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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企业财务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商品流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与财政监督,保证完成国家预算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工作
1993年,国家继续深化商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财务管理,取得较大成绩。从商业方面看,我国城乡市场继续保持旺盛势头,国有商业企业销售额完成4625亿元,比上年增长10.85%;盈利企业实现利润78.3亿元,比上年增加12.5亿元;亏损企业亏损72.2亿元,比上年减少15.3亿元;盈亏相抵比上年减亏增盈27.8亿元。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16.5亿元,比上年减少7.1亿元;企业亏损退库29.9亿元,比上年减少1.5亿元。上缴与退库相抵为净退库13.4亿元,比上年多退库5.6亿元。从粮食方面看,粮食总产量为4564亿公斤,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使我国粮食生产连上三个台阶。1993年,全国大部分地方基本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粮食企业亏损增长过猛的势头得到抑制。国有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退库156.7亿元,比上年增加4.3亿元;国有粮食企业支出完成190.3亿元,比上年减支1.3亿元。
(一...
1993年,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企业财务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商品流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与财政监督,保证完成国家预算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工作
1993年,国家继续深化商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财务管理,取得较大成绩。从商业方面看,我国城乡市场继续保持旺盛势头,国有商业企业销售额完成4625亿元,比上年增长10.85%;盈利企业实现利润78.3亿元,比上年增加12.5亿元;亏损企业亏损72.2亿元,比上年减少15.3亿元;盈亏相抵比上年减亏增盈27.8亿元。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16.5亿元,比上年减少7.1亿元;企业亏损退库29.9亿元,比上年减少1.5亿元。上缴与退库相抵为净退库13.4亿元,比上年多退库5.6亿元。从粮食方面看,粮食总产量为4564亿公斤,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使我国粮食生产连上三个台阶。1993年,全国大部分地方基本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粮食企业亏损增长过猛的势头得到抑制。国有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退库156.7亿元,比上年增加4.3亿元;国有粮食企业支出完成190.3亿元,比上年减支1.3亿元。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商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1.将粮食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国务院决定,从1993粮食年度起,改进粮食补贴兑现办法,即由原来的国家按合同定购粮食后,国家对农民按平价供应化肥、柴油等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价外加价全国加权平均标准:每收购50公斤小麦、玉米加价4.2元(中央财政负担2.85元,地方财政负担1.35元);每收购50公斤大米加价5.2元(中央财政负担3.1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每收购50公斤大豆加价5.5元(中央财政负担3.4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地方根据财力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加价标准,由此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财政负担。
为了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具体财务处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价外加价的范围限于国家定购粮食,即小麦、大米、玉米和大豆主产区的大豆。凡粮食收购价格未放开的地区,国家定购粮食的数量仍按现行中央核定给各地的任务执行。凡粮食收购价格已放开的地区,要按原定购任务与农民签订经济合同。凡没有与农民签订经济合同的,不拨给价外加价。属于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外加价由财政部在粮食收购前预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根据实际情况拨给各地粮食厅(局);属于地方财政负担的价外加价,由省级财政部门在粮食收购前预拨给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然后再由粮食主管部门逐级拨给粮食企业,保证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
2.研究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为了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建立国家对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国务院决定,建立中央和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主要内容有: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筹集足额的资金做为粮食风险基金。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两项资金要按一定的比例配比。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预算安排的资金;地方财政配比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减少的补贴和预算安排的资金。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利息与费用补贴、地方政府为平抑粮价吞吐粮食发生价差支出、粮价提高后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农民的补助等。
3.积极参与军供粮油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历来重视军粮供应工作,制定了“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应原则,经过地方与军队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有效地保证了军粮的供应。但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粮价和经营放开以来,军粮供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形势下的军粮供应体制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改进的措施。主要内容有:改变原来按国家定购价筹措粮源的办法,实行议价筹措粮源,按现行统销价供应部队,由此出现的差价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分担50%;军粮财务统一上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军粮供应仍由国有粮食企业负责。
4.参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对江苏、河南、山东三省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做好试点地区有关财政财务工作。主要有:着手研究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棉花储备制度、建立棉花价格保护和调控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棉花批发市场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质量检验和监督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国家棉花调出计划和出口任务的完成。为支持试点工作,财政部规定现行棉花购销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基本不变。
5.积极参与和支持进口粮食改代理制的工作,并及时下发相应的财务处理办法。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粮食年度起,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为此,财政部及时下发了关于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主要内容有:进口粮食的代理价格按到岸价格和进口代理费核定,外贸部门按代理价格与粮食港口转运站结算。外贸部门的代理费由外贸部门与粮食部门协商确定。粮食港口转运站按外贸代理价和规定的中转费标准与接收进口粮食地区结算,港口中转费标准由每吨74元调整为47元,原港口转运站转运进口粮食每吨专项上交中央财政27元的办法停止执行。进口粮食代理费和港口中转费由调入地区负担。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代理制后,粮食价格未放开的地区,对接收的进口粮食,仍按原拨交价格(即国家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代理价与原拨交价的差价,由中央财政通过国内贸易部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补。粮食定购价格已放开的地区,调入进口粮食的进价成本,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代理制后,三年内中央财政对接收进口粮食地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50公斤小麦4.2元、大豆5.5元。
6.积极参与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1993年,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副食品价格改革,推动副食品价格的放开,完善了副食品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了财政补贴。
(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粮食财务新增挂帐。几年来,粮食财务挂帐增长很快,到1992年末已达数百亿元,巨额的粮食财务挂帐,不仅占压了银行大量的信贷资金,掩盖了财政困难,扰乱了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关系,同时也不利于促使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对此,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制止粮食财务新增挂帐的措施。
1.认真兑现1992年解决粮食财务挂帐的奖罚政策。为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1992年,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1992年不挂新帐的责任书,制定了相应的奖罚政策。对当年不发生财政应补未补挂帐的地方,中央财政按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年平均库存数每斤每年奖励2分钱;对当年发生财政应补未补挂帐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但不给奖励款,而且对其相应扣款。这一奖罚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抑制了财政应补未补挂帐猛增的势头。
2.采取有力措施制止1993年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老帐要清,逐步消化;新帐要扣,逐月扣清”等指示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制止1993年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对粮食财务挂帐问题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合理核定粮食企业补贴指标,并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不发生新增挂帐。否则,中央财政将新增挂帐分月扣回,直接拨付给银行,用于弥补粮食企业挂帐。即中央财政将扣回的挂帐款如数拨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按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地区和挂帐数额拨给当地负责粮食企业贷款的各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收到此款后据此核销粮食贷款,粮食企业视同财政增拨补贴,核销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这一办法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增长的势头。
(三)认真贯彻“两则”,做好新老财会制度衔接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商业、粮食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会制度。为使其顺利实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精心组织,搞好培训。首先,财政部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其次,对各地财政部门主管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的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对商品流通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实地培训。
2.做好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在新老财务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若干政策衔接问题做了统一的规定。此后,根据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制定了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从而保证了“两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会制度在国有商业、粮食企业的顺利实施。
二、外贸企业财务工作
1993年,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继续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支持和引导企业消化超亏挂帐,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做好新旧财会制度衔接工作;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据海关统计,199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95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2%,其中:进口1040亿美元,出口917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8.9%和8%,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增强。
(一)将外贸企业盈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1991年国家取消外贸出口补贴后,外贸财务管理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有的外贸企业实行“零字承包”;外贸企业的收入在财政预算体外循环;企业收入高低悬殊,部分企业超亏挂帐包袱沉重,经营难以为继等。针对这些情况,财政部于1993年发出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以更好地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各类外贸企业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各项税利的义务,实行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相当于33%所得税的利润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缴纳的利润,地方财政部门可自主决定支配,但应重点用于弥补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和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这是财政部继1992年规定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实现利润上缴33%办法后,对地方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又一举措,为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及顺利向1994年新税制过渡打下了基础。
(二)抓好预算执行工作,采取措施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1993年上半年外汇调剂价格居高不下,外贸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资金的需求大大超出年初预算安排,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对此,财政部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多方组织收入,按时下拨外贸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的补偿资金;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新的补偿办法,从1993年6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上缴中央的外汇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市场价格收购。同时,对用中央外汇进口粮食、化肥及个别出口商品,中央财政及时补偿了价差款。
为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即从1993年1月1日起,对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工贸企业的税后利润,按其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比例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力地支持了机电产品出口业务的发展。
(三)积极贯彻“两则”,完善外贸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针对外贸企业的具体情况,财政部及时发出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两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会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国有外贸企业在新旧财务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
1.建立资本金制度后,外贸企业的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结合生产发展基金一并处理,结余的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中茶叶、蚕茧改进费转作国家资本金,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按不同来源分别处理,凡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其他来源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公益金。
2.规范成本开支范围,改革费用核算制度。1993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购进和调入商品发生的进货费用直接列作经营费用,计入本期损益。企业出口成本中不再列支供货出口奖励、出口风险支出等,简易建筑费不再在费用中列支,茶叶、蚕茧改进费并入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茧灶维修费作为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
3.改革营业收入及利润分配核算制度。外贸企业的一切业务收入必须纳入损益核算,速遣收入、涉外保险劳务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劳务费、酬金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代理进口、代理出口改按代购代销业务核算。“八五”期间,企业在不发生亏损挂帐的前提下,对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纯收入、速遣费收入净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给的涉外保险劳务费和全年累计3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可继续作为单项留利,转作盈余公积金。
4.改革工资财务管理制度。凡实行缴纳所得税并实行将税后利润按资进行分配办法的外贸企业,允许将全部职工奖金计入费用;凡实行上缴利润办法的外贸企业,职工奖金计入费用要分步实施。
5.改革住房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财务管理。外贸企业自行购建住房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超过累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总额,同时要按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金额将公益金结转盈余公积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房改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此外,为保证“两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财政部除对财政系统主管外贸财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外,还对外贸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实地操作性培训。
(四)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基础工作。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对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积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外贸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财政部就外贸企业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一是对出口收汇率大幅度下降、外汇流失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二是对边境贸易情况进行调查,以便制定切实可行的边贸财务管理办法;三是对地县外贸企业如何消化超亏挂帐问题进行调查,督促地方做好消化挂帐工作;四是考察西方国家对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提出发展我国期货交易市场的意见等。
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工作
1993年,财政部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全力配合整顿金融秩序,制定与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有力地促进了金融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支持和参与金融体制改革。为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金融体制需作相应的改革。总的改革方向是: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地讲,就是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将国家专业银行逐步转为商业性银行,同时筹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对此,财政部积极参与和支持,对有关财政和银行的关系、货币政策、信贷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等政策性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有关法规,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全力配合整顿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中出现局部领域过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基建投资规模过大,通货膨胀加剧,金融秩序混乱,财政困难加大,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扭转这种状况,中央及时下发文件。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财政部作了以下工作:
1.1993年8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出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经济实体与银行脱钩为由,将其划为地方企业,截留中央财政收入,并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和江苏省淮阴市金融系统代收“教育专项基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平衡基金”并将其划归地方等的做法发文制止,从而严肃了财经纪律,理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
2.针对保险企业存在的假赔款、突击赔款、赔款包干、擅自降低费率、提高防灾费与代办手续费和无赔款优待比例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财政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
3.对专项资金进行核查。针对1992年保险公司赔款支出大幅度上升和农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数猛增以及工商银行应付未付利息提取、核销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于1993年5、6月抽调部分省、市的中企驻厂员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等通报,促其采取措施,严格财务管理。同时,还对全国12个省市的金融、保险企业进行了财务大检查,既严肃了财经纪律,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三)做好预算执行工作。1993年,财政部狠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认真落实年度预算指标,及时催缴应缴库收入,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与解决,以确保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首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银行的信贷规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促使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其次,做好利率调整的测算工作,将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1993年,为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两次调整,并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对此,财政部在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的同时,提出合理调整银行收入指标,督促银行挖掘潜力,增收节支的意见,使银行利率调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四)加强财会制度建设,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为了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确保“两则”和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财政部在抓紧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针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特点发出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有关资本金的核定、利润分配、所得税的征管、会计决算的编报等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了“两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会制度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孙勇、陈秀峰、方韶红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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