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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办社会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一个老问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制约性因素和体制上的障碍,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提高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三家中央大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还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就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重视并要切实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届四中全会均提出了要积极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着眼于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
国有企业办社会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一个老问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制约性因素和体制上的障碍,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提高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三家中央大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还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就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重视并要切实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届四中全会均提出了要积极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着眼于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财政部等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将有力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的办社会职能,例如,有的企业兴办中小学义务制教育,有的企业甚至承担公检法职能。只有把这些办社会职能分离出去,才能从体制上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从机制上创造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也才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完善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兴办的许多社会机构,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是在特定时期内国有企业替代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结果,也是政府管理职能缺位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还原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职能,在政府应当履行职能的领域内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并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步骤和试点工作具体政策
(一)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步骤。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选择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三户企业进行试点;第二步,选择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区域内的中央企业、享受中央财政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中央企业和其他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实施;第三步,对其他地区的中央企业实施。力争在3~5年内完成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具体政策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2.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3.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4.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财政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
5.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商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其所得税返还金额。
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实施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财政部高度重视,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和协调分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始终注意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分离单位与地方接收单位的关系,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在试点工作中,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部与国资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4月28日在京召开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过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严密组织,周密部署。为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下发<2004年移交地方管理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情况对账表>的通知》,要求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对移交机构的经费补助情况进行核对,为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财政部联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时间进度安排、移交机构及人员的核实、经费补助的核对等方面,对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严肃政策,把握原则。在试点工作中,财政部坚持按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实施整体部署、履行程序、签署协议、平稳移交。针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政策解释,统一对重大政策的把握尺度和移交工作的操作方式。为帮助试点企业指导下属单位认真做好移交工作,财政部要求试点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制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移交协议参考文本,规范了具体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协调,强化沟通。为及时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度,财政部派专人定期与试点企业及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了解数据核对工作和协议签署工作的完成情况。为使试点企业与地方政府尽快就移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财政部多次召集试点企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亲自赴山东、河南,现场办公协调,较好地解决了矛盾和问题。
(五)认真核定经费基数,及时办理相关划转手续。为做好移交机构经费补助基数的核定工作,财政部在地方财政部门与试点企业对账的基础上,对双方协议确定的经费补助基数与对账表中相关数据的差异逐项予以审核。同时,财政部会同试点企业,就移交机构人员最多的黑龙江、山东、河南等省的有关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在认真审核移交机构经费补助基数的基础上,及时下发划转文件,确保移交工作按期全面完成。
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顺利完成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三户企业所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了试点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试点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为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实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圆满完成三户试点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三户试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共涉及27个省(市、区)。其中,中石油涉及18个省(市、区);中石化涉及17个省(市、区);东风汽车公司涉及湖北、云南2个省。共计移交中小学729所,公检法机构125个;移交在职职工70069人(其中,中小学62032人,公检法8037人),离退休教师23717人。其中,中石油移交中小学431所,公检法机构33个,在职职工41038人(其中中小学36732人,公安4306人),离退休教师13568人;中石化移交中小学262所,公检法机构90个,在职职工25907人(其中中小学22765人,公安3142人),离退休教师8699人;东风公司移交中小学36所,公检法机构2个,在职职工3124人(其中中小学2535人,公检法589人),离退休教师1450人。
三户试点企业移交机构的资产总额43.38亿元,其中,中石油23.9亿元,中石化17.22亿元,东风公司2.26亿元。中央财政核定经费补助基数43.2亿元,其中,移交机构经费补助总额为38.7亿元,人均5.52万元/年;离退休教师经费补助总额为4.5亿元,人均1.91万元/年。
(二)取得的基本经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试点工作的圆满成功,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方面对工作的重视,得益于有关各方的密切配合与相互协作。
1.精心做好准备,认真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有关部门精心准备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积极指导和规范企业与地方政府做好移交工作,严格审核移交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数额,积极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核定和批复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经费补助基数。
2.服从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移交过程中,交接双方能够顾全大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国务院确定的政策和规定,确定移交人员、资产及经费补助支出,保证了国家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3.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地方各级政府和试点企业对移交工作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研究和协商,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听取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意见,促进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高度重视稳定,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3户试点企业都十分重视维护职工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力量深入细致地做好移交人员的思想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对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存在的一些疑虑,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并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移交人员和未移交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后顾之忧,保证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张国春、王国航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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