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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度,全国各地区财政征收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经过各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共同努力,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超额完成了征收任务
1992年度全国实征农业税收和契税124.51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38.50%,比1991年增收29.87亿元,增长31.56%。其中:农(牧)业税实征70.46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12.02%,超收7.56亿元,比1991年增长23.83%;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19.13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91.30%,超收9.13亿元,比1991年增长14.48%;耕地占用税实征30.85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81.47%,超收13.85亿元,比1991年增长63.31%;契税实征4.07亿元,比1991年增收1.93亿元,增长90.19%。超收的原因下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税源扩大。一是农业生产获得好的收成。1992年是历史上第二个高产年,粮食总产量达44258万吨,比1991年增长1.7%,因而增加了农业税的税源;二是农林特产的产量连年增长。1992年水果产量2400万吨,比1991年增长10.3%;水产品产量1546万吨,比1991年增长14.5%,因而增加了农林特产税的税源;三是由于全国各地基建投资增长较快,...
1992年度,全国各地区财政征收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经过各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共同努力,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超额完成了征收任务
1992年度全国实征农业税收和契税124.51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38.50%,比1991年增收29.87亿元,增长31.56%。其中:农(牧)业税实征70.46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12.02%,超收7.56亿元,比1991年增长23.83%;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19.13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91.30%,超收9.13亿元,比1991年增长14.48%;耕地占用税实征30.85亿元,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181.47%,超收13.85亿元,比1991年增长63.31%;契税实征4.07亿元,比1991年增收1.93亿元,增长90.19%。超收的原因下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税源扩大。一是农业生产获得好的收成。1992年是历史上第二个高产年,粮食总产量达44258万吨,比1991年增长1.7%,因而增加了农业税的税源;二是农林特产的产量连年增长。1992年水果产量2400万吨,比1991年增长10.3%;水产品产量1546万吨,比1991年增长14.5%,因而增加了农林特产税的税源;三是由于全国各地基建投资增长较快,占用的耕地较多。1992年,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达134.71万亩,其中国家建设占用耕地增加计税面积33.98万亩,乡镇集体增加9.28万亩,农民建房增加2700亩,其他部分增加7700亩,因而相应扩大了耕地占用税的税源;四是各地房地产交易活跃,1992年城市房屋产权交易面积8442万平方米,交易金额635亿元,分别比1991年增长50.10%和72.10%,因而扩大了契税的税源。
(二)调增了农业税计税价格。1992年国家调整了粮食定购价,每公斤小麦提高0.12元、粳稻提高0.10元、籼稻提高0.05元、玉米提高0.06元,农业税计税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因而增加了农业税收入任务11.19亿元。这次调增幅度较大,给农业税征收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各地区征收机关一方面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认真进行测算,及时下达调价收入任务,并层层落到实处,保证了农业税调价收入任务的完成。
(三)贯彻了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各地区财政征收机关都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实事求是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的范围和标准,从严掌握农业税收减免的审批程序,及时清查处理虚报冒领减免税款的问题。1992年全国农业税减免12.91亿元,占全国农业税计征税额的15.73%,比1991年下降了3.76个百分点;全国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额占全国耕地占用税计征税额的20.45%,比1991年下降了6.89个百分点,是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减免比例最小的一年。
(四)清理了农业税收尾欠税款。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与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共同制发了《关于二十六项水电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对所欠税款分期缴纳,不如期缴纳的,从工程建设单位存款中扣缴,从而解决了大型水电工程长期欠税的问题。各地区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农业四税”及部分支农资金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了清查农业税收历年欠税并解缴入库工作,当年清理收回耕地占用税欠税2.75亿元,清理农业税尾欠5300万元。
(五)改善了征纳关系。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为广大纳税人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财政征收机关都建立了农林特产税源培植基金,用以发展农林特产生产,促产增收;有些地区财政征收机关还出资聘请专家为果农讲授科技知识,帮助解决果树栽培、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问题。这样,既改善了征纳双方的关系,又培植了税源,为完成农林特产税收入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税收法规制度
1992年从中央到地方,为了强化农业税收管理手段,坚持依法治税,各级财政征收机关都注重农业税收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税收法规制度。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政策,财政部派人到一些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地方同志的意见,草拟了《关于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通知》,已上报国务院。
(二)对各地提出的有关农林特产税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答复,提出了降低税率、明确减免等意见。之后,代国务院草拟了《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由国务院颁发。
(三)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占地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出《关于抓紧对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各类开发区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并制定相应的征税办法。
(四)为了适应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政部根据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发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统一了核算办法和程序,使农业税收核算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五)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发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核算和监督等内容。
三、强化农业税收征管手段
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已涉及到城镇和乡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涉及到各行各业,单靠农税征管机构自身的力量,已远不适应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1992年,财政部要求全国各地区坚持农业税收专业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配合和协作,进一步强化农业税收征管手段。
(一)深入开展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强化宣传手段。1992年,从中央到地方,把农业税收政策宣传作为取得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主要措施来抓。财政部确定1992年为各地区农业税收法规宣传年,使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工作达到了高潮。1、在组织上,各省级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内成立了宣传小组,具体组织指导全省范围内的宣传工作,各地市、县确定一名宣传联络员,从而形成了一个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网络。2、在宣传形式上,各地区普遍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书画等多种宣传形式。3、在宣传对象上,力求覆盖面广。有些地区不仅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宣传,而且向各级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宣传,力求创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支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良好环境。4、在宣传内容上,不仅宣传农业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政策,也宣传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还宣传各地的先进征管工作经验和征管人员的先进模范事迹等,力求切合实际,通俗易懂,便于接受。
(二)争取有关部门协税护税,强化依法治税手段。各地区的主要作法是:1、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掌握农林特产品的生产经营收益情况,合理分配落实农林特产税收入任务。在核实农林特产品计税产量、收入时,邀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共同确定计税产量和收入。这样,既避免了因核定收入偏低而造成税收流失,又防止因核定收入偏高而使纳税人负担过重,产生征纳纠纷。2、与计委、建委、统计、土地管理等部门配合协作,促使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一是计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基建占地投资项目时,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二是建委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坚持把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列入投资概算,凡资金来源不落实以及各种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土地管理部门未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凭证或资金来源有效证明前,不得上报申请用地书或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同时,为了保证年终前耕地占用税的及时入库,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当年的12月15日以前办理完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通过以上手段的实施,促使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用地计划时就树立纳税意识,在发生占地行为时,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3、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协作,组织契税征收。针对契税税源零星分散、目前的征管人员力量不足,以及单凭纳税人去申报纳税,容易产生税收流失的实际情况,各地区要求财政部门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联合办公,及时掌握房屋契税纳税人的情况,组织契税征收。4、与银行配合协作,及时足额收缴税款。各地区财政部门都与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银行扣缴农业税和契税拖欠税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拖欠农业税和契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屡催不缴的,在事先取得银行同意后,实行从纳税人银行存款帐户中强行扣缴,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5、与司法部门配合协作,打击违抗农业税收法规的行为。为了更有效地实施依法治税,有些地区建立了县级农业税收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有案办案、无案协税,这对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政策。1992年,多数地区为了把农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都注意严格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做到该征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税率计征,该减免的严格按政策和手续落实减免。有些地区利用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淡季,对上年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同宣传农业税收政策,健全农业税收法规,清理农民负担结合起来,达到了以检查促征管的目的。
四、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
1992年,各地区在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行之有效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做到边征收、边总结、边完善,使之更加切合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经过几次改革,基本上还是沿用“实物征收,货币核算”的办法,采取“户缴户结”或“户缴村结”的结算方式,全年统算,一般夏征能完成全年计征任务的90%以上。粮食的价格放开以后,有些地区的农业税改为以征收粮食实物为主,委托粮食收购部门接收粮食,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结算农业税款。为了通过征收农业税掌握粮食实物,有的地区规定,除了经济作物区、林牧渔业集中产区、其他缺粮地区以及没有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或粮食定购任务小于公粮征收任务等缴纳公粮有困难的地区,继续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外,其余均以粮食实物缴纳农业税。为了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有的地区对基层财政部门实行金额任务和征粮任务双项考核的办法。
(二)完善耕地占用税的预征税款办法。1992年,各地区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分别实行了同级批地同级征收,与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在批准占用地的同时征收和预征税款等办法,对于及时组织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掌握工作主动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有些纳税大户如煤炭、水电工程,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占地多,投资大,耕地占用税虽已列入投资概算,但由于办理审批用地手续的时间较长,如果在申报用地计划时就预缴税款,资金将被闲置很长一段时间,影响这些大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此,有些地区对这样的纳税大户,采取抵押支票的办法,或采取签订纳税协议的办法,深受纳税大户的欢迎。
(三)完善农林特产税据实征收办法。自1989年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以来,由于税源控制不清,各级财政部门基本上是以统计数字为依据分配征收任务的。因统计数字口经不一,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使负担畸轻畸重,造成征收工作的被动。有的乡镇、村只是按人口、地亩平均分摊农林特产税任务。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有些地区开展了对农林特产税源的查产建档工作,即对收入比较稳定,种养位置固定的农林特产品,通过查面积、查品种、查种养年限、查生产条件等,登记造册,建立起完整的税源基础档案;有的乡镇还绘制了本地域的税源分布图,使之一目了然。税源基础档案建成之后,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每年进行核实,办理增减变动手续,分配落实征收任务。这个办法比较合理适度,纳税人易于接受,减少了纳税纠纷。
(四)完善契税的源头控制办法。1992年,各地区房屋产权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为了掌握和控制税源,各地区财政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有的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在房管部门设立了契税征收办公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督促产权承受方首先缴纳契税,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逐步形成了控制税源的有效办法。有的地区还采取“图、表、簿、踪”一条龙的工作方法。“图”就是在所辖区域,按房产交易位置绘制成图,便于及时掌握房产变化情况;“表”就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分类编号登记房产交易明细表,作为及时了解税源情况的依据;“簿”就是将房屋契税的应征税额、纳税时间和已纳税额等内容分别记录在帐簿上,便于了解房屋交易完纳契税的情况;“踪”就是发现房产交易及时跟踪掌握搬迁进出户的去向、时间和新居的位置,做到心中有数。通过以上办法,较细致地掌握和控制了税源。
(五)完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核算办法。各地区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从省到乡,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征解会计,建立起系统的农业税收征收报解、票证档案管理制度。一是统一了农业税和契税的征收任务通知书;、征收收据、解库凭证;二是严格了票证的印刷、领发、缴销结报、审核、归档等管理手续;三是对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实行任务、征收、结算、减免、开据“五到户”,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四是对农业税收的票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利用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和为社会服务。
五、加强了农业税收征管人员队伍建设
近几年来,各地区不断充实壮大农业税收征管力量,全国已形成一支18万人的队伍。为了稳定这支队伍,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依法治税自觉性,1992年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一)检查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增加编制的落实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对关于增加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编制的要求,财政部督促各地区对尚未完成增编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据统计,1992年全国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增加编制已完成70605人,扣除地方增编数,中央增编指标实际完成65443人,比1991年增加4646人;新增人员到岗数为68050人,到岗率达96.3%,比1991年提高1.5个百分点。通过督促检查,推动了各地区努力完成增编任务,稳定了农业税收征管人员队伍。
(二)加强了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近几年来,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增加较多,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同时,原有的老同志也面临知识更新。为了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正确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政策,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水平,更好地适应农业税收征管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1992年积极推动各地区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组织培训各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各地区培训的形式主要有:1、集中培训。1992年各地都拿出了一定的时间,集中培训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省级举办了农税师资培训班和农税科长学习班,为基层培训了一批师资和业务骨干。2、以会代训。地市级采取每季一次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经验,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现场培训。对在某一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的,以召开现场会的方式进行推广,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4、提倡接受正规化教育。如脱产进入大中专院校、参加自学考试和函授学习等,以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文化和业务水平。在培训的内容上,因需而定,做到因地制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为调动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使其能够尽心、尽职、尽责,财政部要求各地区进一步健全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各地区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普遍实行了定岗位、定指标、定责任的岗位责任制,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分解为若干项考核指标,实行百分考核的办法,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同时,通过开展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典型事迹的活动,增强了各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奋勇争先、积极工作的自觉性。
(四)解决农业税收助征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各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队伍中有部分常年助征人员,这部分人员多为年龄较大,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他们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贡献。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越来越突出。财政部很重视这个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基层农业税收助征人员老有所养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加以解决,基本上解除了年老助征员的后顾之忧。
(五)改善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条件。1992年,财政部要求各地区积极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先后为各乡镇配备了摩托车,为县以上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配置了汽车。对基层农业税收征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自行车、防寒大衣、防雨雨具、鞋子等劳保用品。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农业税收征管人员,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大胆开展工作。同时,也经常教育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勤政,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扰,树立良好的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形象。通过以上工作,大大增强了农业税收征管人员队伍的凝聚力,为更好地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为完成农业税收任务,打下了强有力的基础。
(财政部农税局供稿,韩连贵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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