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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4日
财政部副部长刘积斌会见意大利财政部副部长苏西先生。晚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会见了苏西先生。
10月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国库券交易市场价格合理,交易正常,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1991年国库券在发行期截止一个月后(11月1日),即可在国家批准的转让中介机构上市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票面值。
10月7日
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对房改政策措施和近期工作安排进行了讨论。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陈锦华向大会作了《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报告。在谈到今后房改目标时,陈锦华指出:第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计租水平;重点解决危房户,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第二,十年目标,住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培育房地产市场,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第三,长期目标,住房租金标准达...
10月4日
财政部副部长刘积斌会见意大利财政部副部长苏西先生。晚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会见了苏西先生。
10月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国库券交易市场价格合理,交易正常,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1991年国库券在发行期截止一个月后(11月1日),即可在国家批准的转让中介机构上市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票面值。
10月7日
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对房改政策措施和近期工作安排进行了讨论。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陈锦华向大会作了《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报告。在谈到今后房改目标时,陈锦华指出:第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计租水平;重点解决危房户,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第二,十年目标,住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培育房地产市场,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第三,长期目标,住房租金标准达到八项因素(前五项加上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即商品租金水平,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陈锦华谈到今后房改的基本原则是:首先,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上的比重;其次是租、售、建并举;第三是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第四是机制转换。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惩经济犯罪,积极配合搞好1991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与税收、财务、物价和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具体措施,把依法保障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对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从严惩处。
10月8日
主题为“比较与发展”的国际会计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开幕。这是首次在中国举行的关于国际会计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大型国际会议。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发起组织,来自中、英、美、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近百名国际会计学界知名人士参加了会议。大会围绕各国会计法规制度比较、会计理论与方法的比较、会计电算化等问题展开讨论。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玻利维亚财政部长大卫·布兰科,宾主进行了友好的交谈。财政部副部长刘积斌参加了会见。
10月9日
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到曼谷参加世界银行年会。
10月10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曼谷会晤世界银行新行长普雷斯顿先生。
10月15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
《通知》说,自1979年以来,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养路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一直未作相应变动,很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新变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新规定对原规定的征收对象、减免范围、征收办法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基本保持不变,而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变化较大的部分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较好地考虑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要求。
全国财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暨廉政建设经验交流会在西安市召开。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会上作了书面讲话。他首先要求财政战线的广大职工要充分认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号召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把这两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他强调指出,必须结合财政部门的行业特点,加强社会主义财经理论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教育,切实改进财政部门的工作作风。他要求各级财政的纪检和监察机构必须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一切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组织查实,严肃处理。
10月16日
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会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都必须借助于法制的力量;财政体制的改革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以法治财、以法理财,是财政管理的方向和目标。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给大会的贺信中指出,财政“二五”普法宣传教育在今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明年起将要全面展开。他要求,各地财政法制机构应当紧紧围绕财政在每一阶段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在会上讲话中指出:各地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法制建设工作:一、加快财政立法步伐。二、积极开展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三、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四、加强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决定任命金人庆为财政部副部长。
10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1983年到1990年底,全国累计征集的“两金”近1500亿元,已成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平衡国家预算,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有力手段。但是,近两年来“两金”收入不够理想,收入出现下降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除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留利减少的因素影响外,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为切实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工作,《通知》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二、认真执行“两金”征集政策,严格控制减免。三、加强征管措施,确保“两金”及时足额入库。四、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两金”征集管理。五、加强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行动起来,为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出新的贡献。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四、尽快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决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的任务,结合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的试点进行。五、积极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解决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类问题。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减免税的通知》。《通知》就“八五””期间定点企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一、对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南京市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如经营有困难,按程序报批后,适当给予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照顾。二、其他地区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对其所得税减半征收。三、对民族用品中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三十种特殊消费品和长线产品,以及定点企业属于不允许减免税的“八小”企业范围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通知》对民族用品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
中国财政学会1991年年会暨第10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在南宁召开。会议交流了财政理论研究成果。探讨了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如何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等问题,研究克服当前财政困难、深化改革、振兴财政的办法和措施。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会上作了《围绕现实,积极探索,进一步开创财政理论研究新局面》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财政工作任务,要求财政理论研究工作从现实出发,进行超前研究,从理论上作出科学的分析论证,以提高财政工作的正确性、科学性、预见性和自觉性。会议进行了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会的换届选举。
10月21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目前我国执行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是1951年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是为适应新的情况制定的。《条例》强调了收支平衡的原则,许多规定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新要求。
《条例》共9章78条。第26条规定: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第56条规定,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但是,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第7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由国家税务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举办的“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欧、美洲一些国家及国内的高级税务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驻华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10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承包后的税收监督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与税利分流的试点工作;对暂不具备条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凡已实行利改税和利改税后新办的企业(含各类公司)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及所得税减免事宜,各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减免;各级税务部门要健全机构,稳定人员,尽职尽责,把工作做得更好。
10月27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决定将在企业集团中推行增值税。
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核算的集团公司,一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允许对公司内部各单位互相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其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非统一核算的集团公司中各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除烟酒外,也不征收产品税;集团公司中工业企业连续深加工的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一个税目、税率的,除烟酒外,可减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10月2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抓好第四季度增收节支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朝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国家财政情况没有相应好转,特别是由于局部地区今夏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财政收入增长逐月放慢,各项救灾支出增加较多,加重了全年国家预算任务完成的难度。国务院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促使大中型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真正做到增产增收。二、严格依法治税,把一切该收的收入抓紧组织入库。三、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收入上交任务的完成。四、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一切非生产性开支。五、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六、强化法制观念,深入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委积极配合,大力协助有关部门搞好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0月30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泰国财政部长兼泰国农业及农业合作银行董事会主席素提·辛沙内一行,宾主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了意见。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等参加了会见。
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会计制度》是为了适应经济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而制定的。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应同时废止。
10月31日
国务院批准了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新税则是以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为基础,由现行《税则》转换而成。能广泛适应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国际贸易管理、国际商品运输等多方面的需要。采用新《税则》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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