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车船的排气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和长度,实行定额税率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未按价值征税,难以体现财富调节功能;二是没有体现对节能减排的激励作用;三是征收范围窄、税目设置不规范、税率档次不科学;四是征管手段有限、征收率仍需提高。按照新时期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有必要对车船税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2011年,我国的车船税改革与立法,主要是通过提升车船税法律级次,进一步完善车船税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实现以下目的:一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二是减少机动车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强化车船税的征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车船税改革与立法的主要内容
鉴于车船税涉及关系相对简单,现阶段制度...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车船的排气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和长度,实行定额税率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未按价值征税,难以体现财富调节功能;二是没有体现对节能减排的激励作用;三是征收范围窄、税目设置不规范、税率档次不科学;四是征管手段有限、征收率仍需提高。按照新时期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有必要对车船税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2011年,我国的车船税改革与立法,主要是通过提升车船税法律级次,进一步完善车船税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实现以下目的:一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二是减少机动车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强化车船税的征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车船税改革与立法的主要内容
鉴于车船税涉及关系相对简单,现阶段制度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将制定车船税法列入了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改革与立法相结合的思路,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一审后,将草案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听取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这次车船税立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改革和调整:
(一)完善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车船税。从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为此,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规定为依法登记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为便于征管,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的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车辆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车辆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由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改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车船税改革与立法的意义
(一)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法律。我国车船税制度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已走过60年历程,有关制度相对稳定,适时将其由条例上升为法律是条件成熟的必然结果,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二)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税制包括19个税种。但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制定了税收法律,其他大部分税种仍为税收暂行条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就要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车船税改革立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三)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和节能减排。一方面,对乘用车改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档次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标准看,7档排气量乘用车全国平均税额分别为179元、336元、407元、751元、1634元、2882元和4341元。这一结果既体现了财产税量能负担原则,也体现了排量大、用油多、税收多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给予减免税优惠,有利于促进汽车船舶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四)体现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导向和对民生、“三农”的优惠照顾。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标准看,货车、摩托车、挂车分别为74元、55元、38元,与原暂行条例规定税额相比,分别降低了5元、17元、41元;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全国平均税额分别为607元、710元,与原暂行条例规定税额相比,分别提高了126元、157元;排气量1.0升(含)以下、1.0-2.0升(含)的乘用车全国平均税额分别降低了30%、17%,分别减轻车主税收负担8亿元、20亿元。此外,各地均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或暂免征收车船税。
(五)对今后的税收立法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是作为我国第一部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法、财产税法,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地方税体系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二是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使公众参与立法,通过组织座谈、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使车船税立法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范例。三是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为今后的税收立法工作模式探索积累了经验。
三、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的主要配套工作
为配合车船税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做了一系列配套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实施条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并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611号令公布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车船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和特殊情况减免税以及车船税征管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一些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确保车船税法顺利施行,使新旧税法相衔接,便于税务机关征管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联合发布了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公告。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有关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文件,发布了相关车型目录公告。
(三)督促各地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法规。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保监会等部门积极主动开展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地抓紧抓好车船税配套性地方法规研究制定、出台工作,及时调整和完善车船税的有关征管办法、流程和软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制定出台了车船税实施办法或通知,明确了本地区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和相关减免税政策。
(四)完善征管措施。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对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各地税务机关会同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操作性文件。为简化办税手续,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下发了含有车辆技术信息的车型数据库,减少了纳税人办税需要提供的凭证数量。
(五)加大宣传培训和纳税服务工作力度。为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编写印发了车船税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答记者问、宣传提纲,并将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编写了相关培训教材,举办了培训班。各级财政、税务机关紧密配合、精心筹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向纳税人详细解读车船税政策,介绍车船税缴税方式和流程,扎实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殷丽海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