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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2003年农业税收收入情况
2003年全国共完成农业税收收入958.36亿元(含附加),比上年增收166.33亿元,增长20.54%。
(一)农业税:2003年全国完成农业税收入408.63亿元,比上年增收24.2亿元,增长6.3%。其中:正税收入337.40亿元,增收19.17亿元,增长6.02%;地方附加收入71.22亿元,增收5.06亿元,增长7.65%。滞纳金、罚款收入190万元,减少109万元。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第四年,全国农业税政策变化较大,农业税收入有增有减,增大于减。增收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辽宁、福建、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进行了全省范围,也是全国最后一批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10个省、自治区2003年农业税收入比上年增加8.2亿元。二是由于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品目改征农业税。除新增试点省外,其他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因改征增加6.42亿元农业税收入。三是江苏、安徽、江西等省改变减免管理核算办法,一部分减免税款通过财政支出方式落实,没有在征收的农业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增加8.32亿元农业税收入。减收原因主要有:一是从主要计税要素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减少。2003年全国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8395万公顷,比上年减少150万公顷。减...
一、2003年农业税收收入情况
2003年全国共完成农业税收收入958.36亿元(含附加),比上年增收166.33亿元,增长20.54%。
(一)农业税:2003年全国完成农业税收入408.63亿元,比上年增收24.2亿元,增长6.3%。其中:正税收入337.40亿元,增收19.17亿元,增长6.02%;地方附加收入71.22亿元,增收5.06亿元,增长7.65%。滞纳金、罚款收入190万元,减少109万元。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第四年,全国农业税政策变化较大,农业税收入有增有减,增大于减。增收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辽宁、福建、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进行了全省范围,也是全国最后一批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10个省、自治区2003年农业税收入比上年增加8.2亿元。二是由于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品目改征农业税。除新增试点省外,其他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因改征增加6.42亿元农业税收入。三是江苏、安徽、江西等省改变减免管理核算办法,一部分减免税款通过财政支出方式落实,没有在征收的农业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增加8.32亿元农业税收入。减收原因主要有:一是从主要计税要素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减少。2003年全国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8395万公顷,比上年减少150万公顷。减少的部分包括:根据耕地占用税占地批件正常核减的计税土地;以及清理有税无地的土地和永久性绿化带占地及退耕还林核减计税土地。二是农业税计税价格降低。2003年全国农业税实际执行平均单价1.257元/公斤,比上年减少0.016元/公斤。
(二)牧业税:2003年全国完成牧业税收入1.65亿元,比上年略有增长。其中正税1.46亿元,附加1946万元。
(三)农业特产税:2003年全国完成农业特产税产品收入96.28亿元,比上年减少11.42亿元,减收10.6%。其中:正税89.23亿元,附加7.01亿元,滞纳金、罚款457万元。从几项主要品目看:烟叶30.95亿元,比上年增收2.23亿元,其他产品均比上年减收,其中水产品11.05亿元,减收5.38亿元,原木12.1亿元,减收5000万元、水果10.12亿元,减收5.81亿元。减收的主要因素是,各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除烟叶外,在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部分品目改征农业税,部分品目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天津、上海、江苏三地停征了农业特产税。全国多数地区农业特产税产品收入有不同程度的减收,特产税收入相应减少。
(四)耕地占用税:2003年全国征收耕地占用税92.37亿元,比上年增收34.04亿元,增长58.35%。其中:本年收入83.35亿元,尾欠收入8.94亿元,滞纳金、罚款842万元。影响耕地占用税收入的主要因素是:一是税源增加。2003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9%,相应的非农业建设占地面积增幅较大。江苏、浙江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长4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多个百分点,新建房舍占用了大量耕地,加之两省税率较高,耕地占用税合计收入34.23亿元,占全国收入的37.06%。与此同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在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过程中,加大了对历年非法占地的清理力度,相应增加了查补税源。二是国土部门开展了专项治理,对总规划面积3.64万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进行了检查、清理,查出大量非法占用的耕地,增加了税源。
(五)契税:2003年全国契税收入359.43亿元,比上年增收116.43亿元,增长47.91%。其中:本年收入359.06亿元,尾欠收入687万元,滞纳金、罚款2926万元。契税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一是税源增加。房地产市场活跃,支撑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居住条件逐步改善,各地招商引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日趋增多。从房屋交易情况看,全国房屋竣工面积比上年增长较大,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2456元/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8%。从土地交易情况看,在有偿用地全面实施招标、挂牌、拍卖等竞价方式后,土地成交价格快速增长。房地产交易额大增,带动了契税的增加。二是各级征收机关把契税作为新的增长点,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配合,采取进驻房地产市场设立窗口的征收方式,从源头控制税源,增强了依法纳税的透明度。在征收过程中,推广应用了契税征管软件,方便了纳税人纳税,提高了办税效率。
二、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工。年初召开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总结了改革试点工作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农村税费改革形势下农业税工作。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坚决遏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事件发生,确保实现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的工作方针,指导和促进了各地工作的开展。
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农税部门提出了一系列贯彻执行意见。2003年进行全面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克服“非典”不利影响,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积极成效。2002年以前全面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中央提出的“减轻、规范、稳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巩固改革成果,防止负担反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农税部门提出了贯彻意见,加大了检查和调研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与国务院税改办一起多次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召开座谈会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制定、修改各项农业税收政策
(一)针对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附加核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规范农业税减免管理,农税征管局完成了《农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并根据部分地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
(三)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03年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问题,为最终取消农业特产税创造条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自2000年起承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修改后,完成了各项上报准备工作,并于2003年10月上报国务院。
(五)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有关契税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对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有关契税予以减免。
四、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各项工作
在了解掌握各地2002年度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后,国家税务总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农业税灾歉减免情况的报告》,上报国务院。
2003年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50.8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亿元减免税额,其他由省以下财政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到安徽、四川、陕西等省查看灾情,大量搜集灾情资料,汇总各地上报的申请减免指标,与财政部共同完成了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的分配方案,并督促各地将农业税灾歉减免款落实到户。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农业税征管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二轮土地承包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据实进行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面积,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另行处理,不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了农民认可。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有明显差异的,核定常年产量时有所区别,不搞“一刀切”。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粮食市场价、保护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注意与毗邻地区衔接。计税价格明显偏高的地方,实事求是地进行了调减。除国家政策调整外,正式确定的农业税负担将保持长期稳定。
(二)规范征管方式和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农税部门按照2003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农业税收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采取农业税征收机关征税、协税员协税护税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改革农业税征管方式,努力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纳入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安徽的征收机关到村民所在地进行“定时、定点、定额”的三定征收的办法,在全国得到普遍推广。其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也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农民主动纳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群众积极到征收机关设立的临时征收点和纳税大厅缴税。为规范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征管行为,各地普遍实行了农业税收公示制度和计税要素登记与纳税人签字认可制度,在征收中推行“三公开、四到户”,即税收政策公开、计税依据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政策宣传到户、纳税通知到户、税票填开到户、减免落实到户。对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以及农业税减免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了农民利益,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
(三)加强宣传,增强政策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各地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农税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例如:湖南省农税部门不仅加强了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还利用集市贸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税法宣传,动员群众主动上门纳税,做新型“纳税人”。
(四)规范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严肃征管工作纪律。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对“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的征管制度”,“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等内容做出了严格规定。为了规范农税征管行为,杜绝涉农负担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税征管“十不准”的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征管工作纪律,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直接受理农民群众对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正确执行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继续推进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和水平。全国绝大多数省都进行了基层农业税征管信息化试点,不少省市和全国相当一部分县市基层农业税征管工作都纳入了微机管理。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改变了农业税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提高了征管工作效率,促进了征管方式的转变,有力的配合和支持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一)针对各地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草拟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以规范两税执法行为和征收流程。
(二)全国各地农税部门普遍加大对历年非法占地的清理力度,同时加大对历年耕地占用税尾欠的征收力度,尽量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发挥国家税收的杠杆作用。
(三)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征管流程。例如:湖南省加强省级窗口征收,省厅严格审批程序,及时与基层通报项目情况,在省国土部门下发的用地批文项目里,做到了无一漏征。通过公开办税,严格执行纳税申报、项目审批程序,实行数据采集、报表生成、税票打印等全套联网信息化管理,基本控制了非法减免,全省耕地占用税达到3.94亿元,增长76%,征收成本总体下降了50%。
(四)针对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擅自变通、调整契税政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农税部门组织各地征收机关认真开展了契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对契税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五)各级征收机关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配合,采取进驻房地产市场设立窗口的征收方式,从源头控制税源,增强了依法纳税的透明度。在征收过程中,推广应用了契税征管软件,方便了纳税人纳税,提高了办税效率。
七、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共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194件次,涉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来信来访中主要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偏高,平摊农业税税款,强行征收农业税,收税不开完税证或收税打白条,执行税收政策有偏差等。农税局对每一起群众来信来访都责成当地省一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反馈率88%。处理结果大部分得到了农民群众的认可。信访件中典型处理2件,国家税务总局两次派工作人员赴内蒙古阿荣旗调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农民信访问题的函》文件,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农业税征收问题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刘娟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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