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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较多,低档税率级距较短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条件尚不具备,2011年改革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经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较多,低档税率级距较短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条件尚不具备,2011年改革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一审后,将草案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全国人大还专门组织专家座谈会和社会公众座谈会,听取各方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审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最终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维持最高档税率45%不变,同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适当加大对高工薪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为3%,同时适当扩大了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2000元扩大为1500~4500元。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草案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积极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精神,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财产转让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同时,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不纳税。
(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后,纳税人税收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约28%降至约7.7%。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好处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减轻税负。
(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后,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四)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静态算账,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元左右,按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测算,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约500多亿元。
三、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配套工作
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做了一系列配套工作,主要包括: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相应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维持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总额4800元/月不变,在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相应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与新个人所得税法配套的征管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修改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认真做好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税法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马静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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