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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审定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题为《集中力量,搞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审定工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审定的《税则》是将现行《税则》转换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协调制度目录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使用,它标志着我国关税制度一项重大改革。审定后的新《税则》将于1991年7月1日对外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6月9日
新华社电,最近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样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在京开幕。会议期间,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三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决心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到底。财政部副部长、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刘积斌在会上指出,从现在起,工作重点逐步转入审核处理整章建制阶段。
6月18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
6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审定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题为《集中力量,搞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审定工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审定的《税则》是将现行《税则》转换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协调制度目录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使用,它标志着我国关税制度一项重大改革。审定后的新《税则》将于1991年7月1日对外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6月9日
新华社电,最近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样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在京开幕。会议期间,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三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决心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到底。财政部副部长、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刘积斌在会上指出,从现在起,工作重点逐步转入审核处理整章建制阶段。
6月18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增长较快。1至4月份全国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比上年同期增长14.75%,不少地区增幅在20%以上。特别是专项控制商品支出增速较猛,1至4月比去年同期增长49.06%。
《通知》指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去年市场疲软,某些地区不适当地放宽了一些专控商品的审批;二是一些单位追求高消费的欲望又开始抬头。为扭转这种情况,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把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过热的势头作为当前治理整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二、严格限制对非生产性专控商品的审批。三、严格掌握1991年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权要相对集中,各地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五、严禁单位滥发实物、购物券、代金券等公款开支个人消费的行为。六、各地区、各部门对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增长较猛的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分析原因,制定出具体的控制管理办法。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控购政策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月20日
财政部与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发出《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共10条。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规定》还对全国性社团的专职人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全国性社团的管理、经费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
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会见苏联财政部副部长沙可豪乌。
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会见法国审计法院杨震义检查长。
6月2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1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
《要点》共分4个部分28条。4部分分别是:当前经济形势与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改革的重点是搞活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进宏观、流通及其他方面的改革;振奋精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对1991年改革的主要任务,《重点》指出,重点要放在继续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活力上,改进企业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并为此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通过深化改革,促进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企业面向市场、面向用户,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有关财政改革方面,《要点》提出:完善财政包干体制,减少财政补贴的压力。选择一些地方,试行分税包干制试点。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建立发货票注税制度,适当上收减免税的管理权限。要大力实行精兵简政,减少行政事业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压缩各级财政支出。制止一些部门、单位擅自搞机构升格、扩大编制的行为。停止县级市的审批。
6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前在会计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致使财经纪律松弛,会计数据失真,影响经济管理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就加强会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提出六点意见:一、提高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二、加强会计工作法制建设,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三、广泛深入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切实搞好会计工作的治理整顿。四、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五、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调动和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
6月24日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通知,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有关环保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从7月1日起,超标污水排污费上调40%,同时超标噪声排污费将按照新的、统一的标准缴纳。
6月25日
《中国财经报》创刊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王丙乾、迟海滨、张佑才、傅芝邨、李延龄等同志出席。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袁木,徐惟诚、房维中、宋木文等到会祝贺。
6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了12项决定: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几种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变,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七、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经过一定程序从养老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委托,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关于1990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王丙乾说,正式编成的1990年国家决算,总收入为3312.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总支出为3452.20亿元,完成预算的103.8%;收支相抵,财政赤字为139.65亿元,比预算确定的赤字88.92亿元扩大50.73亿元。
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20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家决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6月2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对专项开发基金在预算中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加强使用监督的精神,为管好用好铁路建设基金而制定的。《暂行规定》共9条。其中规定,铁路建设基金是国家用于铁路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挪作他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部门,要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有权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实行《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促进我国保税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规定,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保税区内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发放外汇贷款,管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非保税区的企业可以用外币或人民币向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将外汇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回非保税区。
6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规定的,共9章114条。这9章分别是总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源泉、扣缴、税收优惠、税额扣除、税收征管、和附则。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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