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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海关法的贯彻实施,2003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该《条例》于2003年11月23日以国务院392号令公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使其内容和结构更为合理,纳入了《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条款,充分体现了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原则,对征税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并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率的栏目设置。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完善了以关税为手段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贸易救济措施。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海关执法手段和关税征管制度。
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法规政策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海关法的贯彻实施,2003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该《条例》于2003年11月23日以国务院392号令公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使其内容和结构更为合理,纳入了《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条款,充分体现了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原则,对征税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并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率的栏目设置。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完善了以关税为手段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贸易救济措施。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海关执法手段和关税征管制度。
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法规政策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二)为支持我国承办北京第29届奥运会,特制定了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四是对国际奥运会、国际单项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五是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为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对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非典”疫情结束之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为支持科研事业发展,对中国科学院与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合作利用强子对撞机进口ATLAS、CMS高能物理实验项目,在2001~2005年内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已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42个重点国债技术改造项目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报关进口的设备,其关税按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此前按该政策可免的已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但对以此为税基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不予退还。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六)为支持拆船业的发展,对“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对边境小额贸易涉及的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商品,明确规定,在实施措施期间,不再执行边贸进口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自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三、关税调整及成效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减让义务,自2003年1月1日起,下调了近5000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关税总水平从12%降低到11%。同时为适应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部门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通过增列税目、制订暂定税率等方式,适当调整进口关税税目,降低部分国内资源不足原材料及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税率,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003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8512亿美元,其中一般贸易进口1835亿美元,全年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共计3712亿元,比2002年增加1121亿元,增长43%。2003年关税税率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履行WTO关税减让义务。就履行承诺而言,到2003年,67.4%的税目(近5000个)的税率已调整到位,即已达到我国承诺的最终约束税率。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2%下降到11%。下降幅度为8.3%。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1%降低至16.8%,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1.4%降低至10.3%。
(二)关税配额产品税目、税率的调整。2003年仍维持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氨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税率维持不变,配额外税率根据承诺有所下降。
(三)实施“ITA协议”的关税税率。根据承诺,2003年我国对256个税目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即:ITA协议)税率,其中90个税目的税率降为零,平均税率降为1.5%。另外,取消要求进口商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最终用户证明的做法,改为由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所进口设备符合用于信息产品范围的相关证明的国际通行做法。
(四)暂定税率的调整。2003年对204种产品实行年度暂定最惠国税率,平均税率水平6.37%。
(五)曼谷协定税率。根据相关协议,2003年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四国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区域性协定税率。对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老挝进口的20种商品给予特别关税优惠。
(六)中泰果蔬零税率的安排。根据中泰双边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泰两国对早期收获产品中税则的第7、8章的产品,即蔬菜、水果提前实施了零关税。
四、反倾销、保障措施实施情况
(一)反倾销。2003年,我国反倾销共立案6起,涉及产品分别为:乙醇胺、三氯甲烷、氯丁橡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锦纶长丝和水合肼等六种产品。共涉及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中国台湾、韩国、印度、欧盟和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涉案金额约5亿美元。
2003年,我国共对11个反倾销案件做出终裁,涉及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丙烯酸酯、己内酰胺、铜版纸、邻苯二酚、苯酐、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冷轧板卷、聚氯乙烯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等11种产品。共涉及韩国、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德国、俄罗斯、荷兰、比利时、芬兰、欧盟、印度、中国台湾、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国家和地区。涉案金额约35亿美元。
(二)保障措施。自2003年1月17日开始,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27个税号的进口钢铁产品已陆续达到保障措施确定的配额量。我国开始对上述钢铁进口产品,除按最惠国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外,还按不同类别加征10.3%~23.2%的关税。
2003年5月23日,本次钢铁保障措施第一阶段(2002年5月24日至2003年5月23日)实施结束。2003年5月24日起,开始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实施。第二阶段,上述钢铁产品加征关税税率均降低8%,即对上述5大类27个税号的钢铁按不同类别征收9.5%~21.3%的关税。
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03年1月、5月和11月三次发布公告,对部分国内不能生产或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钢铁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主要涉及上述5大类15个税号的产品,其中冷轧不锈薄板(带)排除产品最多。
2003年12月,美国和欧盟分别撤销其钢铁保障措施,我国钢铁产业严重损害的威胁不再存在,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12月26日,我国终止对上述5大类27个税号的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五、多边、区域及双边关税互惠谈判进展
(一)WTO相关工作。
1.WTO范畴的关税谈判。WTO框架下的关税谈判主要包括新一轮多边谈判、与要求加入国家的市场准入谈判等。
(1)新一轮多边关税谈判。2003年9月第5次WTO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目的是对前半程谈判进行总结,并通过部长会议解决一些谈判中的难题。
中国首次作为成员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在农业、非农产品、新加坡议题等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立场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财政部提出的非农产品关税减让公式(即中国公式)、新成员关注以及其他关税削减建议,成为谈判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并被谈判组主席采纳,成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2)与要求加入WTO的国家进行市场准入谈判。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进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有助于扩大我国产品和服务对这些国家的市场准入,促进我国对外出口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目标的实现。目前,共有29个国家申请加入WTO。我国已于2002年3月、4月分别向俄罗斯、越南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并于2003年8月向其他27个申请加入国家中的25个提出同样要求。在申请加入的国家中,俄罗斯、乌克兰、越南、沙特与中国政治、经济关系最为密切,双边贸易额较大,是我国进行谈判的重点。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已与俄罗斯、乌克兰、越南、沙特开展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财政部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关税谈判方案,并参加有关谈判。
2.开展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包括对贸易体制和政策的评价、指出其体制中有悖于WTO原则的措施、要求其改正不当政策措施,以利于其他成员产品出口。这之中与财政有关的领域包括关税、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出口限制等。2003年中国收集了有关信息,完成了对美国等成员的审议。
(二)曼谷协定框架下的有关谈判。《曼谷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其第三轮谈判于2002年底正式启动,旨在进一步扩大成员之间关税减让的产品范围、提高关税减让的幅度,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增长。
根据第七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的谈判方案,中方在曼谷协定第十九、第二十次常委会期间,分别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进行了两轮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并交换了出、要价单。
(三)中国-东盟10+1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2002年11月4日,在中国-东盟第六次领导人会议(柬埔寨)期间,朱镕基总理与东盟10国领导人分别签署了《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根据中泰两国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有关协议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双方对《税则》第7、第8章的产品,即蔬菜、水果实施零关税。
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与东盟9国间(东盟国家中菲律宾因国内问题,暂时不参加)先期降税的“早期收获”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协议,我国的“早期收获”方案产品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8章的产品,共571个税目,以及我国与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文莱等国双边适用1~8章以外的少量产品,共22个税目。“早期收获”产品2004年的降税模式是,对2003年最惠国税率高于15%的产品税率降为10%,税率在5%(含)~15%(含)之间的产品税率降为5%,税率低于5%的产品实行零税率。根据协议的规定,东盟9国中文莱、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早期收获”降税安排,老挝、缅甸、柬埔寨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对“早期收获”产品进行降税。
另外,在2001年11月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我国领导人宣布中国将向老挝、柬埔寨、缅甸三国的部分产品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特惠安排的内容为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自老挝进口的220项产品、自柬埔寨进口的330项产品以及自缅甸进口的131项产品实施零税率。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在给三国的正式换文中,规定了如出现进口激增从而损害或威胁国内产业的情况,我国将取消特惠、恢复正常关税的保障性条款。
(四)内地—香港经贸关系。《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正式签署。《香港安排》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三项主要内容。《香港安排》明确了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货物贸易部分,规定了香港继续对原产于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安排》附件1表1规定的273个税目的商品实行零关税;并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其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合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服务贸易部分,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向香港开放部分服务业。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金融和旅游方面的合作,并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流。
此外,双方将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七个方面的合作。
(五)内地—澳门经贸关系。《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澳门安排》)的磋商于2003年6月20日在北京启动,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正式签署。
《澳门安排》的文本、内容及文字基本参照《香港安排》拟订,其中少数地方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对比《香港安排》中享受货物贸易零关税的产品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即只有从香港直接运送至内地的货物方可享受零关税优惠,《澳门安排》中的相应规定是,满足下列三种情况的澳门产品可视同符合原产地的直接运输规则,一是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二是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并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及满足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三是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供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货物的原厂商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叶绿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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