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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是实行“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第一年。税收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和职工的努力,大灾之年超额完成了税收任务,其他各项工作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991年工商税收任务完成好,主要是生产发展,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指示,围绕支持搞好企业,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促产增收工作,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开辟了税源。
(二)把握时机,自始至终大力组织收入。年初,全国税务机关自上而下抓计划落实,把收入任务纳入岗位责任制,形成人人关心收入,人人抓收入的局面。并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加强收入分析检查,推动组织收入工作。国家税务局还召开各种会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不失时机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三)抓住重点,采取有力措施。1.大力清理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清理欠税工作。经过努力,不仅收回了当年新增欠税,还压缩了一部分陈欠税款...
1991年,是实行“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第一年。税收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和职工的努力,大灾之年超额完成了税收任务,其他各项工作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991年工商税收任务完成好,主要是生产发展,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指示,围绕支持搞好企业,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促产增收工作,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开辟了税源。
(二)把握时机,自始至终大力组织收入。年初,全国税务机关自上而下抓计划落实,把收入任务纳入岗位责任制,形成人人关心收入,人人抓收入的局面。并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加强收入分析检查,推动组织收入工作。国家税务局还召开各种会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不失时机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三)抓住重点,采取有力措施。1.大力清理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清理欠税工作。经过努力,不仅收回了当年新增欠税,还压缩了一部分陈欠税款,年底欠税比年初减少了10亿元。2.加强对重点税源控管。各地普遍开展了重点税源普查和建立税源档案工作,对重点税源行业和税收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做到胸中有数。3.强化税收征管,严格减免税和以税还贷的审批管理。4.开展了大规模的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堵塞了漏洞。
1991年工商税收除超额完成任务外,根据税源变化分析,还有三个特点:
第一,随着个体经济和涉外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体税收和涉外税收增长加快,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缴纳的税收增长速度相对放慢。1991年工商税收收入比1990年增长8.7%,而个体税收和涉外税收分别增长17.4%和42.9%,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税收比上年只增长5.3%和1.5%。
第二,流转税稳定增长。1991年流转税收入比上年增长10.4%,高于全部工商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其所占全部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9.3%,比1990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
第三,经过三年的治理整顿,工业生产外部环境有所改善,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加快。但是,消费市场回升相对落后,因而轻工生产经营状况较差。反映在税收上,1991年重工业税收增长10.6%,轻工产品税收和商业税收只分别增长7.9%和6.6%。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销售额或数量以及非商品的营业收入为对象所课征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等。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是1984年9月出台的。税收的各项规定,基本适应当时经济形势的需要。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流转税制与经济发展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改革。
1991年,国家税务局对流转税制的改革问题,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研究了改革方案,同时,对加强卷烟产品税的管理,小型企业增值税的征税办法,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继续试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问题,也作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有的已形成具体措施,付诸实施。
(一)继续进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点。
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是在武汉、上海试点成功后于1989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试行的。“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基本特点是:增值税的核算与产品的成本核算相分离,在扣除项目的购进环节,就将其中所含的扣除税额计算出来,设立专门帐户进行反映,据以计算企业应缴税金;扣除项目按不含税价格(采购成本减去扣除税额)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产品销售利润按不含税成本和整体税金进行计算。
1991年,是“价税分流”试点的第三年,为了继续把这项试点工作搞好,国家税务局发出了《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依据《通知》指导精神,认真总结三年来的试点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吸取经验教训,在保证收入和制度配套等问题上都取得了更全面的认识。
(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按照鼓励出口政策在税收上实行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纳税款的制度。现行的出口产品退税,除规定的少数产品出口不退税外,凡符合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出口产品缴纳过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的都应予退税。为了做好出口退税工作,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会同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下达了《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并适时地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文件,从而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出口退税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加强了出口退税的计划管理,确保全年税收收入的完成。二是严格了退税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三是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违章行为,狠刹骗税歪风,维护了国家的利益。查处骗税是1991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税务局会同监察部、经贸部、海关总署组成联合检查组,在1991年3月至11月分赴广东、深圳、海南、上海、北京、陕西、四川等16个省市具体了解和调查查处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并具体查处了25户出口企业存在的涉嫌骗税问题,这为1991年遏制骗税歪风的蔓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在资源税方面,1991年做了如下一些改进。
(一)对铁矿石开征资源税。
1984年资源税出台时,由于当时还缺乏征收经验,矿产品价格较低,企业困难较大,除对煤炭、原油和部分天然气开征资源税以外,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不征税。后来由于铁矿石调整了价格,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对资源征税的办法,199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铁矿石开始征收资源税。铁矿石征收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将纳税地点规定在采掘地,解决了按核算地征收与采掘地利益的矛盾,同时采取依据矿山级差状况,确定税额的办法,计税较为合理。
(二)调整煤炭资源税的定额。
1991年1月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这个通知根据煤炭资源税由按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后,生产企业已经具备了在原煤矿井所在地纳税的新情况,确定煤炭产品资源税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缴税款的规定改为由纳税人在生产原煤矿井所在地纳税。具体规定为:跨省开采原煤的煤矿(矿务局),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对其生产的原煤,在矿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矿务局),按照各矿井的实际销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对于核算单位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但不在同一地区的煤矿(矿务局),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这个通知在发布新的煤炭资源税定额的同时,特别强调煤炭资源税定额调整以后,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税公式、纳税期限、减税、免税,仍按1986年有关规定办理,并对减税、免税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三)对盐税税额进行调整和简并。
为了解决各产盐区和各盐种之间税负不平衡和计税复杂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于1990年12月28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食盐税征收额及部分地区食盐分配价的通知》,决定调整税额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这次调整:一是简并了盐税征收额。北方海盐原盐征收额基本上统一为每吨125元,南方海盐原盐征收额基本上统一为每吨100元,井矿盐与精制盐基本上统一为每吨75元,其他地区和盐种的征收额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二是一律按产区确定食盐税征收额,取消了按销区确定食盐盐税征收额的办法。三是适当解决了部分地区盐种税负差别过大的问题。四是改进了食盐税的征收办法。
现行国家对内资企业和居民个人征收的所得税有以下几种: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这些税是自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设立、分立逐步形成的。实践证明,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也还不够完善,征收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1年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受客观因素和征收管理工作不顺的影响,近年来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大幅度下降,特别是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弱化的情况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强化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扭转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弱化的局面,1991年,经财政部审定,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尽职尽责,切实做好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个通知提出: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承包后的税收监督管理。对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审查、核实,积极组织入库。凡已实行利改税和利改税后新办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应征税的企业改为上缴利润办法的,应予纠正,照章征收所得税。凡涉及所得税减免事宜,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的决定执行,不得越权擅自减免所得税。如发生擅自批准减免的情况,税务部门要提出意见,并促其纠正。税务部门也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权限,所有减免税事项,都必须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健全机构,稳定人员,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努力把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做得更好。
(二)统一调整旅行社所得税税率。
过去国家对旅游业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不尽一致,各地执行的所得税率也不相同,各旅行社系统之间税负很不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1年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调整旅行社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全民所有制性质各类旅行社,从1991年1月1日起,统一减按3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各类旅行社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服务公司等仍按原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在改按35%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旅行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旅游部门适当集中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
(三)改进集体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亏损弥补的处理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原规定,集体企业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计征所得税的利润抵补。鉴于对国营企业年度亏损,允许其在以后三年内以计征所得税前的利润进行抵补,两者在政策上有失平衡。为了合理解决这个问题,便于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在平等的环境中开展竞争,促进集体企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后,1991年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集体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通知中还规定,原定集体企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办法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已失时效,从1992年起停止执行。
(四)开展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私营企业财务管理。
为了促使私营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做到应收尽收,国家税务局从1991年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全面地检查了私营企业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验了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税收专管员的业务水平,掌握了全国私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考核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推动和改进对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地方税和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建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等十多种。这些税收入数额不很大,但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不可忽视。这些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及不完善之处。1991年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改进。
(一)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了适度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压缩非生产项目的投资,保保证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1983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并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建筑税的开征,在配合国家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建筑税仅对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征税,税率设计也不够科学,加上征管方法欠周密,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产业结构性不合理的矛盾日益突出,建筑税就不能适应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了。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1989年国家决定把建筑税改为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基本政策精神是:运用税收手段,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全方位调控,依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性质,本着长线产品和短线产品有别,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有别,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有别,国内投资与外商投资有别,并鼓励经济合理规模项目投资的原则,设置差别税率,以充分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征收管理上采用源泉控制办法,并通过税务、计划和银行等部门的紧密协作配合,使投资管理和税收管理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在1990年11月与国家计委联合召开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改革工作会议的基础上,于1991年5月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通知中强调:要加强领导,抓紧贯彻;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税工作;要积极做好干部的业务培训;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
(二)提出了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有鉴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减免审批权限全部集中在国家税务局不尽合适;且减免税审批工作量大,审批层次多,时间长,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国家税务局在对三年来减免税情况进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当下放减免税权限的建议。其主要内容:1.年减免税额不很大(如十万元以下)的,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严格掌握审批,报国家税务局备案;2.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3.数额较大(如十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仍由国家税务局审批。这项建议已由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9月上报国务院。
(三)进一步调整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某些政策规定。
1.对邮电部门的房产恢复征收房产税。按规定,邮电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和县城以外的企业自用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到1990年底免税期满,因此,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2.对远洋运输公司用银行贷款购买船舶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为照顾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车船纳税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原规定在还贷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这一规定已执行五年,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因此,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对远洋运输公司贷款购买的船舶恢复征税,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贷款购置的车船继续免征。
3.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林业部门,决定对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和防火设施占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在1991年底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征税。
4.对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全国性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1989年底,国务院决定试办粮食批发市场,现已初步形成了以郑州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以黑龙江哈尔滨、江西九江、安徽芜湖等七个区域性市场为骨干的八大粮食市场。为了在税收上支持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曾对初建的郑州、威海粮食市场签订的购销合同给予了定期免征印花税的照顾。1991年,对郑州粮食市场在试办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又继续给予免征两年印花税的照顾。
5.改进了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了有利于税源控管,《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但这一规定在全国性订货会上难以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全国性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合同,改为企业回所在地后立即办理完税手续。对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地方性订货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是否驻会征收。
1991年,主要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和贯彻实施为中心,加强了涉外税制建设。通过一年来的努力,使涉外税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征管改革迈出了新步伐,对外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也有了新进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的。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法及细则是在合并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国际上的一些通常做法制定的。税法和细则的公布实施,使中国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和统一的税收管辖权原则。
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着税法的适用范围不规范,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税率偏高,税收优惠差别过大等问题,不利于以灵活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不利于参照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合理规范我国税收管辖原则,也不利于外商灵活地选择投资方式。要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是仅对原有的两个税法的某些条文作些修改所能办到的。因此必需研究制定新的税法。
这次研究制定新税法,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的原则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1.在维护国家权益基础上,继续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使税收优惠措施能够更好地按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鼓励投资的重点引导外资投向。2.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3.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做法,把税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从总体上来看,新税法是以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为原则制定的。凡是原税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的条文,都予保留。同时根据近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本着完善税制的精神加以合理调整和补充。
新税法公布以后,受到各方面人士的关注。为了扩大宣传,除了在报刊上发表评论、介绍性文章、答记者问以外,还有计划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宣讲会、研讨会和报告会等。国家税务局还组织代表团赴香港和日本宣传、讲解新税法。这些活动对增进外界对我国的开放政策和新税法的了解,起了很大作用。从各界的反映看,普遍认为新税法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解决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税收管辖等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在税收优惠方面,保持了原来税法及有关规定中的优惠措施,并适当地进行了调整,有些地方还有所扩大;新税法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法规的透明度,易为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在征收管理方面,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责任、权限、实施程序等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样便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的来看,这部税法是比较成功的,各界反映也是好的。新税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会发挥其维护国家权益、调节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作用。
(二)对外税收协定谈判签订及执行磋商有新进展。
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判签订税收协定,到1991年底为止,我国已同32个国家正式签订了税收协定,除六个国家的协定尚须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才能执行外,其余的都已生效执行。
签订税收协定的目的在解决三个问题:1.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解决国家间权益的协调划分问题;2.避免由于国籍等方面不同造成税收歧视;3.由于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较为复杂,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跨国偷漏税活动,缔约国之间必须加强联系,共同防止跨国偷漏税。
1991年,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中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正式签字。
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正式签字。
中国政府和土耳其政府间税收协定,于1991年5月7日至10日在北京进行了第二轮会谈并草签了协定。
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税收协定,于1991年3月11日至14日在巴西利亚草签。于1991年8月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同蒙古政府就中蒙税收协定分别于1991年6月15日至20日在乌兰巴托和7月19日至26日在北京进行两轮会谈,于同年8月26日在乌兰巴托正式签署。
中国和马耳他税收协定第一轮会谈,于1991年10月7日至11日在瓦莱塔举行。
1991年,在税收协定执行方面,同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进行如下磋商:
1991年6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同马来西亚税务当局就中马税收协定执行进行磋商,并就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间接税问题进行了商谈。
1991年7月1日至5日在巴黎同法国税务当局就中法税收协定执行进行第二轮磋商,经双方共同努力,取得了积极有益的成果。
1991年10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同美国税务当局就中美税收协定执行进行第一轮磋商。同时,也就转移定价、居民享受协定待遇问题交流了看法;另外,对中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进行了探讨。
1991年12月9日至12日在罗马同意大利税务当局就中意税收协定执行进行第一轮磋商,并签订了会谈纪要。双方主要对某些协定条文解释作了讨论,包括常设机构构成时间,非独立个人劳务免税条件,教师、研究人员征税问题及关于饶让抵免问题等。对其中有些问题,如教师、研究人员停留三年免税是指免税期,达成一致意见。对有些问题尚需以后进一步深入磋商。
我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后,为了使我国在税收上的优惠能够在日本得以视同已征税抵免使日本来华投资者直接得到实惠,经双方多次磋商,日方同意对部分税收优惠在日本给予视同已征税抵免,并于1991年12月26日双方代表在各自政府换函上签字。
为适应对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需要,研究制订鼓励开采海洋石油的税收政策法规,加强对参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中外石油企业的税收管理,198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为国家负责海洋石油税收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在天津、上海、广州、湛江设立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分别负责相关海域的石油税收。
我国开采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引进外资的形式,有其特殊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产品分配复杂,税收管理难度较大。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设立以来,积极贯彻党的对外开放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维护了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石油税收逐年增长。截至1991年底,石油税收收入累计达8.48亿元人民币(其中60%是外汇收入),1991年完成各项工商税收1.82亿元。
(二)贯彻税法,完善税制,依法治税初见成效。在贯彻税法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特殊性,通过法律程序,初步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为鼓励开发中小油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9年和1990年先后发布了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和陆上石油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对收费办法作了规范。2.对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拥有两个以上合同区,其中一个合同区由于终止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亏损,可以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弥补,按企业拥有的两个合同区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3.对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发生的石油勘探费用,在其合同终止十年内,再签订新的石油合同的,允许在其新的合同区收入中结转摊销。4.为了减少外国企业风险投资损失,促使其对已探明的中、小油田进行开发,参照国际惯例,明确了与开采石油有关的各项费用的列支范围。5.在华经营多种项目的外国石油公司,如果其在我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本公司在华经营项目的税务事项,准许其合并申报纳税等等。
(三)建立了一套适合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制度,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适合中外石油企业和承包商特点的税务登记办法;建立了海洋石油企业纳税鉴定制度;制定了海洋石油税务审计规程;为解决对承包商的税收控管问题,对来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承包商实行了“预扣纳税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征收管理,1991年在全系统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改革;为适应跨国石油公司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建立了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并开发了“海洋石油税收征收管理软件”。
到1991年底,我国的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已由初期的勘探,进入到勘探、开发与生产并进,海上与陆上并进,合作与自营并进,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也展示出令人鼓舞的前景。随着我国海陆石油对外合作的不断扩大,石油税收工作将不断发展,石油税收收入将持续稳定增长。
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从1985年开始建立,最早建立的是北京市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在此基础上,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第一个国家级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在北京成立新技术开发区的推动下,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哈尔滨、长春、沈阳、青岛、威海、福州、广州、西安、郑州、合肥等具有人才、技术优势的大中城市,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也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科学工业园区。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又有二十六城市建立了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地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执行的税收政策,除北京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余都是地方自行决定的,因而税收优惠规定各异,税收负担不平衡,严重影响了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国家税务局经多方征求意见,并与国家科委反复研究,制定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3月6日公布实施,从而确立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一税收政策。
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是本着需要与可能兼顾,扶持照顾与宏观控制相结合的精神,积极采取和运用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推动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税收政策的原则是:第一,政策规定要统一。在坚持“税法要统一,税权要集中”的前提下,拟定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尽量做到内外统一,不同开发区的税收政策统一。第二,照顾范围要得当。税收优惠照顾的对象,应当是国家批准的开发区内被认定为开发高新技术的企业。在开发区以外和在开发区内但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享受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优惠措施要适度。在体现对开发区企业扶持的前提下,税收优惠照顾要合理、恰当,要兼顾和考虑税收政策总体上的平衡,要有利于宏观的调控和引导,优惠要有限度,不能认为越优惠越好,照顾的重点应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出口。总之,只有优惠措施规定得适度,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产生负效应。
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新办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4.对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5.联合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补缴所得税或上缴利润。6.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奖金税。7.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企业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8.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面积、范围,由国家科委负责审定,并归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是:
1.从事以下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上完成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草拟工作。
为了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工作,国务院于1986年4月2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征管条例》实行以来,对于坚持依法治税,统一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已广泛地介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这种形势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征管立法。为了加速税收征管立法进程,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4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1990年7月2日正式向国务院上报。1991年根据国务院法制局提出的意见,又作了认真修改,并再次上报国务院。到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草拟、修改工作基本完成。
(二)全面实施税收征管改革。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偏松、监督不力、偷税漏税严重等问题,对征管工作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革。为了探索征管改革的路子,从1988年起,在湖北、河北、吉林三省和武汉市进行了征管改革试点。1989年12月国家税务局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了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几年来,经过各级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税收征管改革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旧的征管模式,建立相互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模式,并搞好各项配套改革。一是对城乡各类纳税人,一般实行税款征收、纳税管理、纳税检查相分离的征管形式或征收管理与纳税检查相分离的征管形式;农村税务所如何实行征、管、查分离,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征收城乡集贸市场税收时,应实行双人上岗,票款分开的办法。二是按照新的征管形式,调整和加强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实行征、管、查相分离的税务局,设置若干个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纳税检查科(股、所、站、队),分别形成征收系列、管理系列、检查系列;实行征、查相分离的税务局,设置若干个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科(股、所、站、队),分别形成征收管理系列和纳税检查系列;对农村税务分局(所),有条件的可在分局(所)辖区内设置若干个税款征收点,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纳税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纳税检查工作;设置三个系列或设置两个系列的税务局,还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衔接、协调各个系列的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发票专业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三是建立一套与新的征管组织系列相适应的征管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征收系列、管理系列和检查系列的工作规程;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各个工作系列间的工作联系、资料传递、资料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建立公开办税制度;建立健全各个系列、各个岗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等。四是为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还要搞好配套改革,包括改革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分配制度;加强综合治理,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改进征管手段,实现现代化管理等。
按照统一部署,1991年为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实施阶段。1991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征管模式的转换。
经过几年的实践,征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尽管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探索,但改革使征管制度、征管规程逐步得到充实和完善,形成了征、管、查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运行机制,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税的开展,提高了征管质量,调动了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有效地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据统计,截至1991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都在较大的范围内,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实现了新的征管模式的转换工作,有95%以上的县(市、区)税务局推行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税收征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积极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的指示,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8月发出《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一是检查各种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主要检查其资金来源、投资比例、人员构成、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分配形式、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和税务登记情况,查处其偷税、漏税和骗取的税收优惠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强化对这类企业的税收管理。二是检查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查处其偷税、漏税问题和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三是检查负有批发扣税义务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着重检查其扣税及代缴情况,查处漏扣、少扣税款问题,加强个体税收源泉控制。四是检查私营企业,着重检查其生产经营、收入分配、财务核算、建帐建制情况和纳税情况,查处其偷税、漏税问题,强化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规范对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五是检查个体工商大户和一些重点经营户,着重检查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以及购销、存货、报验、帐务、票证等情况和纳税的情况,查处其偷税、漏税问题,推进其按规定建帐、记帐,以加强个体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六是检查个体和私营的歌舞厅、咖啡厅、酒家、发廊、旅社、金银首饰加工等高消费、特殊行业,着重检查其经营方式、规模、项目、收入情况和纳税情况,查处其偷税、漏税问题,促进这些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在这次专项检查中的主要做法: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许多省、市、县、区以政府名义转发了检查通知,发布了检查通告,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许多党政领导同志亲自挂帅,从组织上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银行、铁路、邮电、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以宣传发动为先导,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搞好自查补报。三是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强化检查。在重点检查中,各地还注意适当调整力量,抽调一些业务骨干组成重点检查组,在查处一些偷漏税大案、要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检查深入开展。五是狠抓整改建制,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艰苦努力,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历时四个多月,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截至1991年底,全国属于这次专项检查范围的各类纳税户为833.36万户,自查732.02万户,自查面为87.8%,自查有问题的241万户,占自查户的32.9%,自查补税3.12亿元;税务机关组织力量重点检查了366.91万户,有问题的232.31万户,占检查户数的63.3%,查补税款10.69亿元,罚款5352万元,加收滞纳金848万元。自查和重点检查共计查补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达14.43亿元,当年入库12.79亿元,入库率88.6%。其中,个人收入调节税查补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为5398万元,占查补总金额的3.7%,入库4847万元,入库率89.7%。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收获,一是增加了财政收入,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打击了偷抗税行为,推动了个体税收大幅度增长。二是突破了一些税收征管上的难点。如江苏省在检查中共清理“假国营”、“假集体”企业8422户,查补偷漏税款2589万元,占全省查补总额的17%;山西省共检查出各种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2884户,补税罚款954万元,占全省查补税款总金额的18.7%;河南省对批发代扣税款单位查处不扣或少扣的税款达2125万元,占全省查补税款总金额的17%。通过检查,一些地区“假国营”、“假集体”企业的情况已基本查清,有的已按个体税收政策作了处理,有的已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三是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通过检查,使税务干部在实践中受到了锻炼,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涌现出一大批检查能手,培养出一大批业务骨干,这是今后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条件。
(四)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配合。
首先,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并取得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加强配合,国家税务局和公安部于1991年5月联合召开了部分地区税务治安工作座谈会。会上,交流了各地加强税务治安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对全国税务治安工作情况和主要成效作了初步总结。一是查处了一批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据初步统计,从1987年至1990年间全国共查处暴力抗税案件8639件,拘留违法分子5073人,判处拘役419人、有期徒刑285人、无期徒刑3人、死刑9人,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国家税收法规和经济利益。二是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1988年以来,吉林、福建等许多地区,在各级党政领导下,以税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审计、交通、银行等部门,相继开展了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偷税抗税大案要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了工作联系和配合。为了发挥综合防治的作用,1988年10月6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许多地区根据此通知及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建立了部门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四是试建了税务公安机构。从1986年起,吉林、黑龙江、辽宁、福建、安徽、湖北、山东、贵州、河南、江苏、陕西、浙江、广西、内蒙古、北京、天津、大连、成都等省区市许多市区县的税务、公安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下,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税务(涉税)公安机构441个,其中吉林、黑龙江已在全省范围内普遍设立。据对黑龙江、吉林、辽宁、贵州、广西、天津等23个省区市初步统计,税务公安机构建立以来,共办理各类涉税治安、刑事案件6957件,占发案数的98.8%,拘留违法分子841人,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判处拘役48人、有期徒刑22人,追缴税款2662万元、滞纳金17万元、罚款17万元。这对强化税收征管,搞好综合治理,维护税收秩序和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与检察、审判机关的配合,成效也很显著。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税务检察职能,积极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1985年至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2898件,直接挽回税款损失6.2亿多元。其中1991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3611件,立案查处9258件,挽回税款损失1.66亿元,是历年来成效最大的一年。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陆续设立了税务检察室2522个,其中吉林、贵州、上海、山西、福建、湖南等省市设置率已达100%。全国税务检察人员也增至9137人。为了使税务检察室更好地开展工作,199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第四次联席例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务检察室建设的五点意见。为了实现税务检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10月21日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对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方面加强联系和配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针对一些地方在办理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中,对追缴的偷税、抗税款和罚款如何上缴财政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10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五)有步骤地更换发票新版。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地税务部门普遍加强了发票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了本辖区的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对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一些措施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但从1989年全国发票大检查中发现,在发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假发票泛滥,把伪造、私印的各类假发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行买卖;二是不按规定使用填开发票,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不开具或不索要发票,不如实记帐核算。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发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机构,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同时,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6月20日,发出《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布置全国范围内的发票换版工作,以逐步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发票管理体系。
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和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必须套印在发票联票头的正中。并且规定,“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印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根据这一规定,1986年—1987年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第一次发票换版工作。由于这次换版时,“发票监制章”及发票版面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形状、规格、印色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给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识别发票的真伪,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带来了一些困难,不利于发票的统一管理。因此,有必要通过发票换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1年7月—1991年12月为筹备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此期间要完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刻制和发放,发票联底纹式样的下发和发票样本的制作等各项工作。在此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新版发票的发售准备工作。第二阶段:1992年1月—1992年12月底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可以交替使用,即开始印制使用新版发票,停止印制旧发票,但旧版发票仍可以继续使用。第三阶段为全国全面统一阶段,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国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作废,不再使用。
(一)加强经济税源调研管理。
为了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努力完成税收计划,1991年重点抓了经济税源调研管理。年初,国家税务局拟定布置了专题研讨提纲,要求重点对企业欠税、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出口产品退税情况进行分析预测。5月份分片召开全国经济税源调研工作情况汇报交流会,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会后各地区积极组织力量开展了专题调研,大多数地区建立健全了重点企业经济税收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不少地区建立了税源档案。与此同时,还对1990年重点纳税企业的经济税源情况进行了一次全国性普查,并汇编成资料。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加快了经济信息的反馈,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管理,也为各级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推动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了较为重要的信息和依据。
(二)深化税收会计制度改革。
1991年3月,全国税收计会工作会议对税收会计制度改革作了专题研究,对改革试点提出了要求。8月,国家税务局下发了《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对税收会计改革的目的、内容、实施安排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税收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核算范围。在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延伸核算起点,将税款应征到征收这一过程纳入会计核算范围。二是理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的关系。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照征管业务的不同,分为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上解、入库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核算分为上解单位与入库单位的两级核算和双重业务单位的一级核算。三是将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为了搞好试点,国家税务局于5、6月份组织了两期税收会计培训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基层单位共计300多人参加了培训。各地税务机关也大都开展了税收会计改革的培训工作。至年底,全国有31个地区进行了税收会计改革试点,试点县(市)、分局达350多个,约占全国县(市)、分局总数的10%,其中江西、山西等省已在全省范围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已初见成效。一是检验了征管改革,促进了征管制度建设,巩固了征管改革的成果;二是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税源和税收征管、减免等方面的情况,为领导决策、组织推动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三是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政策,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开展报表评比活动,提高会计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质量。
1991年在继续抓好年报会审工作的同时,全系统开展了会统报表评比活动,促进了各地会计统计基础工作,提高了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与此同时,为了发挥税收统计为研究政策服务、为征管服务、为组织收入服务的作用,国家税务局组织了一期全国统计分析培训班,陆续转发9篇统计分析报告,供各地区学习、参考,促进了统计分析工作的开展,统计分析质量也明显提高。
(四)加强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为了进一步管好税务经费,1991年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改进了分配方法,增强了分配透明度,建立了全国税务系统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国家税务局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1990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内部审计,通过内审,摸清了家底,找出了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促进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推进税务系统计算机开发应用。
1991年,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税收电算化工作迈开了较大的步伐。国家税务局下发了《1991年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要点》,并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正式执行《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评测标准》。之后,国家税务局又陆续印发了《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和《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局还颁布了《税务系统信息分类标准代码》(讨论稿),作为部(局)级标准执行。以上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施行(试行),加强了税务系统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的统一管理,标志着税务信息系统逐步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1.为探索城市一级现代化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模式,1991年2月2日国家税务局批准实施《深圳市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总体方案》。根据该总体方案,1992年底以前,将建成深圳市以中小型机为主体的集中分布式税收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1991年该项目完成了系统调研、系统分析等前期工作,并在两个分局进行了征管软件的试运行。
2.1991年4月21日,税务系统微机征管软件评测工作在山东省潍坊市进行,来自20余个省市税务局的近30个征管软件参加了评测。之后,国家税务局发文,向全国税务系统推荐辽宁省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沈阳市铁西税务分局和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计公司开发的微机税收征管软件,要求各地选用。国家税务局同时批准河北、吉林、江西、河南、山东、广西、湖南、湖北等8省、区可在本省、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通过统一评测的征管软件。另外,针对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已开始使用计算机取代手工填开税票这一情况,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4月11日发出《关于计算机填开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了计算机通用涉外税票的式样,并就其使用作了相应规定。7月8日,国家税务局正式制定印发《税收征管软件业务规范》,对征管软件的设计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作了统一规定。
3.1991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局在江苏省无锡市举办《微机通用税收管理(网络)系统》应用培训班。到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安排,开展了微机税收征管软件的试点工作。
4.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统一配备的15台小型计算机的作用,国家税务局先后召开了部分省市参加的AS/400小型机开发工作座谈会和税务系统AS/400小型机开发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开发《小型机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有关计划。15个省市的技术人员在进行了为时20天的小型机技术培训后,即着手系统调研和总体设计工作。
5.1991年5月,国家税务局向吉林省税务局下达了国家级税务条法数据库建库任务。至1991年底,已完成现行有效的2600余条税收法规的收集、分类、录入、校对、效力认定等工作。与此同时,为加快地方税务条法数据库的应用步伐,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建立地方税务条法数据库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公布《税务条法分类表》,并就建立地方税务条法数据库的内容、技术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围绕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
1.围绕出口退税中存在的严重骗税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全国税务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重点抓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税务局派人参加了由监察部牵头、海关总署、经贸部和国家税务局组成的“查处出口骗税联合调查组”的工作,并连续派出调查组赴广东、宁夏等地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另外,还召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同志对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座谈。据统计,1991年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达3.16亿元,已退1.5亿元。对涉及的41名税务干部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受到政纪处分的有17人、刑事处分9人。
2.对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91年,围绕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情况开展了减免税审批、经费管理、集贸税收提成的使用、票证管理、税款解缴、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定税征收管理、税务违章案的处罚、协税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维护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了依法治税工作的开展和税收任务的完成。
3.对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了以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为内容的检查工作;同时,从上到下,普遍开展了以对县局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为内容的监督检查。不仅密切了征纳关系,而且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群众的监督意识,为整个税收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
(二)惩治腐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查处了一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据统计,1991年全国税务监察部门共受理案件线索6601个,立案4404个,结案3287个,销案492个,违纪金额1428万元。在查结的案件中,涉及违纪人员3612人,其中县局级以上干部72人。对2846名违纪税务干部给予了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有697人。给予刑事处分的有195人。
2.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办案水平。一是实行领导包案。在办案工作中,领导亲自帮助制定调查方案,过问查证情况,参与研究处理,把好政策关,从而保证了办案的速度与质量。二是积极主动,扩大案源。一方面通过执法监察主动发现问题;一方面扩大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依靠群众开展工作,拓宽信息渠道。三是突出重点抓要案。根据群众举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线索,抓住基层专管员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重要案件,集中人力,及时查处。四是依法办案,加强审理。制定和完善了案件查处工作程序,明确了案件查处的政策界限,同时注意加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使案件查办工作做到依法调查、依法审理、依法处理,程序合乎规范。五是注重办案效率和质量。1991年的立案率为66.72%,比1990年降低3.49个百分点;结案率为85.8%,比1990年增加1.3个百分点。
(三)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召开的部分省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座谈会精神,针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五条具体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各级都要成立纠风领导小组与相应的办事机构。二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引导广大税务人员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三是狠抓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不断强化制约机制。四是继续抓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把廉政考核列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五是搞好条块结合,加强综合治理。
(四)加强税务监察自身建设。
1.进一步完善税务监察工作制度。1991年,着重抓了与《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相配套的几个制度的制定与试行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如工作规定、监察工作目标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监察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监察业务资料管理规定等。这对规范税务监察工作、提高税务监察工作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
2.加强税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对税务监察干部普遍加强政治理论教育。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税务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税政业务知识;同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除西藏以外,全国各地均已设置了单独的税务监察机构。共配备专职监察员7194人,聘请兼职监察员33102名,基本上形成了税务监察网络。
3.开展争先创优、评比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税务监察干部的工作热情,促进了工作的开展。1991年,哈尔滨市税务局监察室和广东省汕头市税务局监察科科长张楚生受到监察部和人事部的联合表彰,被分别授予全国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
此外,在加强税务监察工作的同时,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991年9月,国家税务局在总结近两年来各地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拟定并正式下发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为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了一个普遍应用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则》的规定,公,积极捐献,同时,在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地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得到普遍贯彻。
1990年9月,国家税务局颁发了《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使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初步做到了“三到位”(即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从实际出发,普遍建立健全了政治学习、民主生活会、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工作制度;一些省、区、市税务局并制定出政工干部工作守则和政治指导员工作守则,使思想政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落实到位。
(三)青年和妇女工作广泛开展。
1990年初到1991年8月,国家税务局与共青团中央联合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的活动。在各地税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的精心组织指导下,广大青年税务干部职工踊跃参加,大显身手,积极投身到这一活动之中,促进了广大青年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涌现出大批青年标兵。国家税务局、团中央联合表彰了100名税务系统青年标兵和10名全国新长征突击手。极大地调动了青年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税收工作的完成。同时,国家税务局还与全国妇联配合,在全国税务系统第一次组织开展了评选、表彰“三八”红旗手的活动,表彰了100名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和10名全国“三八”红旗手。这一活动的开展,使各级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广大妇女同志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进一步发扬光大,有力地推动了税务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
(四)基层建设打开新的局面。
首先是基层党组织逐步建立健全,一些省、区、市税务局采取“发展一批、调配一批、充实一批”的办法,使绝大多数基层税务所单独成立了党支部,加强了税收一线党的领导,使广大党员在税收等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出先锋模范作用。二是机关工作进一步做到面向基层,服务基层,保证基层。机各级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相继建立了复议工作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复议干部近3000人。为了加强对全国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1991年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部分调整。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国家“二五普法”规划,继续加强了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从事复议工作的税务干部基本掌握了庭审知识、法律文书制作、证据的取得和运用等,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1991年全国共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358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261起,与199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3.2%和112.2%,从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复议案件中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占42.3%,变更、撤销的分别占34.2%和20.2%;在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胜诉的占58.5%,败诉的占22.3%。
(一)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
1991年各地税务部门把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来抓。一是精心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和《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是对党的十三届七中、八中全会精神以及“八五”计划和十年发展规划纲要进行了学习讨论。三是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一些省、区、市税务局并在广大青年干部中组织学习《毛泽东选集》。同时,各地运用辅导、演讲、座谈、知识竞赛和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普遍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根据当地党委的安排,开展了城市或农村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在国际形势纷纭复杂的情况下,思想稳定,精神振奋,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信念,提高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共产党员不仅在抗灾救灾斗争中冲锋陷阵,克己奉关领导干部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基层总结经验,指导工作,积极为基层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在普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些省、区、市税务局分期分批培训税务所长,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和组织领导能力。各地并相继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1991年,全国税务系统共评选出9320个文明税务所(单位)。四是1991年,国家税务局组织了税务系统第一次文艺巡回演出活动和男子篮球比赛活动,寓教于乐,活跃了基层文化生活,推动了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
(五)先进集体、先进人物不断涌现。
1991年,国家税务局先后将勇斗歹徒、舍身保卫国家财产的优秀税务干部山东省青州市税务局稽查队副队长曲殿魁和同病魔作斗争、为税收事业鞠躬尽瘁的青年税务干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专管员王恩林的先进事迹广为宣传;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追授四川省巴中县税务局副局长李明伟“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并作出《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李明伟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掀起了向李明伟同志学习的热潮。1991年“七一”前夕,江苏省常州市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蒋元植被中共中央组织部授予“优秀领导干部”的荣誉称号。1991年,全国税务系统有9148个单位和58964人,分别被各地人民政府及税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工作会议。
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6月在四川省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会上各地介绍和交流了开展岗位培训、进行自学考试和加强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会后,各地税务部门召开本地区的税务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总结本地税务教育工作的情况,并制定本地区“八五”期间税务干部教育规划。
(二)岗位培训工作继续稳步前进。
一是建立健全岗位培训的规章制度。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教委召开的“全国岗位培训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了一些岗位培训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使岗位培训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二是加强岗位培训的基础工作。进行岗位分类、制定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培训教师进修等。三是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各地除利用省市级税校、干校等进行岗位培训外,还充分利用现有的130多所地市级培训基地进行岗位培训。为了使这些培训基地充分发挥作用,各地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同时,选调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任教。四是国家税务局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的领导。两次组织部分省市税务局教育干部研究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并组织起草了《全国税务系统岗位培训管理试行办法》。在黑龙江省税务学校举办了税收模拟教材教学研讨班,推广黑龙江省税务学校利用模拟税务工作和税务查帐进行教学的经验。
(三)税务学校的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
据统计,全国已有两所税务专科学校、26所税务中专学校、7所税务职工中专学校、10所省市级培训中心或干校、1所职工大学和2所直属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学院。这些学校和学院招生规模3万余人,教职工队伍已达9100余人。另外,各地还修建130多所地市级的税务干部培训班基地。1991年各级税务学校在加强学校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狠抓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抓了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了师生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开展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有关标准检查自己的工作,凡是没有达到要求的积极克服困难加以改进。与此同时,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教学和后勤保障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三是通过各种渠道,将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比较好的同志充实到教师队伍;对现有的中青年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为配合税务学校的正规化教学,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3月召开了教材编审委员会会议,研究了税务专业教材建设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普通中等税务学校各专业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和《全国普通税务中专学校学制转换的实施方案》。
(四)以自学考试为主的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取得新成绩。
各级税务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起辅导网点,提供了必要的设备和场地;配备了辅导教师,为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一些有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全国税务系统税收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对各地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一)“中国税制改革”合作项目的确立和项目预备性考察。
“中国税制改革”是中国国家税务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项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参加这一项目的工作。项目旨在为中国税制改革提供别国经验并培训中国税务人员。
国家税务局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0年开始就此项目进行接触,1991年春,形成了项目书最初文本,进入实质性阶段。同年四、五月间,应开发计划署邀请,由国家税务局组织考察团赴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和欧共体进行立项预备性考察。考察期间,考察团会见了美国、比利时等国和欧共体等国际组织的税务官员,若干大学负责人,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员,国际财政文献局局长,国际税收研究院院长等人,就开展税务合作、协助中国国家税务局安排税务官员培训与专家咨询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会谈。取得了满意成果,基本达到了考察目的。
预备性考察后,国家税务局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几经交换意见,对项目书进行修改,基本完成了项目书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考察和建议。
继199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对我国增值税和税收征管制度进行考察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于1991年6、7月间,派出以财政事务部部长助理甘地先生为团长的企业所得税考察团来华,就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进行考察。考察团一行先在北京同国家税务局及有关部门座谈,之后赴重庆、武汉作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向国家税务局提交了考察报告,报告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短期和中期改革的建议。
(三)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举办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
1991年10月21日至25日,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国家税务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为期5天的“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英、法、荷等国的15位专家学者和来自国内有关部门及部分省市税务局的60余位代表出席研讨会,就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研讨会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和讨论:
1.强化税收管理问题。(1)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我国征管改革建立的征管查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同时认为,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如能在基本原则统一的基础上,因地因时制宜,灵活制定征管办法,严密征管措施,更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深化征管改革要求全面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与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表示,愿为中国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作出贡献。(3)税务司法是完善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保障。与会专家和代表认为,根据中国情况,有必要尝试设立税务法庭,以维护国家税收的尊严和正常税收秩序。(4)建立健全税收法制,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要赋予税务机关查封、扣押、拍卖纳税人的财货,检查、冻结其银行帐户,强行划拨扣缴税款,甚至责令停止经营等项权利,以保证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要根据公平便利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懂得如何纳税,以及被侵权后怎样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等。
2.外资企业的避税和反避税问题。专家们认为,要做好反避税工作,首先应当加强国与国之间有关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这是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关键。这些信息应包括:商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价格、行业利润率、劳务价格、利率、资本投入收益率等。其次,要重视机构建设,配备专门人员。第三,要加强国内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还要搞好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共同提高反避税的质量。第四,要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适当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并进一步探讨国与国之间单独签订反避税合作协议的可能性。
3.行政复议问题。与会专家对我国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复议审理程序及其效果表示满意。来自美国、荷兰的专家对其本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做了介绍。
此外,1991年3月5日至8日,国家税务局与日本日立株式会社在北京联合举办“现代化税务信息管理技术研讨会”,双方就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
(国家税务局供稿,王平武、胡长清、薛潞生、郭六武、张立忠、王琦、梁伟、陈福良、孙海亭、张建平、刘宝柱、尤克介、鲍志明、倪锡明、段淑芝、王秀、顾晓波、陈居奇、王京、朱倩、郝昭成、董树奎、李树铭、张志勇、于英俊、吴新联、舒启明、马林、谭珩、高宇雁、张晓平、刘优辉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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