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26日 财建[2009]227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
(2009年5月26日 财建[2009]227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