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会见奥地利联邦财政部长费尔迪南德·拉齐纳,双方举行了会谈。
5月12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乡(镇)国库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截至1992年底,全国已建立乡(镇)国库9738个,占乡(镇)财政所总数的21%。乡(镇)国库的设置,有效地调动了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提高了乡(镇)财政资金利用率,适应了农村经济和乡(镇)财政建设的需要,促进了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完善乡(镇)财政的配套建设势在必行。为此,《通知》要求:(一)各地设乡(镇)国库,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已推开的地区,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管理上来;扩大试点的地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尚未试点的地区,应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二)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单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三)乡(镇)国库点多面广,各地人民银行要重视县支库工作,尽快建立国库股。(四)要适当合理解决专业银行代办乡(镇)国库所需的业务经费问题。(五)各地财政、银行、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5月14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提高1993年国库券利率。三年期国库券的利率由10%提高到12.52%;五年期国库券的利率由11%提高到14.06%。利率提高后,计息期不变,仍从3月1日开始,已经发行的本年度国库券利率也按此调整。
5月1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企业管理费的处理、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企业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工效挂钩和承包制的考核等作了具体规定。
5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对以下问题作了规定:对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被清理出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处理;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的处理;对清理出来的因宏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的处理;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的处理;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的处理等。
5月25日
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的《中国财政年鉴》(1992年刊)正式出版发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财政年鉴。它是一部多功能性大型财经文献资料年刊,包括重要财经文献、国家财政概况、地方财政概况、财经法规选编、财经文选、财政机构人员、财经统计资料、财政大事记和附录九个部分,全面系统地记录了1991年度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业务的发展概况,比较集中地收集了1991年度有关财经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指导意义的研讨性文章,刊载了1949年到1991年的财经统计资料以及财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等。
5月27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林地、林木)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产权登记和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发的《国有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为准。因国家建设、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占用国有林地、致使林地产权发生变更,且林地变为非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