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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立法取得新的进展
(一)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2号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该《办法》分别就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作了规范,并规定了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制度以及违反该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6年10月22日以第8号令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对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并规定了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比率等财务分析指标。
(三)除上述两件外,由财政部起草并已上报...
一、财政立法取得新的进展
(一)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2号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该《办法》分别就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作了规范,并规定了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制度以及违反该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6年10月22日以第8号令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对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并规定了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比率等财务分析指标。
(三)除上述两件外,由财政部起草并已上报国务院的财政行政法规还有《契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等11件。
(四)审核、协调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88件。主要有:《人民防空法》、《枪支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
二、财政法制宣传取得显著成绩
1996年是全国“三五”普法的第一年,财政部在全面总结财政“二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要求,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关于“三五”普法的具体安排,开展了财政“三五”普法的启动工作。同时,日常性的财政法制宣传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对全国财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1996年3月,财政部召开了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财政“二五”普法工作,对在财政“二五”普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授予湖南、广州等10个省、区、市财政厅(局)全国财政系统“二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北京、陕西等12个省、区、市财政厅(局)全国财政系统“二五”普法组织奖,授予杨锡铨、张杰等42位同志财政系统“二五”普法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财政系统的“二五”普法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财政部条法司、湖南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财政局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二五”普法先进单位,财政部条法司王家林同志、四川省财政厅廖冬冰同志、湖北省财政厅傅光明同志、吉林省财政厅王志强同志、成都市财政局聂江萍同志、江西省财政厅毛祖逊同志、河南省财政厅邹平同志、贵州省财政厅陈庆智同志被评为全国“二五”普法先进个人,财政部会计司陈毓圭同志被评为全国学法用法先进个人。
(二)开展财政“三五”普法启动工作。
1.制订全国财政“三五”普法规划。1996年6月,《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由财政部党组讨论通过,并报经全国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规划》对财政“三五”普法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工作方法、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2.编写了全国财政“三五”普法统编教材—《法律知识讲座》。该教材比较系统地介绍了预算法规、税收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务会计法规等财政专业法律法规以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共23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迟海滨、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副部长刘积斌为教材题词,刘仲藜部长还为教材撰写了《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新阶段》的序言。
3.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1996年8月财政部条法司与全国财政干部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首期全国财政“三五”普法骨干培训班,聘请国务院法制局、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及财政部内有关司局的领导同志和专家重点讲授了财政法规和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由于组织周密、管理严格,培训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各地财政部门也陆续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为财政“三五”普法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4.1996年11月,财政部配合中央电视台录制了《刘仲藜部长就财政“三五”普法答记者问》以及有关背景资料,在11月24日的新闻联播中播出。12月23日财政部举办了部党组成员和全体司局长参加的法律知识讲座,请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讲授《行政处罚法》。此举,极大地推动了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带头学习法律知识。
(三)日常财政法制宣传工作有所进展。
1.继续补充、完善财政法规数据库。为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补充了1995年下半年和1996年上半年的财政法规数据,并根据财政部办公自动化的统一安排,提出了完善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的可行性报告。
2.继续与《中国财经报》合作举办“财政法制专栏”,共刊登21篇专稿。另外,还编写了21期反映财政法制工作最新动态的《财政法制动态》和9期《法规信息反映》。
3.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共同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已出版5期。
三、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认真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996年,各地向财政部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共有8件,其中受理了4件。对新疆石油管理局不服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996)财驻新监字170号、(1996)财驻新监字第080号处理决定两起复议申请,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作出了维护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对此,新疆石油管理局没有提出异议。对秦皇岛海燕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和泛华亚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财政厅作出的泛华亚退还违反规定从合资公司所分1992年度利润、缴纳资金占用费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改变了原处理决定,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财政部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对陕西合阳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退税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财政部作出了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合阳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为贯彻《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着手起草《中央国家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务行政赔偿办法(试行)》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积极帮助河北省清苑县财政局、平泉县财政局、湖北省黄冈地区财政局等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应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四、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做了大量工作
(一)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我国全面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的第一部法律。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5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抓紧抓好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搞好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财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并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财政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各地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如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整顿执法主体,举办培训班等。
(二)召开部分省、区、市财政厅(局)法制处的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监督、听证程序等重要问题提出了意见。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财政规章进行了清理,对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订和废止。
五、涉外财政法律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一)为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和向国外发行国债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包括世界银行贷款河南沁北电站项目、我国在美国发行全球债项目以及增加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债券总额和为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开发与地震重点建设项目”与云南、内蒙古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出具法律证明书等。
(二)办理了前南斯拉夫和前苏联国家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审定工作。
(三)编辑出版了《中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新编(中英文对照本)》,翻译出版了《企业所得税资料选编》和一些国家增值税法、消费税法方面的资料。
(四)接受世界银行法律技援项目的检查,并与世界银行谈判关于扩大财政法律技援项目和建立财政法制干部培训项目等事项。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祝向文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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