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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家预算完成情况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指引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努力奋斗,使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在此基础上,国家财政收支超额完成了预算。但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某些深层次的矛盾仍未得到解决,某些方面的分配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严重制约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加之某些支出项目超支较多,致使财政赤字突破了预算。
(一)国家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992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4153.0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2%;国家财政总支出为4389.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6.5%;收入和支出相抵,财政赤字为236.63亿元,超过预算28.77亿元。1992年国家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2年,经常性预算收入3121.1亿元,完成预算的105.2%;经常性预算支出2743.44亿元,完成预算的106.5%;收支相抵,结余377.66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3121.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2.6%。其中:产品税693.25亿元,完成预算的97.1%,短收20.45亿元。主要是卷烟、化工产品调低税率和一部分原油由平价改高价销售后,改变征税办法,影响了一部分...
一、国家预算完成情况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指引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努力奋斗,使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在此基础上,国家财政收支超额完成了预算。但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某些深层次的矛盾仍未得到解决,某些方面的分配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严重制约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加之某些支出项目超支较多,致使财政赤字突破了预算。
(一)国家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992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4153.0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2%;国家财政总支出为4389.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6.5%;收入和支出相抵,财政赤字为236.63亿元,超过预算28.77亿元。1992年国家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2年,经常性预算收入3121.1亿元,完成预算的105.2%;经常性预算支出2743.44亿元,完成预算的106.5%;收支相抵,结余377.66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3121.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2.6%。其中:产品税693.25亿元,完成预算的97.1%,短收20.45亿元。主要是卷烟、化工产品调低税率和一部分原油由平价改高价销售后,改变征税办法,影响了一部分收入。
增值税705.93亿元,完成预算的104.7%,超收31.63亿元。主要是经济增长超过了计划,增加了一部分收入。
营业税658.67亿元,完成预算的106.9%,超收42.27亿元。主要是市场繁荣,社会商品零售额增加较多,相应增加了收入。
国营企业所得税553.69亿元,完成预算的100.5%。
关税212.7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4%,比预算超收12.75亿元。主要是1992年对外贸易情况较好,进口商品总值比上年增长较多,相应增加了关税收入。
(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117.47亿元,完成预算的95.5%。这项收入没有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一是为搞好国有大中型工交企业,国家出台了一些减免“两金”的政策,相应减少了一部分收入;二是有些地方征管不严,影响了一些收入。
(3)非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223.1亿元,比预算减少85.6亿元。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区财政困难,没有全部按预算拨付粮食企业亏损补贴;二是外贸企业经营情况较好,亏损减少,进口补贴比预算减少较多。
(4)其他收入109.26亿元,完成预算的137.7%。超收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地加强了对零散收入的管理工作,使得这项比较零散的收入增加较多;二是各地广泛开展了打击走私等执法检查,使罚没收入增加。
1992年经常性支出主要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63.69亿元,完成预算的105.5%。主要是地方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超过预算较多。
(2)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支出1074.47亿元,完成预算的105.4%。其中,教育事业费452.5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7%;科学事业费57.16亿元,完成预算的106.9%;农业事业费28.66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
(3)国家政权建设支出841.27亿元,完成预算的129.8%。其中,国防费377.86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主要是增加了军队干部的粮食提价补贴;公检法支出124.42亿元,完成预算的110.5%;行政管理费支出424.58亿元,完成预算的115.8%。
(4)价格补贴支出321.64亿元,完成预算的95.7%。主要是有些地区粮食购销价格放开,使粮食价外补贴开支减少。
(5)其他支出325.17亿元,完成预算的129.8%。主要是地方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了一些专项支出。
2、建设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2年,建设性预算收入739.93亿元,完成预算的98.7%;建设性预算支出1646.24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结余转入377.66亿元,完成预算的97%。
(2)专项建设性收入452.7亿元,完成预算的95.6%。主要原因:一是有些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归还国家“拨改贷”本息比预算减少13.6亿元;二是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出台了减免“两金”的政策,加之某些地方征管不严,使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比预算减少4.89亿元。
(3)企业收入(部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59.97亿元,完成预算的105.8%。主要是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相应增加了收入。
(4)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221.86亿元,比预算增加23.65亿元。主要原因:一是工业企业亏损补贴比预算增加;二是煤气、公共汽车、自来水等城市公用企业因煤、油、电价格提高,亏损增加较多,财政增加了政策性亏损补贴;三是弥补中央石化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增加一部分补贴。
(5)调入资金71.46亿元,完成预算的255.2%。主要是地方财政为平衡预算,从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调入了一部分资金。
1992年建设性支出主要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601.1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8%。主要是地方自筹基建支出超过预算。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223.62亿元,完成预算的124.4%。此项支出超过预算较多,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重视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多安排了这方面的支出。
(3)增拨企业流动资金10.63亿元,完成预算的104.4%。
(4)地质勘探费44.07亿元,完成预算的103.4%。
(5)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48.25亿元,完成预算的108.6%。这项支出超支较多,主要是在预算执行中增加了一些支农支出。
(6)城市维护建设支出148.25亿元,完成预算的112.1%。
(7)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1.97亿元,完成预算的120.8%。主要是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交通、道路、小型水电建设、邮电、通讯等事业,相应增加了一部分支出。
(8)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438.5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
建设性预算收支相抵,支大于收906.31亿元。用国内债务收入弥补460.77亿元,用国外债务收入弥补208.91亿元,其余236.63亿元为财政硬赤字。其中,属于中央财政的赤字,通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解决;属于地方财政的赤字,由地方自行解决。
(二)中央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992年,中央预算总收入为2207.83亿元,完成预算的103.7%。其中,中央本级收入为1649.19亿元,完成预算的104.4%;地方上解收入558.6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5%。中央预算总支出为2414.42亿元,完成预算的103.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817.92亿元,完成预算的99.7%;补助地方支出596.5亿元,完成预算的115.9%。收支相抵,中央财政预算赤字为206.59亿元,比预算安排的赤字数207.86亿元略有减少。1992年,中央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2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收入1426.03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867.39亿元,完成预算的104.8%;地方上解收入558.6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5%。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843.5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超收17.47亿元。其中,产品税、增值税短收31.47亿元,国有企业所得税超收34.28亿元,关税超收12.75亿元。
(2)非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37.67亿元,完成预算的38.7%,比预算减亏59.63亿元。主要是外贸企业经营情况较好,财政减少了外贸进口补贴。
(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82.87亿元,完成预算的98.7%。
(4)专项收入为负35.8亿元,比预算短收37.5亿元。这是因为中央财政支付的地方和企业有偿上缴外汇补贴,由于外汇调剂价上升,超过预算37.5亿元。
1992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支出1317.44亿元,完成预算的106.9%。其中,中央本级经常性预算支出790.73亿元,完成预算的101.6%;补助地方经常性预算支出526.71亿元,完成预算的115.9%。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92.11亿元,完成预算的87.7%。主要是有些支出项目在预算执行中下划地方。
(2)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支出131.58亿元,完成预算106.1亿元,超过预算7.55亿元。其中,农林水事业费超支2.11亿元;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超支3.58亿元。
(3)国家政权建设支出449.8亿元,完成预算的103.1%,超过预算13.73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军队、武警、行政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粮油提价补贴支出。
(4)价格补贴支出54.51亿元,完成预算的107.6%,超过预算3.87亿元。主要是粮、棉、油价格补贴超支3.39亿元。
(5)补助地方经常性支出526.71亿元,完成预算的115.9%,比预算超支72.17亿元。主要原因:一是“分税制”试点地区的某些收入上划中央,中央财政相应增加了对这些地区的定额补助;二是国务院确定提高储备粮油费用补助标准,相应增加了补助地方专款支出。
经常性预算收入与支出相抵,结余108.59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
2、建设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2年,中央建设性预算收入220.71亿元,完成预算的71%。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结余转入108.59亿元,完成预算的74.6%。
(2)专项建设性收入218.49亿元,完成预算的83.8%,短收42.27亿元。其中,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短收3.16亿元;其他建设性收入短收30.08亿元,主要是铁道包干收入没有完成预算;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短收13.1亿元。
(3)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130.56亿元,比预算增加9.7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亏损补贴增加14.87亿元,主要是企业增加了对职工的粮油提价补贴;其他企业亏损补贴略有减少。
1992年,中央建设性预算支出1096.98亿元,完成预算的99.3%。其中,中央本级建设性支出1027.19亿元,完成预算的98.3%;补助地方建设性支出69.79亿元,完成预算的116.1%。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449亿元,完成预算的94%。其中,国内基本建设支出240.09亿元,完成预算的88.5%,主要是铁道包干收入没有完成预算,用此项收入安排的支出相应减少。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73.56亿元,完成预算的96.6%。
(3)地质勘探费43.76亿元,完成预算的103.3%。主要是执行中追加了职工工资和粮油提价补贴支出。
(4)支援农业生产支出8.06亿元,完成预算的115.1%。
(5)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438.5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
建设性预算收支相抵,支大于收876.27亿元。这部分差额,用国内债务收入弥补460.77亿元,用国外债务收入弥补208.91亿元,其余206.59亿元为中央财政硬赤字,通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解决。
二、积极组织财政收入,超额完成国家预算收入任务
1992年,各级财税部门团结奋斗,努力挖掘增收潜力,积极组织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国家预算收入任务。在这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严格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各级财税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收入征管工作,堵塞跑、冒、滴、漏。各级财税部门在重视抓好收入大户征收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三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管理。在经济发展、税源扩大的基础上,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和国有企业调节税等主要收入项目都超额完成了预算收入任务。
(二)狠抓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1992年,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层层建立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加强财政和财务会计监督,促进企业降低各种物质消耗,严格成本核算等,使企业的扭亏增盈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1992年与1991年比较,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增长12.6%,销售收入增长18.1%,实现利润增长48.7%,销售利润率提高2.57个百分点,亏损企业户数减少1626户,亏损额减少3.6%,在此基础上,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企业收入超额完成了预算;企业亏损补贴比预算减少近62亿元。
(三)增发国库券100亿元,弥补收入之不足。1992年,为了平衡国家预算,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增发100亿元国库券。在各级财政、银行、邮电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基本上完成了发行任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2年,在国家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财政从政策上和资金上支持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
(一)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1992年,各级财政部门紧紧抓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个重点,坚决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据统计,1992年仅增提折旧、提取技术开发费、补充流动资金、降低所得税和免缴“两金”等,企业就增加财力155亿元,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
(二)千方百计增加农业、教育和科技的投入。1992年,各级财政部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农业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产粮大县建设,并继续在资金、政策、管理上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为了发挥教育和科技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也相应增加了科技和教育的投资。同1991年相比,1992年国家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增长10.5%,教育事业费增长18.3%,科学事业费增长15.1%。
(三)支持外贸发展和搞活流通。1992年,在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支持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财政拿出相当一部分财力用于外贸出口退税和企业进口补贴。同时,为促进粮食流通,中央财政适当提高了国家储备粮和各地超储备粮费用定额补贴标准,帮助地方财政解决了一部分粮食亏损挂帐。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挤出一定财力支持商业网点建设,努力控制粮食亏损。
(四)努力保证重点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1992年,财政资金调度比较紧张,特别是9月份以后,由于集中兑付保值公债和到期国库券,资金调度相当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本着“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建设、农业、国防、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以及教育、科学等重点支出。上述各项支出没有发生资金不到位的现象。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预算管理
(一)改革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复式预算。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规定,从1992年起国家预算按复式预算形式进行编制,即将全部财政收支按其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分别编入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之中。这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家预算一直采取单式预算制度,把全部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算表之中,其预算结构比较简单,可以简明地反映财政收支的全貌,编制方法也比较简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体制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局面。同时,财政收支结构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单式预算已不能全面反映国家用于生产建设的投入及其资金来源,不能如实地反映财政赤字形成的原因和债务收入的用途,也不便于对财政收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管理。因此,必须改革国家预算编制制度,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复式预算制度。
1992年试行的复式预算方案,将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其中,将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的各项税收及其他一般性收入和用于维持政府活动的经常费用、保障国家安全、发展教育科学卫生等各项事业以及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支出,列为经常性预算;将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国家特定用于建设方面的某些收入和国家直接用于建设方面的支出,列为建设性预算。具体科目划分大致如下:
经常性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工商各税,关税,国有企业所得税,预算调节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经常性预算支出主要包括: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文科卫、工交商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武警经费,国防费和其他支出等。
建设性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经常性预算结余,专项建设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企业上缴利润,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国内外债务收入等。建设性预算支出主要包括: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城市维护建设支出,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国内外还本付息支出等。
上述复式预算方案对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科目的划分,需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制订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
1、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探费预算管理办法。为适应地质勘探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探拨款管理,监督其资金合理使用,1992年财政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发了《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为提高地质勘查行业的资金使用效益,1992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还制发了《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对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作了规定。为了加强对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和股份制企业的特点,财政部于1992年10月制发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对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及年终结算等问题作了规定。规定: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由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3、制发《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财政部于1992年10月制发了《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住房资金核算的会计科目、帐务处理作了规定,并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住房基金结余”、“个人住房资金”三个总帐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在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一个总帐科目。
五、对部分省市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试点
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武汉市、青岛市、大连市、沈阳市和重庆市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分税制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大块。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分享。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央基本建设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央的收入。
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地方基本建设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收入。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和资源税。
(二)财政支出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和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
(三)核定收支基数,确定上解比例和补助额。“分税制”试点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凡是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是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为了保证“分税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于1992年9月制发了《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对试点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范围、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库、报表等作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高强、刘小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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