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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全国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财税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明确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勇于开拓进取,坚持依法治税,不断改进和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超额完成1993年征收任务
1993年国家确定的全国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预算为97亿元,实际执行结果,共计完成125.7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9.64%,比1992年增长5.53%。其中:农(牧)业税72.6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5.69%,比1992年增长3.64%;农林特产农业税17.5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3.46%,比1992年增长7.96%;耕地占用税29.3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72.66%,比1992年增长0.46%;契税6.21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207.15%,比1992年增长72.34%。农业税收和契税的稳定增长,为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特别是对实现县级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农业税收和契税超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税收和契税税源增加,为税收超收奠定了基础。一是农业获得丰收。1993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为45644万吨,比1992...
1993年,全国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财税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明确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勇于开拓进取,坚持依法治税,不断改进和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超额完成1993年征收任务
1993年国家确定的全国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预算为97亿元,实际执行结果,共计完成125.7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9.64%,比1992年增长5.53%。其中:农(牧)业税72.6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5.69%,比1992年增长3.64%;农林特产农业税17.5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3.46%,比1992年增长7.96%;耕地占用税29.3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72.66%,比1992年增长0.46%;契税6.21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207.15%,比1992年增长72.34%。农业税收和契税的稳定增长,为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特别是对实现县级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农业税收和契税超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税收和契税税源增加,为税收超收奠定了基础。一是农业获得丰收。1993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为45644万吨,比1992年增长3.12%,油料产量1804万吨,比1992年增长9.91%,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为农业税收超收提供了税源保证。二是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各地农业税计税价格有所提高,相应增加了农业税。如山东、广西两省区,在没有调增农业税任务,保持农业税负担稳定的前提下,由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提高,分别增加农业税收入6080万元和7077万元。三是1993年农林特产品主要应税品目的产量增长。如水果产量为3011万吨,比1992年增长23.41%,蚕茧产量为75.6万吨,比1992年增长14.55%,茶叶产量为60万吨,比1992年增长7.14%,为农林特产税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税源。四是各地区房地产交易日趋兴旺。1993年仅城乡个人房屋产权交易面积就达7229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22亿元,分别比1992年增长80.42%和74.30%,从而增加了契税税源。
(二)积极培植税源,改善征纳关系。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更新观念,由单一的征管型向征管服务促产型转化,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中心,为纳税人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截至1993年底,全国大多数地区财政征收机关都建立了农林特产税税源培植基金,扶持纳税人发展生产,开辟税源,促产征收。如湖北省各级财政征收机关1993年滚动投放农林特产税税源培植基金2.6亿元,建成各类农林特产基地4100个(百亩以上),产出效益达4.2亿元,增加税收2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1993年各级财政征收机关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资金达6296万元,扶持种养项目925个,形成规模面积97万亩,建立促产联系点1124个,全区通过扶持生产,当年见效增收的农林特产税收入达1100万元。各地区财政征收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山东、河北、陕西、四川、福建、南京、大连、广州、青岛、深圳等地普遍建立了农林特产税咨询服务中心、专业批发市场,还出资聘请专家为果农讲授科技知识,帮助解决果树栽培、修剪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问题。这样,既拓宽了税源,搞活了流通,又理顺了征纳关系,促使纳税人主动纳税,减少了偷、逃、骗税现象,为农业税收收入增长提供了保证。
(三)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建立了完整的农业税收月、季、年度分析制度,定期分析收入形势,密切注视征管工作动态和税款入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为保证征收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开展大规模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针对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滥占乱用耕地和一些地方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1993年5到8月,财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主要对近几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减免税、税率标准进行了检查,并重点检查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减、缓、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4.2亿元,占1992年全年征收入库额的14%。各地对查出的问题都及时按规定作了处理。通过检查,严肃了税收法纪,找出了工作差距,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征管,保证完成任务,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五)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大力清理拖欠税款。各地区财政征收机关严格执行农业税“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减免政策,实事求是地确定农业税的减免范围和标准。1993年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各地要求减免农业税的数额相当大。在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核实灾情、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核定1993年全国农业税减免的税额为13.5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4.5亿元),占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的15.86%,比1992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确保完成全年的农业税收和契税征收任务,财政部及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坚决执行从中央到地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减免税措施,凡减免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的规定。各地区积极行动,认真清理欠税,严格执行对欠税征收滞纳金制度,收到了很好效果。1993年共清理农业税尾欠8609万元,耕地占用税尾欠5.77亿元,全年共收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滞纳金2825万元。
二、适时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针对农业税收和契税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1993年适时调整了若干现行税收政策。
(一)调整农业税征实政策。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适应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和粮价放开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新形势,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具体方案,并发往各地征求意见。之后,代国务院草拟、由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切实做好农业税征实结算工作,明确财政粮食部门要按期结算税款;做好公粮结算价格的确定工作,凡保留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取消合同定购价的,按中等粮市价结算;对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不低于公粮价格和保持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
(二)调整农林特产税政策。为了解决农林特产税名义税率高,实际负担率低,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影响到农林特产税调节作用正常发挥的问题,合理调节农业内部比较利益,支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财政部代国务院草拟、由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对农林特产税采取了扩大税基,适当调低税率的政策。这次调整,本着农林特产的税负适当高于粮食作物,适当降低农林特产主要品目税率的原则,具体调整内容是: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其中海淡水养殖收入的税率由10%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有上缴计划木材和利润任务的,仍暂缓征收;对其他应税品目的税率,最低为5%,最高由30%降为20%。对农林特产税的减免,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对过去所作的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凡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停止执行。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免税一至三年,不搞一刀切,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产品的生产周期、投资收益情况和开发难易程度,分别确定具体减免税期限。
(三)完善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显著增加,财政部根据形势的变化,制定了对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充实了对三资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交通、能源项目耕地占用税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制定了对26项水电工程所欠税款分期缴纳,不如期缴纳的,从工程建设单位存款中扣缴的规定;明确了铁路两侧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四)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办法。为鼓励各地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调动各地组织完成农业税收征收任务的积极性,1993年实行了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和补助的办法。即在合理分配农业税征收经费的基础上,对组织完成收入任务好和积极上缴耕地占用税的地区征收经费给予奖励和补助,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征管工作的开展,对保证征收任务的超额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的需要,合理调整现行税制结构,理顺农林牧渔各业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税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代国务院草拟了《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召开两次专门会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已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研究探讨加快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问题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新机制,加快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步伐,1993年10月,财政部在四川乐山召开了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和交流了五年来全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认真研究了农业税收征管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了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思路。
农业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农业税收管理工作改革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按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前景的客观需要,在减轻农民总体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农业税收税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的全面稳定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原则。农业税制改革必须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科学合理地调节农林牧渔各业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处理好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二是统一税政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中央统一税政,各地区对农业税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使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税收管理工作。三是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鼓励公平竞争,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四是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要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出发,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调节地区之间、不同农作物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稳定协调发展。五是继续贯彻轻税的原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对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收的实际负担应当低一些。
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在农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调整计税收入,提高实际负担率,平衡地区之间、作物之间的税负水平。条件成熟时,重新修订《农业税条例》。第二,制订农业特产税条例,将农业特产税彻底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建立与农业税相互配套,作用互补和税收制度,逐步形成农业特产税调节特定农业特产品收益,农业税调节粮棉等其他农产品收益的双层次调节农业收入的税制结构。第三,组织有关省区交流牧业税征收办法,协调地区间的牧业税征收政策,推动有关省区尽快制定和完善牧业税征收办法。第四,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拓宽征收范围,缩小减免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摆平征收政策。第五,修订《契税暂行条例》,全面恢复对公有制单位承受房屋产权征收契税,对土地所有权有偿出让、转让和有偿抵押的行为开征契税,充分发挥契税保护合法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房地产交易正常秩序的作用。
四、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
1993年,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稳定农业税收征管干部队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深入开展农业税收和契税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1993年,财政部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配合“二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与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电影资料馆合作拍摄了一部宣传农业税收政策法规,歌颂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的电视专题片《金色的乐章》。督促各地财政征收机关加强对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宣传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地还通过举办农税知识竞赛、农税宣传月、文艺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业税收和契税基本知识。通过宣传,大大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和支持农业税收和契税工作,使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在美国斯坦福大学举办农税进修班。1993年上半年,组织全国22个省市的农业税处处长赴美国斯坦福大学,参加农税高级进修班学习。主要学习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财政分税制管理、税收征管、电子计算机监控税收管理及期货贸易等课程;安排参观了联邦州立农场和计算机中心。这次进修班使参加学习的同志开阔了眼界,受到了很大的启示,为实行分税制改革和开阔农业税制改革思路作了必要的准备。
(三)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一是在洛阳举办了全国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培训班,吸收全国44个地区财政厅(局)主管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同志参加,为全面贯彻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加强税款征解和核算,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起到了推动作用。二是多次派出同志到有关部门、高校和社会团体组办的全国农税科股长短期培训班上讲课,宣传农业税收政策法规,介绍当前农业税收面临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为普及农业税收基本知识作出了积极贡献。三是在全国推广“以会代训”、就地培训第一线农税征管人员的做法,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税收征管干部的业务政策水平和处理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四)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一是根据“八五”计划要求,结合清理整顿农民负担工作,派出同志随国务院农民负担调查组到四川、江苏、浙江三省深入调查了农民负担情况。二是针对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派出同志到江苏、浙江、上海等地走访房产管理部门、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户,广泛听取不同意见,了解房地产业发展变动趋势和契税税源发展情况。三是组织人员深入河北、河南部分农林特产品集中产区的县市调查了解情况,特别对毛茶、烟叶等产品的征收环节和税收负担,广泛倾听了纳税农户、收购单位、生产单位和工商部门的意见。这些调查研究,为拟定农业税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提供了必要的资料。
(五)组织纪念毛主席命令颁布《农业税条例》35周年活动。一是10月份在湖南韶山组织召开了部分曾在农税战线长期工作的老同志参加的纪念座谈会。会上老同志们回顾了农业税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畅谈了《条例》颁布以来,农业税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探讨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税制改革的方向。二是编辑了《毛主席命令颁布农业税条例35周年纪念文集》,汇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税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要文章。该书将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三是组织撰写了回顾《农业税条例》的政策原则、农业税工作的改革实践和深化农业税制改革的若干设想等三篇纪念文章。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1993年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在组织完成农业税收各项收入任务的同时,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四大文件、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财税部门提出的“约法三章”,勤政廉政,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扰,树立良好的形象,为保证1993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财政部农税局供稿,朱国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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