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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要求解决国民经济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就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一个重大问题。
经济改革的总目标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这个总目标不能有任何动摇。但是,公有制必须通过改革加以完善。探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
社会主义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允许私有制作为补充成分存在和适当发展,都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如何充分地发挥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仍然是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的问题。不能认为有了公有制,有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社会主义就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出其优越性。实践证明,是否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经济体制,是能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如何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强化国有经济的作用,就是能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大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本身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建国以来就有了国有资产,也就有了国有资产...
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要求解决国民经济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就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一个重大问题。
经济改革的总目标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这个总目标不能有任何动摇。但是,公有制必须通过改革加以完善。探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
社会主义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允许私有制作为补充成分存在和适当发展,都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如何充分地发挥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仍然是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的问题。不能认为有了公有制,有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社会主义就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出其优越性。实践证明,是否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经济体制,是能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如何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强化国有经济的作用,就是能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大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本身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建国以来就有了国有资产,也就有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即全民所有的全部资产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进行管理。长期以来,这被认为是个理所当然的简单命题,似乎没有什么“理论”可说。随着改革的深入,对此有必要重新认识,需要从理论上作些分析。就资产管理这一范畴而言,至少有两个概念需要推敲。
首先,是资产和资本这两个概念的异同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当货币转化为资本,它就成为剥削工人获取剩余价值的手段。资本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资本主义把企业的全部财产均称为资本。为了同资本主义区别,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则称之为资金、资产。但是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的经营,也要产生利润,这种利润归劳动人民所有,故又不叫作剩余价值,而称之为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因此,通常认为资本与资金(或资产)、剩余价值与剩余产品(剩余劳动)之间,有本质区别,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分水岭。其实,现在看来,资本范畴,也同工资、利润、企业这些范畴一样,是中性的,可以包含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可以包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是隐藏在其背后的深层的东西,不是只从表面就能表现出来的。就如同一个商品,直观上并不能判断它是资本主义的商品还是社会主义的商品一样。资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既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它作为一种剥削手段,它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物,这是它的资本主义特性。但是,同时,它作为区别于一般等价物货币的职能资本,它是媒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创造商品,带来利润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资本金”的性质,它又具有一般性,而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共性。资本的这种一般性,就象商品、价格、利润这些中性范畴一样,是商品经济共性的具体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国有资产叫做国有资本也未尝不可。各种资本的性质区别,在于它同所有制关系的关联,它属于国家所有的,就是国有资本,其他可以有私有资本,外国资本;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就是公有制的国有资本;等等。当然,叫做资产或资金也可以,但容易产生一种误解或糊涂观念,似乎“资产”就是实物,是不能也不要生利的,只有资本才要生利,因而导致普遍地缺乏资产经营观念,忽视投资和经营效益。所以,这不是个简单名词问题。退一步讲,即使仍称之为社会主义国有资产,也必须按照资本经营的观念去加以认识和对待。
其次,是管理体制的立足点或基础问题,就是说,管理体制立足于产品经济,还是商品经济的问题。
改革前,我们的经济体制可以说是一种高度集中、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准产品经济的管理体制。它强调实物指标、使用价值,而忽视或排斥价值和价值规律。在这种体制下,国有资产只是一种使用价值的概念,所以又叫国家财产,企业可以使用,可以管理,但不强调经营、盈利,不强调增殖,甚至无权出租或出售。有些固定资产,连使用权也直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如“部管设备”,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
开始改革后,提出了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问题。当时有个重要的争论,即生产资料是否是商品。这是个老问题。斯大林晚年虽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但认为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只能是一个商品的“外壳”。我国经过长期争论后,承认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这是改革中一个很大的理论突破,为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扫除了一个重要障碍。但是,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还只是解决了生产资料可以象生活资料一样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和流通的问题,还没有涉及生产资料如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问题。它仍然可以把生产资料只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来看待。
经过十年改革的实践,已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现在探讨国有资产管理已不是产品经济条件下的资产管理,而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资产管理。因此在理论上不但要解决国有资产的商品化问题,还要解决价值化的问题。简单说,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所谓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是资产价值的管理,是资本的经营问题,而不只是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的管理。这是个根本性的观念转变。只有观念作这种转变,才能走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客观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路子来。
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化、价值化的管理,即按照资本的机制进行管理。它必然带来一系列的观念上和管理上的变化。举例如下:
国有资产是属于全民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必须严加维护,要杜绝流失和损害,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如果只从实物形态看国有资产,维护的办法要简单得多,只要把厂房、设备等保护好,不破损、不丢失就行了。如果从价值形态、作为资本看待,就大大不同了。价值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作为资本看,它的中心问题是如何经营和增殖问题。
比如,把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只讲原值、净值就不行,不仅经济发展和物价波动会引起价值的变动,还有个无形损耗问题。只是实物形态的完好,很难准确地反映出资产价值的实际情况。陈旧的老设备再完好,也可能因为技术落后而变得一文不值。我国工业设备的陈旧老化问题很严重。据统计,在我国重点工业企业的设备中,属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占13%,国内先进水平的占22%,国内一般水平的占47%,属于陈旧落后水平的占18%。可见,一般和陈旧设备占很大比重,这些陈旧设备没有进行淘汰或更新改造,在帐面上虽然还存在这批财产,实际已不存在或即将不存在了。如果把资产作为资本看待,它的价值还有一个按实际经济效益对资产进行评估的问题。有的设备,比如一台万吨水压机,一年只用几次,它本身价值很高,但利用率、经济效益很低,那么它的实际价值就很低,有的实际是个包袱。
再如,资产的维护还涉及折旧问题。折旧的直接经济意义,是回收资产的价值补偿,用来维持设备的完好,它属于资产存量的再生产问题。如果只从实物形态看,就是通过维修,使其使用价值复原,维持正常运转。但如从价值形态看,它就不仅是原有设备的价值补偿和修复,不能只是不断地“复制古董”,而是要不断地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因此,为了适应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现代化的要求,就不是从实物上简单地维护,而是要从资本经营的观点,加速折旧,通过不断地更新改造来保持乃至扩大国有资产的价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者对自己的资产的经营,除自己直接经营外,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产权转让,如租赁、承包、信托、出售等等。到底采用何种形式,选择的标准在于看哪种方式对所有者更有利。但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企业对其使用的资产不允许出租或出售。改革后原则上可以,但也限于部分设备。如果把整个工厂卖掉,特别是卖给私人,就要遭到非议,有人就会质问:国家财产怎么能够卖掉?!其实,商品经济中的买卖,是等价交换。只要价格合理,卖出的是实物,收回的是资金,原则上是等量的,并无损失。出售一些国家不宜经营或经营不善的企业,收回其相应的代价,另行向收益更高的方面投资,这本来是一种合理行为。更不要说某些产权转让还有优化经济结构的积极意义。这就涉及到观念转变问题。按照商品经济观念,资本的生命在于增殖,获利越多,其生命越活跃。而按照自然经济的观念,对财富(包括货币)只是实物的绝对占有和贮存,不讲周转,不讲投入和产出。在过去产品经济条件下的资产管理,宁肯让资产闲置亏蚀,也不能出让转作有利的其他经营,实际上是反映了自然经济的实物占有和贮存的旧观念。
在出租、出售问题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关于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或出售问题。所谓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土地、滩涂、地下矿藏等等,其特点是资源的有限性,有的还具有不可再生性,它的价值不是劳动的成果,不能按一般商品简单地作价出租或出售。这里,倒是要反过来,要根据预期的使用价值而定价,也即根据预期的开发效益来确定一次性或分期的转让收益。据统计,我国经济开发区的地价非常低,如某特区平均地价只相当于台湾地区地价的0.5%。地价这么低,除了受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因素的影响外(有合理性),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开发收益的观念,而是把地皮当作一般商品对待,致使外商大片购置土地后,再分别高价出让开发权发了财。类似的情形,在海滩、地矿开发转让中(包括国内对私营、个体企业的转让),也屡见不鲜。可见,对国有资产缺乏价值管理或资本经营观念,会造成多大的损失。
“以本求利”、“一本万利”,对资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对社会主义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来说,要不要“求利”?利大利小要不要讲究?衡量利润大小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通常讲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问题,当然有必要。保值不仅是简单再生产的价值表现,而且也有杜绝流失的含义。增值则通常是指资产本身因物价波动或维修引起的价值量增加。作为对资产存量的动态考察,也是必要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增殖。增殖不是指价值量的简单增加,而是指通过资产的经营而带来的价值增殖。马克思把资本带来的利润,称作“资本的儿子”,就是对增殖的生动描述。资本的目标是要追求平均利润或超额利润。追求超额利润是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降低成本、加强经营和管理的动力。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要不要追求平均利润率乃至超额利润?也就是要不要讲求投资效益?利润如果作为资本或资产的运用“价格”,那么,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则,追求商品价格的最优化,资本在运营周转中讲求利润最大化,都应该是天经地义的。资本主义的私人资本和我们的国有资产,要追求盈利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这个利润归谁所有。既然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归国有,为什么不该去追求更佳的利润率呢?因此讲资产管理就必须讲资产的经营管理,根本问题就是追求增殖,这就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目的。
讲增殖,还要讲积累。积累是社会进步的源泉。所谓积累就是利润的再投入,或说利润的资本化。问题是如何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积累机制问题。按照现有体制,主要是国家积累,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或大部分上缴,企业自身缺乏自我积累的机制。而如果企业这个经济细胞本身缺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机制,这是企业搞不活的极大障碍,也必然大大影响国有资产增殖的速度和规模,对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改革以来,党中央早已提出要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但在企业机制上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自我积累问题,这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资本有个积聚和集中问题,资本主义生产集中,就是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实现的。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是否也有积聚与集中问题?企业的现代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市场竞争的加剧,都要求生产的集中和优化组合,因此,资本的积聚和集中成为必要。这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也是一样的,但是,资本(资产)的积聚是个别资本的自我扩张,由于国有企业缺乏自我积累的机制,目前是很难办到的。资本集中是靠大资本对小资本的兼并或若干资本的联合而完成。企业要扩大规模生产、规模经营,只靠自我积聚还不行,还要促使现有的资本存量集中化,股份制便应运而生。我国现在提出发展企业集团,便反映了这种客观要求。但是,在我国,如何处理资产一体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其中,关键是资产的隶属关系作梗,阻碍其联合成一体。靠行政命令划拨,不是商品经济的办法,而且阻力很大。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化管理,它就应该是可以流动的。如何突破资产的行政隶属关系,让资产存量合理流动,股份制是唯一可供选择的道路。
从使用价值的观念看国有资产,其功能只在发挥其物质效能,因此一定量的资产就只能发挥一定量的作用。100万元资产,就只能起100万元的作用。如果改变观念,从其资本的功能出发,采取股份制,让国有资本发挥控股的作用,一定量的国有资本就可以推动更多的资本量,就会大大扩大国有资产的功能。目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也存在大量闲散资金,如果以国有资本建立控股公司,吸收非国有的资本,那么,一定量国有资本,比如100万元,就会发挥150万元或更大的作用。这是资本的一种“放大效应”,也是资产管理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提出国有资产商品化、价值化的观念,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理论突破,只是反映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对资产管理的一种客观要求,一种必然趋势。有了这一观念的转变,才会建立起一种完全不同于过去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格局和新途径。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下,如何具体实施对国有资产管理,首先要解决“政”、“资”分开的问题。多年来我们提出了“政企分开”的原则,但至今政企分开的改革仍未到位,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政”“资”未能分开,即国家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作为全民所有者的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分开。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是“婆婆”(行政管理者)又是“老板”(资产管理者)。在这种体制下,政企是很难最终分开的。有人把“政资分开”概括为“一府两线”,即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有两条线:一条是一般的行政管理线,一条是国有资产管理线。在两线分开的前提下,才好具体研究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问题。
按照国有资产商品化、价值化的观点来考虑国有资产的管理,首先要解决资产作为商品的经营者问题。因此,建立投资公司或者类似财团的企业集团,充当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就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些投资公司可以是国家(中央)的、地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或专业的。投资公司的任务是既要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讲求投资效益,要完成为它规定的资金利润率,把投资政策与投资效益结合起来。
对不同的企事业对象,可设立不同类型的投资公司。如对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公用事业和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可分开设置不同的投资公司,资金利润率的考核指标或其他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这些投资公司当然要由国家来管理,但这种管理也应当与国家的一般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分开。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要承担投资风险,也要取得投资利益。它作为一个经营资产的企业,也象一般企业一样,在财务上应实行自我循环,自负盈亏,否则,讲求投资效益就会落空。因此,从国有资产管理这条线来说,必须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公司、被投资企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的设想是:
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经济实体。它的任务是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计划,对投资进行规划,对投资公司的组建进行审批,对已建的不同类型的投资公司下达资金利润率等投资效益指标并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维护、增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等等。
为了体现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性质,还应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实行监督。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仅向所属政府负责,还要对人大这一专门委员会负责。
如前所述,投资公司是个经济实体。其组建办法,可以考虑把现有的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在弄清原始投资来源和份额的前提下,经过重新评估,划拨给相关的投资公司。它还可以用股份制的办法进行筹集资金。它的任务是根据政府的投资政策,经过投资效益和可行性论证,进行有效投资。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投资份额获取收益或补亏。它负责现有国有资产存量的管理,同时运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对各级各类投资公司,都应允许其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实现其自主经营,以利于资本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必要的集中。国家则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优化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等要求,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投资计划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
建立了投资公司之后,政府各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就有了一个充当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中间环节,打破了过去行政机关与生产企业之间直接隶属关系。投资公司与被投资的企业之间,是一种产权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根据股份制公司企业的制度,它通过投资对被投资的企业进行参股或控股,但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说来,实行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将是多元的。每个投资者作为企业的股东,只是按投资份额拥有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而不像单一所有者(投资者)那样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股东的权利,除按股额收取股权收益外,还包括参与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向企业派出代表或董事,参与董事会。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并通过董事会行使企业的经营权,确定企业重大的战略性决策,聘请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等等。就是说,各家投资公司包括大量的其他投资主体,把资本金投给被投资的企业,这些资本金就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由企业的法人机构(董事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则运用法人财产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都是独立的。一家投资公司如果在股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可以发挥控股作用。但即使如此,它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重大决策均需通过董事会决定。在投资者多元化、分散化的条件下,还将存在大量的小股东,他们则只是通过股东会议,更多地是通过股票易手来表达他们对企业经营的意向和影响,即所谓“用脚来投票”,它们更不可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因此,在这种条件下,企业才能完全摆脱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的随机干预,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这样,国家行政部门除通过政策、法令、一般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利用经济杠杆调控外,只有通过投资公司这个中间环节对企业施加影响,实现真正的间接管理。
当然,这里也仅仅是勾画了国家、投资公司和企业之间管理体制的大体框架,尚需在这个基础上,研究制订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规则、新型产权制度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等等的具体规范,这里不可能细说。
(原载《经济研究》199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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