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加强“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金”征收管理,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减免“两金”的文件和制定的政策以外,其他各部门、各地区超越权限和范围减免“两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二)明确“两金”征收政策和范围,凡从7月1日起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计征“两金”;行政事业单位仍按现行办法征集“两金”,经国务院职能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建立,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费和基金,要按收入全额计征“两金”。(三)从严控制减免,严格制止各种越权减免行为。(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两金”征收管理。(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问题。
8月4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9章86条,对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等作了规定和解释。
8月17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会见丹麦财政大臣李克托夫先生,项怀诚副部长陪同会见。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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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加强“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金”征收管理,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减免“两金”的文件和制定的政策以外,其他各部门、各地区超越权限和范围减免“两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二)明确“两金”征收政策和范围,凡从7月1日起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计征“两金”;行政事业单位仍按现行办法征集“两金”,经国务院职能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建立,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费和基金,要按收入全额计征“两金”。(三)从严控制减免,严格制止各种越权减免行为。(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两金”征收管理。(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问题。
8月4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9章86条,对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等作了规定和解释。
8月17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会见丹麦财政大臣李克托夫先生,项怀诚副部长陪同会见。
8月18日
1993年度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财政部副部长兼大检查办公室主任金人庆在开幕式上讲话,他指出,开展1993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8月1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对这次大检查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检查时限、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处理原则等作了指示。这次大检查的内容着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和调低税率问题;(二)有无偷漏国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了应缴的利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应缴国家利润的情况;(三)是否依法缴纳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偷漏的问题;(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途,有无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五)是否遵守控购规定和有关金融制度,有无未经批准随意购买控购商品,以及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等问题;(六)是否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有无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越权定价和提价的问题;(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8月25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草案)》的说明。
8月26日
据《中国财经报》消息,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对八类企业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八类企业是:(一)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但仍在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企业。(二)经营性亏损严重,又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三)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四)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他用的企业。(五)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内未予弥补或扭亏的外资企业。(六)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商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产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七)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项目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八)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产品,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生产超过国家限制产量产品的企业。
8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出《关于发行1993年财政债券的通知》。1993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70亿元,期限5年,年利率14%。该债券从1993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8年10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该债券可以记名、挂失,可以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