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怎样看待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已成为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一个焦点。为便于深入认识和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将该问题讨论的前景、各方不同意见及我们的看法整理出来,供参考。
一、讨论的背景
我国自1978年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调整分配关系作为突破口的。在调整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中,有意识地降低国家所得的比重,相应增加地方、企业、个人所得的比重。从总体上看,作出这种政策性调整,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体制改革的需要,极大地发挥了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使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了举世瞩目的快速增长时期,因而这种性质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是合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国家所得比重下降过猛,造成国家财力、尤其是中央财力十分困难,宏观调控乏力;企业所得增长缓慢,自有资金匮乏,经济效益低下;个人所得持续增加,收入结构失衡,分配不公严重。若这种态势继续发展下去,将对国民经济运行发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从1988年以来,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中,开始出现“国民收入分配向(或‘过分向’)个人倾斜”提法。...
怎样看待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已成为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一个焦点。为便于深入认识和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将该问题讨论的前景、各方不同意见及我们的看法整理出来,供参考。
一、讨论的背景
我国自1978年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调整分配关系作为突破口的。在调整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中,有意识地降低国家所得的比重,相应增加地方、企业、个人所得的比重。从总体上看,作出这种政策性调整,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体制改革的需要,极大地发挥了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使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了举世瞩目的快速增长时期,因而这种性质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是合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国家所得比重下降过猛,造成国家财力、尤其是中央财力十分困难,宏观调控乏力;企业所得增长缓慢,自有资金匮乏,经济效益低下;个人所得持续增加,收入结构失衡,分配不公严重。若这种态势继续发展下去,将对国民经济运行发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从1988年以来,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中,开始出现“国民收入分配向(或‘过分向’)个人倾斜”提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还专门组织力量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测算研究。至1991年底,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对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向个人倾斜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总体上看,不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已向个人倾斜。其中又有两种意见:(1)认为从职工工资收入来看,1978—1990年按可比价格计算,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年递增7.3%,国民收入总额年递增8.4%,二者增长之比为0.87∶1;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递增3.8%,社会劳动生产率年递增5.3%,二者增长之比为0.72∶1。工资增长没有超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存在向个人倾斜问题。如果说有倾斜,只能是从局部方面来看,如就工资外收入、或就部分企业滥发钱物等而言的。(2)认为“倾斜”说法不确切,应该用“分配不公”取代“倾斜”一说。现在所说的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主要是想指出个人收入已呈现出过快地、不合理地增长趋势。但是,这种状况对大多数职工收入和农民收入来说,是不存在的。因此,“倾斜”问题的实质,是由社会分配不公引起的。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是: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其实质都是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是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因此,建议用“分配不公”取代“倾斜”一说,这不仅表述得更准确,而且在宣传口径上,也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理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总体上看,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是合理的。认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初衷,就是要把过去那种统得过死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能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积极性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型体制。为此,充分尊重个人的既得利益,弥补过去对人民生活欠帐过多,在政策上使收入分配有意识地向个人倾斜,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这样做,不给人们一些看得见的“实惠”,人们的积极性就难以发挥出来,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改革开放事业就难以顺利进行。事实表明,改革以来,通过调整分配关系入手,我国国民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因此,目前形成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基本合理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从面上看还是从点上看,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都是非常严重的,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当时有关部门对“隐形收入”问题的调查,披露了“隐形收入”来源的种种渠道,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利用各种手法将国家生产资金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国有资产正不断地、悄悄地流失。
1992年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问题由内部研讨开始转向公开讨论,不同观点迅速向学术界扩展,前述第一、二种观点在舆论界有较大影响。如《中华工商时报》1992年5月30日第二版以“认为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是错误判断”为题,摘要刊登了某研讨会的综述。该“综述”的结论是:“关于收入分配是牵动当前改革与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正确判断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度,事关加快改革的政策取向,与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建议中央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慎重决策。如果基于国民收入过分向个人倾斜的判断,必然以解决财政问题为中心,偏重于出台加重企业负担和从老百姓口袋掏钱的改革措施。改革中的经验教训表明,判断失误的结果,不仅不能扭转收入分配变化规律的客观趋势,反而会制约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还会进一步加剧财政困难。”《经济管理》等刊物也陆续登载这次研讨会及会议前后形成的代表这种观点的论文。
二、1992年以来对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向个人倾斜问题认识的新发展
在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所作数据测算和统计归纳的基础上,分歧主要在于如何认识和判断这种收入分配关系变化的事实: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向个人倾斜?如果承认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那么“倾斜”本身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怎样确切把握“倾斜”的含义?等等。1992年以来前述两种观点又有新的发展,主要是:(1)不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理由:一是不能用财政困难来说明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这几年造成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行政开支人头费增长太快;第二,财政体制还没有破除大包大揽;第三,收支渠道发生变化,企业效益向银行分流。财政困难应从财政自身方面寻找原因。二是个人收入的增加,居民生活的改善,主要是因为就业人员多了,就业面广了,赡养系数下降了,而不是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了。三是1978—1990年我国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由43.87%上升到62.02%,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偏低,个人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达到70%是合理的。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在向合理方向推进,并没有过头,所谓“过快”和“过度”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2)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是合理的,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向个人倾斜。理由:一是目前加快进行的各项配套改革,如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价格改革的出台,都要额外加大个人的货币支出,因而收入分配还需进一步向个人倾斜,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否则,调整收入分配的改革措施就是“治”了老百姓。二是近几年收入增量分配中个人所得份额是不断下降的,1980年个人占80.48%,1990年只占53.81%。个人收入增长并没有导致积累率下降,反而上升。“六五”期间为31.3%,“七五”期间达到34.3%。这说明个人收入增长促进了经济增长。(3)从总量上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基本合理的,没有向个人倾斜,但从分配结构上看,还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一是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并存。二是由于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使工资外收入急剧膨胀起来。
三、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判断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存在向个人倾斜状态,首先应明确究竟什么是“倾斜”。
我们认为,目前人们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之所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明确“倾斜”的概念,因而实际上是各说各的话,各唱各的调,谁也不能说服谁。为此,有必要首先明确“倾斜”的概念。
所谓“倾斜”,一般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对某种初始状态的偏离,二是指对某种正常(合理)状态的偏离。就我国国民收入分配而言,分配格局的初始状态是指改革初期的1978年的分配格局。当时的分配格局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为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国家所得比重过高,因而有必要降低国家收入比重,提高企业和个人收入比重,使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这种倾斜无疑是合理的。我们称其为“合理倾斜”或“适度倾斜”。但是,改变传统的收入分配格局,使收入分配向个人和企业倾斜,总得有一个合理的“度”,而不能无止境、无规则地倾斜下去。如果倾斜超过了合理的数量界限,或者倾斜是无规则的,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我们则称其为“不合理倾斜”或“过度倾斜”。
从统计的角度来看,衡量倾斜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份额比较法”,就是将不同时期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进行比较,如果个人收入份额愈来愈大,则表明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状况;二是“速度比较法”,就是将不同时期个人收入总量增长速度与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增长速度进行比较,如果前者持续快于后两者,则也表明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状况。采用“速度比较法”衡量收入分配状况,还可以将不同时期个人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进行比较,如果前者持续快于后者,则同样表明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了。
(二)就第一种含义的倾斜而言,改革以来的确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状况,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对改革以来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配格局变化情况进行了大量的统计测算工作,尽管各家测算的方法、口径及所使用的概念有所不同,但测算结果反映的分配格局演变的共同特征是:在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最终分配所占份额中,个人所得份额持续上升,国家所得份额急剧下降,企业(集体)所得份额略有增加。这表明,从总量上看,改革以来的确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状况。现将我们测算的结果列表如下:
(三)既然统计测算表明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是客观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判断这种倾斜是否过度。这里的关键在于把握“适度倾斜”与“过度倾斜”的界限和标准。这也是收入分配研究领域的一大难题。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等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寻求一个永恒不变的合理界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过度与否是无法衡量的。有的同志提出以生产力标准衡量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这从总的原则来看是完全正确的,但仅仅停留在这一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将其具体化。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标准:
1.个人收入总量增长与国民收入增长相适应。个人收入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这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它包括两重含义: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应有所提高,个人收入应相应增长;二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应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不能超越经济的发展,片面强调提高个人收入水平。这两重含义实际上分别确定了个人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个人收入水平不能降低,这是其下限;个人收入的增长速度不能超过经济增长速度,这是其上限,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实际份额,将落在由这上下限确定的区间内。个人收入总量与国民收入总额的增长比例应保持在0.8—0.95∶1为宜。当然,在某个特定的年份或特殊的时期内,个人收入增长速度可以适当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但如果个人收入增长速度持续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则可以认为存在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过度倾斜状态。
2.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劳动报酬增长必须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不从提高劳动生产率入手,企图使个人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是不可能的。勉强增加了,也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为继。从数量界限来看,我们认为,马克思提出的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即基本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理论,实际上确定的是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最低限,而根据劳动生产率所确定的劳动报酬,则确定的是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最高限。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平均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应为0.6—0.75∶1比较合适。
3.个人收入增长与国家、企业收入增长相适应。统筹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个人收入总量的增长还必须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国家为顺利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财力能否得到满足。尽管国家、企业、个人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的数量界限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体制等条件下会有所不同,因而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标准,但一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必不可少的财政支出能否得到满足总是判断分配格局是否合理、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是否过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发展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能否得到基本满足。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既需要有相应的自主经营权作保证,更需要有相应的自我发展资金为基础。企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留利,在留利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将留利的大部分用于增加职工个人收入,从而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则可以认为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了。我们认为,现阶段个人最终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应为60—65%为宜。
(四)根据上述标准来衡量,改革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确存在过多地向个人倾斜状态,表现在:
1.个人收入总量的增长持续、过多地超过了国民收入总额的增长。我们用可比价格计算,1978—1990年个人收入年增长速度与国民收入年增长速度之比为1.12∶1,居民个人收入增长率超过国民收入增长率12个百分点,超过的幅度过大。以当年价格计算,1979—1990年个人收入增长速度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之比为1.16∶1。在改革初期,为了调整过去过度集中和重积累轻消费的分配格局,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个较快的增长,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长期的、过多的超过经济的增长则是不合理的,它表明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超分配现象,也表明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超过了合理的数量界限。
2.人均劳动报酬的增长持续、过多地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1990年社会劳动者平均收入年增长与社会劳动生产率年平均增长之比为1.17∶1,平均劳动报酬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17个百分点。从微观上看,尽管也有不少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快于劳动报酬增长,但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劳动报酬的增长远远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甚至亏损企业工资奖金照发。有的同志认为,改革以来劳动报酬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属于还欠帐性质,因而是完全合理的。我们认为,改革以前的二十年内,由于长期执行高积累、低消费的方针,使得人民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工资基本未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实际工资还有所下降。因此,改革以来以“还欠帐”为突破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必要的,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一方面,经济运行有其内在的逻辑性,“还欠帐”也应有其合理的“度”。另一方面,长期执行高积累、低消费的方针的确是个人收入水平提高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在这些年里,投资经济效益差,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收入增长不多,使得想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也缺乏物质基础。可以说,改革以前个人收入增长缓慢,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的必然结果。所以,将改革以来劳动报酬增长持续、大幅度地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统统归结为“还欠帐”,并认定它是完全合理的,未免有失偏颇。
3.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协调,国家所得比重过低,影响了其职能的正常发挥;企业在初始分配过程中由财政让利和发展生产得到的收入,在再分配中大部分通过各种形式的奖励、福利的渠道和各种社会性负担流向个人和其他方面,影响了其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
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到底多少才是最佳的,的确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界限,但其最低限却是可以确定的。我们认为,这一最低限为:使国家为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支出得到满足。经济体制改革需要适当降低国家收入比重,但不能超过这一最低限。1978—1991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37.2%下降到21.3%,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财政收入的比重在整个“七五”时期始终不足40%。财政在从严控制支出的情况下,仍然入不敷出,1986—1991年财政赤字(软、硬赤字)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15%、2.68%、2.49%、2.36%、2.91%、3.40%;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9.0%、12.4%、12.9%、12.3%、14.9%、17.6%。这两个比重均超过当时国际公认的2%和10%的警戒线。由于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债务日益增加,不仅影响政府必要的开支和科学、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而且使国家用于农业、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素质提高。这表明,国家所得比重下降、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超过了合理的“度”。
为了使企业由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放权让利。在初始分配中,企业所得所占份额大幅度上升,由1978年的12.2%上升到1990年的36%。但是,从最终分配看,企业所得却增长缓慢,仅由1978年的9.9%上升到1990年的11.2%,增加了1.3个百分点,企业在初始分配中增加的财力,通过再分配大部分流入个人手中,使企业发展生产的自有资金极为有限。
(五)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最基本的原因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政策性倾斜,二是体制性倾斜。
所谓政策性倾斜,是指国家从政策上有计划、有意识地使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例如,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在国民收入分配上有意识地向农村居民倾斜,以及后来几次调整工资,使收入分配向职工个人倾斜,都属于政策性倾斜。它对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必要的、合理的。所谓体制性倾斜,是指由于经济体制不完善,使得收入分配自发地向个人倾斜。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传统的“统收统支”的分配体制被打破,收入分配领域形成了收入主体多元化、收入来源多样化的局面;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具有渐进性的特点,不可能一步到位,当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使得微观经济单位有了较大的分配自主权的同时,微观经济单位内部应有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宏观调控体系不完善,从而使得个人收入通过各种渠道超常增长。从微观上看,表现为各微观经济单位的收入攀比以及国家和企业收入向个人的大量转移和流失。从宏观上看,则表现为个人收入总量增长速度持续、大幅度地超过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由此所形成的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就是“体制性倾斜”——它基本上是一种体制现象,即双重体制并存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收入增长是由国家计划严格控制的,因而不存在体制性倾斜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单位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力,也不存在体制性倾斜现象。
分时期看,大体上1978—1985年以政策性倾斜为主,也就是说,“还欠帐”性质的倾斜在1985年以前即已完成,1985年以后则主要是体制性倾斜。这表明,如果我国经济领域中深层次矛盾不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最终确立起来,体制性倾斜现象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的。
我们指出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主要是一种体制性倾斜,这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们在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遏制收入分配向个人过分倾斜方面是无能为力的。今后国民收入分配是否还会继续向个人倾斜,关键在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只要我们统一认识,明确方向,进一步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这一问题一定会逐步缓解并最终得到根本解决。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逐步建立企业收入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
2.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多种手段,调节各类人员和各种收入之间的关系,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尤其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税收调节体系。既要从源头上调节,又要注意事后调节。
3.逐步建立国家行政监督、社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监督体系。要重视发挥财政和银行对收入分配的监督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检查监督,堵塞国民收入向个人流失的各种漏洞。
4.拓宽财政收入来源渠道,适当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制结构没有顺应税源结构的变化作适时调整,财政收入过分依赖于企业尤其是国有工业企业。为此,一方面,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非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税负,增加来自非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考虑适当增加一些新税种,如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增加社会保障税,力争在今后几年内,将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
四、当前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问题
当前人们之所以对改革以来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收入分配是否存在(过分)向个人倾斜状态等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统计资料占有方面的原因,也有分析方法方面的原因,更有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为,要想对我国改革以来的收入分配格局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关键在于克服和防止以下几种片面性:
1.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收入分配的比例关系同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比例关系,不能混同,或以一种比例关系的分析取代另一种比例关系的分析。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收入分配的比例关系说明不了问题,影响经济的不是三者比例关系,而是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并用近几年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一直比较稳定、比较合理来说明不存在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其实,从量上看,个人收入不等于消费,其中也有积累,国家收入和集体收入也不等于积累,其中有社会消费部分;从质上看,三者收入分配反映的是国民收入的价值分配,积累与消费反映的是国民收入使用中的物质产品分配,积累额与消费额只是这种物质产品分配的价值表现。
2.个人收入总量与个人收入结构的关系。(1)当考察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收入分配关系时,个人收入是作为一个“总量”来看待,但当考察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时,就涉及到个人收入结构问题,如个人收入来源中的工资收入与工资外收入关系,个人收入构成中的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经济成分间的收入关系,等等。个人收入总量与个人收入结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分配关系,应区分清楚。(2)在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时,个人收入是作为一个总量存在着的,它对国民经济运行发生影响的经济意义还表现为:个人收入总量可看作是全部潜在的个人消费基金,当国民经济运行正常时,其中一部分潜在个人消费基金可通过三种主要渠道转化为投资:一是直接投资,如个体户、农民、私营企业主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投资;二是间接融资,如以银行信贷为中介将居民储蓄存款转化为投资;三是直接融资,如居民购买债券、股票等从事证券投资。但是,当国民经济运行不正常时,这种潜在消费基金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消费基金,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强烈的冲击。因此,当我们从总量分析上来考虑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收入分配关系时,得出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结论;但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向个人倾斜到哪里时,就需要从结构分析上来考察个人收入分配关系,这就能够加深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问题的研究。前述一些观点的研究思路,一开始就从个人收入的来源和构成要素出发去说明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向个人倾斜,用个量关系的性质去说明总量关系的性质,这就容易使结论片面化,从而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如从工资增长的角度或从社会分配不公的角度看问题,得出国民收入分配没有向个人倾斜的结论。因此,在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向个人倾斜问题研究中,要注重区分不同层次分配关系的界限和作用,防止以一种分配关系性质的研究掩盖对另一种分配关系性质的研究,从而防止得出不切合实际的、失去科学依据的结论。
3.正确处理分配问题研究与促进改革开放的关系。(1)那种把分配问题的研究与加快改革开放对立起来的观点,或者把理顺分配关系的政策措施看作是甩掉财政包袱、加重居民负担的观点,是不对的,也是非常危险的。理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目标,就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在这个前提下,只有把当前收入分配关系存在的种种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对症下药,提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2)理顺分配关系,并不意味着从个人所得中再挖回一块给国家。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提倡个人劳动致富,特别是提倡全民单位职工能够有公平机会实现劳动致富。我们认为,解决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立足点,应从阻止国家收益进一步流失、健全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入手,来制止个人收入不合理地过快增长。
4.关于“财政否决权”问题。将目前我国工资增长机制不健全、工资外收入急剧膨胀现象归结为“正门不开旁门开”,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把它作为唯一原因来解释,则是欠妥的。改革以来,在国民经济各项关系还未完全理顺,特别是一些体制方面、经营机制方面的原因,除了有“正门不开旁门开”的情况,还会有“正门开了旁门同样会开”或“旁门开了正门难以再开”的情况。财政问题只是国民经济问题的综合反映。财政分配问题只能从更深层的经济问题当中寻找原因。把工资分配问题最终归结为“财政否决权”,甚至把任何收入分配问题都归结为财政问题的论点,是不正确的。
(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供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