的县市进行成立农税局或农税分局的改革试点。三是树立“窗口”形象,改善征纳关系。河北省在农业税收工作中,制定了《河北省农税人员执行性公务准则》,对全省农税人员的政治行为、廉政行为、职业道德行为、语言行为、仪表举止行为、业务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青海省在全体农税人员中,广泛开展“爱祖国、爱税收、爱岗位、树立农税人员新形象”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培养了广大农税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文明收税的良好道德风尚,密切了征纳关系,改善了征税环境。
(五)改善征管条件,强化征管手段。针对农业税收点多面广、税源分散、征收工作量大的特点,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想方设法,努力改善征管条件,为基层办实事。湖南省1997年共筹措资金3500多万元,为全省100多个县区配备农税征管专用车,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经费分配比例,重点向基层倾斜,以满足征管第一线的工作需要。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云南、青海、新疆等省区多方筹集资金,为基层征收机关解决办公用房、农税征管专用车和计算机、农税聘用制转干、常年助征员老有所养等实际问题,激发了广大农税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农税人员安心工作,以全部精力投身到农税工作中去。
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997年,农税系统始终把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在安排各项工作时,无论业务再紧再忙,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学习。二是学习内容丰富、全面。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党纪政纪条例手册以及中央对经济工作、农村工作和有关财税建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三是学习联系工作实际,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讨论。
在抓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更注重作风建设。一是培养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二是保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把为农村、为农民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制定办法还是灾情核实,都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三是加强廉政建设,认真学习中央对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注意对照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规程,从正反两方面教育和引导,做到防患于未然。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朱国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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