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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在规范操作运行、提高采购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提升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以及GPA谈判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实现政府采购由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向发挥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转变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开展专项检查,积极构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2008年5月至10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一是实现了专项检查的既定目标。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了中央、省、市、县四级27.5万个采购单位、近2400个集中采购机构和1100个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查自纠,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教育,自觉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中的漏洞,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通过重点检查,基本摸清和掌握了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到了改革在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
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在规范操作运行、提高采购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提升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以及GPA谈判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实现政府采购由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向发挥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转变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开展专项检查,积极构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2008年5月至10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一是实现了专项检查的既定目标。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了中央、省、市、县四级27.5万个采购单位、近2400个集中采购机构和1100个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查自纠,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教育,自觉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中的漏洞,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通过重点检查,基本摸清和掌握了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到了改革在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廉政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和形成了政府采购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在专项检查工作中,从中央到地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在深化改革思路和措施等方面达成诸多共识,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为日后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奠定了基础。专项检查完成后,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案例,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些工作,标志着财政、监察、审计和预防腐败部门联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新机制正在形成,促进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向制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建立应急机制,抗震救灾紧急采购高效顺畅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全力保证抗震救灾物资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建立了快速采购的应急机制。一方面,为民政、红十字会、卫生等重要救灾部门的紧急采购项目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确保紧急采购及时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迅速制定特事特办方案,与供应商联系货源,加班加点组织采购活动,确保物资采购及时到位。另一方面,紧急制定相应办法。在不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前提下,为保障物资的安全和采购程序的规范,财政部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紧急制订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对紧急采购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采购行为作出了规范性管理规定,要求紧急采购结果必须公布,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等,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全国各个地区,特别是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灾区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均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建立起24小时值班制度,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采购、后补手续的办法,许多工作人员不顾个人安危,坚守岗位,有力保障了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中,各省市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采购保障与监管一起抓,为抗震救灾物资采购提供了有效保障,促进了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三、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
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5900多亿元,同比增长27%,资金节约率11.3%。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广西等省区积极探索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全区工程政府采购66.93亿元,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50.02%。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以改进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运作机制为制高点,大胆探索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实现了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双突破。2008年全区工程政府采购达83.66亿元,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53.23%。云南省财政厅为配合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将许多涉及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了政府采购。此外,河北、辽宁、吉林、河南等省还将中小学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农机和农险采购等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
四、采取措施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2008年,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扩大内需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加大了政策实施的落实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支持国内产业方面,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口产品审核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使进口产品审核规定得到落实。一些地方还结合区域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国有品牌等配套管理办法,推动和促进了国内产业的发展。湖北省财政厅在2009年省级协议供应商招标工作中,明确规定计算机协议供应商只招国内品牌,汽车、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摄影摄像机和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凡属中国自主品牌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赋权值5%。在支持节能环保方面,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扩大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节能清单共计30种产品,包括496家企业的14423个产品型号/系列;环境标志清单将产品由过去的14类2823种增加到21类6876种。同时,在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项目(含工程项目)只能采购清单中产品的基础上,建立了供应商承诺和退出机制,要求供应商保证在清单有效期内正常供货,违者将从节能清单中删除并两年内不再进入等。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继续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积极响应不同领域对政府采购扶持功能的要求,在支持自主创新品牌、推动保护政府机构信息系统安全、支持自主可控国产软件、推动TD-SCDMA发展、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促进小排量汽车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采购政策各项规定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制定采购文件、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中基本做到了体现政策功能要求,政策功能实施效果明显增强。北京、江苏、山东等省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专项调查。河北省财政厅创新引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优惠幅度,保障了优先采购政策的有效落实。2008年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控制在1.2%,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比重达到80%,政府采购民生项目中仅购买中小学免费教材就超过6亿元。
五、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辽宁、江苏、福建、新疆等省区围绕预防腐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一整套《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政府采购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和《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等制度,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督。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评审规范》,对公开招标活动评审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合同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供应商必须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以有效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2008年对9家违规供应商予以一年不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出台了《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打分复核制度》,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同时,成立了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3家组成的评分复核小组,对专家的打分进行复查核实。
六、推进操作执行规范管理,采购运行机制更加科学
上海市财政局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入手,将合同管理与支付管理、诚信管理、规范管理、履约跟踪、制度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夯实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江西省财政厅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其资金支付交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采购程序审核,对违法违规采购一律不予支付资金,实现了集中采购规模以每年20%的比例快速增长。湖南省财政厅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内容涉及21类60余项,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代理机构监管手段缺失、措施不力、监管难于到位的不利局面。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着力完善管理标准,不断规范采购程序,2008年制定了《各业务部门工作流程指南》和《采购业务关键环节复核制度》等近10项管理规定,设定了172道工序,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有据、有序、有力。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一套政府集中采购“一二八”运行机制,即以政府集中采购“三段式”管理模式为主线,以规范和效率两大主题为内涵,采取8项具体措施,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辽宁省、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坚持以提升采购业务操作和执行的规范化水平为核心,不断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有效带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北京、浙江、河南、广东等省市,山东烟台、河北邯郸等地市,建立了涵盖全省(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全过程各个环节的电子化系统。其中,广东省的电子交易同步监控系统还实现了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链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以实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福建省财政厅建立起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一个网络系统为支撑、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两个平台并行、多个功能模块协调统一的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综合系统,实现了在线监管、评审专家库网络化管理和远程随机抽取、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现场实行电子监控等多项功能。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开发了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主要由信息传输、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等13个模块组成,拥有全程监管、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四大功能。2008年,通过“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对1567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了全程监控,预先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231项,经过提醒纠正了221项。广西、深圳等地的集中采购机构从组织操作角度,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电子化操作,探索了网上竞价和拍卖方式,实现了网上下载文件、网上投标、评审专家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提高了采购效率。
八、GPA谈判和应对工作全面启动,政府采购国际交流不断深化
2008年,是中国开展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第一年。中国政府根据加入GPA的规定及相应的问题清单,向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WTO秘书处和GPA成员对我国启动谈判,并对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谈判文件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我国政府为加入GPA所做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国加入GPA谈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表示理解,但希望我国加快谈判进程。为此,财政部分别于2008年2月和9月,组团赴日内瓦与GPA成员开展谈判,6月和11月,与美国和欧盟在国内各开展了一次双边谈判,就双方关心的议题进行了磋商,还就美国向我国初步要价提出问题清单。财政部还配合有关部门,参加了中美投资协定、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完善《1985年贸易协定》,以及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自贸区有关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活动,做好瑞士、美国和韩国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的解释工作,并就这3个国家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问题作出答复。
2008年,财政部还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在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开展政府采购对话,就中欧政府采购法律政策进行交流。二是参加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全体会议,跟踪了解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调整谈判进展,以及GPA协议修改情况。三是参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参加了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会议,对有关成员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针对APEC领导人宣言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四是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参与修订《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五是参加亚行举办的年度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介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通过这些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国际上政府采购改革的最新动态,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提供了借鉴。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王勇、王绍双、王奇璋、肖帆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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