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7月16日 财政部财行[2004]9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民族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工作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问题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民族工作经费分配使用方向是: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照顾民族工作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
第四条 民族工作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规定
第五条 支出范围。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主要用于:
(一)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问题等机动性补助支出。
(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庆典等纪念活动的专项补助支出。
(三)开展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维...
(2004年7月16日 财政部财行[2004]9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民族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工作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问题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民族工作经费分配使用方向是: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照顾民族工作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
第四条 民族工作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规定
第五条 支出范围。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主要用于:
(一)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问题等机动性补助支出。
(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庆典等纪念活动的专项补助支出。
(三)开展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第六条 民族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替代正常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民族工作经费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报。国家民委应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民族工作经费支出范围,结合年度民族工作实际,及时编报民族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一)对于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问题等机动性补助支出预算,民委财务部门应根据历年的支出规律,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编报项目预算。
(二)对于重大庆典等纪念活动的专项补助支出预算,应根据当年的庆典纪念活动数量,按照保证重点的原则,编报项目预算。
(三)对于开展民族工作等方面的补助支出预算,应围绕民委的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编报项目预算。
第九条 预算审核和批复。财政部根据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审核国家民委上报的民族工作经费预算,并随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民委部门预算专项下达。
第十条 预算执行。国家民委财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民族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实行项目预算、分类管理的办法管理使用民族工作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一条 民族工作经费年度决算由国家民委负责编制,随部门决算一同报财政部审核,并由财政部随国家民委部门决算一同批复。民族工作经费年终结余,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民族工作经费使用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民委对民族工作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追踪问效,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