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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实施视同“境内关外”的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经济区域。截至2008年底,我国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有关背景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经济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回首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近2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和加工贸易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一)保税区。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沿海地区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整个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沿海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在投资、贸易、关税、金融等方面实行开放度更大的政策,需要为国内企业创造直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生产经营环境,兴办保税区正是适应了这些需要。保税区(Bonded Zones)是我国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模式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自1990年5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实施视同“境内关外”的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经济区域。截至2008年底,我国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有关背景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经济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回首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近2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和加工贸易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一)保税区。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沿海地区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整个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沿海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在投资、贸易、关税、金融等方面实行开放度更大的政策,需要为国内企业创造直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生产经营环境,兴办保税区正是适应了这些需要。保税区(Bonded Zones)是我国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模式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自1990年5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成立以来,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分别是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深圳盐田港、大连大窑湾、天津港、山东青岛、江苏张家港、宁波北仑港、福建马尾、厦门象屿、广州、珠海、汕头和海南海口保税区。
(二)出口加工区。20世纪90年代末,加工贸易已涉及我国绝大部分产业,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并且在推动利用外资、解决社会就业、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加工贸易分散经营、遍地开花,导致管理难度加大,容易引发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等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工作,在当时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将加工贸易从分散型向相对集中型管理转变。2000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第一批14个出口加工区。截至2008年底,国务院共在23个省(区、市)批准设立了56个出口加工区。
(三)保税物流园区。为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满足地方对保税物流的需求,更好地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国务院决定将保税区与邻近港区实施联动,设立保税物流园区。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了我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标志着我国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启动,走出了探索保税区转型升级的重要一步。2004年8月和2007年12月,国务院先后批复同意设立天津、深圳、大连、厦门、张家港、宁波、青岛、广州和福州保税物流园区(大连保税物流园区现已并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中)。
(四)跨境工业区。为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区位优势,促进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2005年2月,国务院批准同意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
(五)保税港区。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国际航运中心进一步发展,促进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业务的开展,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此后,国务院又先后批准设立了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厦门海沧、青岛前湾、广州南沙、深圳前海湾、重庆两路寸滩和张家港保税港区。
(六)综合保税区。为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整合,在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此后,国务院又先后批准设立了天津滨海新区、北京天竺、海口、广西凭祥和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
二、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税收政策
我国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及税收政策从总体上讲,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已形成一定的政策落差,如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就因其享有“免税、退税、保税”等政策(具体内容见下表),已成为我国目前税收政策最优惠的区域。
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生的背景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区域在功能定位和政策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从最初的保税区到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从功能单一的出口加工区到功能拓展后的出口加工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规范。
三、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情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在提升区域竞争力、扩大就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保税物流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税区共批准企业52226家(其中三资企业21551家),批准投资额990.9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5027亿美元;出口加工区批准项目1269个(其中外资项目1006个),批准投资额246.3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110.7亿美元。
(二)进出口总值保持较快增长。1993年,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总值仅为4亿美元,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中的比重不到0.2%,到2007年进出口总值达到2564.2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58.7%,在我国对外贸易总值中的比重上升至11.8%。
2008年,我国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总值达到29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出口1525.8亿美元,增长21.7%;进口1468.5亿美元,增长12.1%。
(三)高新技术产品在进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2008年,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值为2044.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1%,占同期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总值的68.3%。其中,处理器及控制器进口294.8亿美元,增长18.7%;液晶显示板进口94.6亿美元,增长2.9%;硬盘驱动器进口69.8亿美元,增长26%。出口则主要为笔记本电脑,2008年共出口523.3亿美元,增长22.2%,占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值的44.9%。
(四)出口加工区对加工贸易的发展和规范管理促进作用明显。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初期,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是漫山放羊,不利于加工贸易的规范管理,出口加工区设立后,不仅规范了管理,而且促进了区内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2008年,全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1445亿美元,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量的13.7%,同比增长27.5%,增幅高于区外加工贸易21个百分点。
四、不断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过程中,在国务院的正确指导下,有关部门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原则,深入分析区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灵活审慎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和政策,大大增强了政策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各项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起到了“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积极作用,为加工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了外贸增长方式转变。
(一)积极研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2007年,为控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缓解贸易顺差,国家取消了部分钢材、铝材、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同时,对其中的部分产品还征收了出口关税。这些政策的调整是及时和必要的,但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定,以免增加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和区内企业利用国产料件的成本,影响其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在坚持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和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广泛讨论和深入调研,及时提出了政策调整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了两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钢铁、化肥等98个税号的产品),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财政部也及时印发了《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原材料(已取消出口退税),进区时按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予以退税。
实践证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舒缓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的困难,对于保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和促进区域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拓展出口加工区功能,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生产型现代服务业入区,提升区域竞争力。为解决出口加工区功能单一,发展中遇到缺乏配套物流等功能的瓶颈制约问题,2006年12月,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和重庆出口加工区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为增强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动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2008年底,出口加工区拓展促进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工作在全国出口加工区全面推广,这一举措有利于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生产型现代服务业入区。同时,国家鼓励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物流配送分拨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产品售后检测维修服务中心,推动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王洪林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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