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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适时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农业税收改革与征管工作,全年农业税收实际征收入库795.03亿元,比上年增收250.26亿元,增长45.9%。为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02年农业税收入大幅增加
(一)农业税。2002年农业税征收384.43亿元,比上年增长100.93%。其中:正税收入318.23亿元,地方附加收入66.16亿元,占正税20.79%,比上年增加39.79亿元,增长150.89%。滞纳金收入359万元。尾欠收入1.78亿元。2002年农业税征收呈以下几个特点:1.主要增收点在税费改革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2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20个省的农业税收入达357.32亿元,比上年增长343%,占农业税收入总额的92.95%。2.平均税率有所增加。全国农业税实际执行平均税率为6.79%。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平均税率为6.71%。实际执行附加税率全国平均为正税的21%,比上年平均税率调增了5个百分点。3.计税基础扩大。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8545万公顷,比上年减少387万公顷;常年产量4285...
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适时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农业税收改革与征管工作,全年农业税收实际征收入库795.03亿元,比上年增收250.26亿元,增长45.9%。为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02年农业税收入大幅增加
(一)农业税。2002年农业税征收384.43亿元,比上年增长100.93%。其中:正税收入318.23亿元,地方附加收入66.16亿元,占正税20.79%,比上年增加39.79亿元,增长150.89%。滞纳金收入359万元。尾欠收入1.78亿元。2002年农业税征收呈以下几个特点:1.主要增收点在税费改革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2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20个省的农业税收入达357.32亿元,比上年增长343%,占农业税收入总额的92.95%。2.平均税率有所增加。全国农业税实际执行平均税率为6.79%。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平均税率为6.71%。实际执行附加税率全国平均为正税的21%,比上年平均税率调增了5个百分点。3.计税基础扩大。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8545万公顷,比上年减少387万公顷;常年产量4285亿公斤,比上年增加2299亿公斤;农业税计税价格1.2731元/公斤,比上年减少0.0625元/公斤。2002年亩均常产334公斤/亩,比上年增加了186公斤/亩。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负担41元农业税,其中34元是正税,按纳税户数计算,户均负担农业税168元,其中正税139元。
(二)牧业税。2002年牧业税征收1.57亿元,比上年增长284.57%。其中正税收入1.4亿元,附加收入1607万元。
(三)农业特产税。2002年农业特产税征收107.7亿元,比上年减收19.76%,其中正税收入100.3亿元,地方附加收入7.3亿元。从几项主要品目看:烟叶28.69亿元,比上年增收3.68亿元,增长14.72%;水果15.93亿元,比上年减收7.3亿元,减少45.8%;水产品16.42亿元,比上年减少4.11亿元,减少20%。2002年农业特产税减收主要有以下原因:1.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由于执行新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征收环节合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而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相应减少。通过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部分省已经没有农业特产税征收项目。2.国家对林木实施限制采伐的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又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加大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速度。原木、原竹采伐量持续减少,税源减少,对收入有直接影响。3.受《中越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影响,渔区农业特产税大幅减收。4.农业特产品品种老化,销路不畅,出口受阻,销售价格走低,导致税源短缺。
(四)耕地占用税。2002年耕地占用税征收58.3亿元,比上年增收17.97亿元,增长44.64%。其中本年收入51.88亿元,尾欠收入6.35亿元,滞纳金、罚款1022万元。增收因素是:1.非农业建设占地面积增加。2002年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为183.75万亩,比上年增加55.11万亩。各级征收机关掌握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202.45万亩,比上年增加49.69万亩。2.加大了清欠和查补税源力度。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在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过程中,加大了对历年非法占地的清理力度,相应增加了一块可以查补的税源。3.征收效率有所提高。随着国家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政府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建设用地的征用审批和供地方式更加规范,使税源控管更加有效、严密,提高了征收效率。
(五)契税。2002年全国契税征收243亿元,比上年增收65.11亿元,增长36.6%。其中本年收入240.77亿元,尾欠收入2.08亿元。滞纳金、罚款1466万元。契税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税源增加。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落实,以划拨、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为减少,土地交易税源大幅度增加。二是城市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增加了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房地产交易价格稳中有升。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农业税各项政策法规
(一)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政策规定,规范征管行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经组织多次座谈讨论和征求各地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拟上报工作。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了从源头杜绝农业税收负担恶性案(事)件的措施办法和具体要求。(1)农村税费改革地区要进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税费征管分开,明确税费征管责任,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行为。(2)规定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十不准”,严明征管纪律。(3)建立和健全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制度,加强对涉及农民税收负担恶性案(事)件的查处。
(二)修订农业税条例,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许多内容已与现行农业税收政策不相符合,失去了指导作用,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的农业税收工作又迫切需要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易于操作的农业税条例的指导和规范。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进行修订。
2.针对农业特产税存在的问题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出现的新情况,在对河南、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管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特产税改革方案。为确保改革方案切实可行,又在福建省组织召开了部分地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会议座谈情况,对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
(三)完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各项制度规程。
1.组织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拟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组织完成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调研、起草修订草案及说明稿、征求意见和修改定稿工作。2002年,上报国务院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便于《条例》出台后的贯彻执行,配套拟定了《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规程》,经召开座谈会和向基层农税征管人员征求意见,已形成初稿。在对契税征管基层工作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契税征管业务规程》。
2.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个案调整了耕地占用税、契税相关政策。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制定了西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系列优惠政策。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负担,发布了《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三、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确立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要实行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奋斗目标,提出改革试点地区要进行以税费征管分离、逐步实行纳税人上门纳税,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为内容的征管改革工作思路,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出现的新的农业税税负不公平,各地农业税实征税额有可能突破中央预定目标等矛盾和问题,通过对安徽、江苏两省改革试点中农业税任务管理和农业税负担情况的具体调查,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并上报国务院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收政策和征管的措施、办法、建议,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四、认真落实各项农业税减免政策
2002年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下达农业税减免指标42亿元,实际减免农业税52.97亿元,比上年减少3亿元。其中灾歉减免35.36亿元,社会减免15.7亿元,有1160万户共4622万人受益,其他减免1.91亿元。减免额中,县级累计下拨减免款退库数为29亿元。牧业税由于受灾情况好于上年,实际减免牧业税1.6亿元,比上年少减免1.22亿元。耕地占用税按政策减免税额7.26亿元,其中免征6.63亿元。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税减免政策,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体现党和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怀,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先后赴重灾省份河北、山东、湖北和湖南省,对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并将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减免工作出现的新特点向财政部进行了通报。同时,多次与财政部沟通协调,提出了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各级农税机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山东、内蒙、黑龙江等省区自2002年8月份开始进行全省范围内的调查核实,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符合受灾实际;辽宁、安徽、宁夏等省区将减免补助款分配方案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将减免税款及时、公开、公平地落实到了每一户受灾农户、每一位农民手中。
五、制定征管措施,夯实农业税收基础工作
(一)合理确定计税要素。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对计税土地面积进行了核实,2002年全国核减了5800余万亩计税土地面积,解决了多年来农业税征收中存在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的问题。在常年产量方面,河南省采取“从低核定,总量控制”的办法,防止了脱离实际、高估常产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严格税源管理,加强农业税基础建设。各试点地区的农税征收机关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全面开展了农业税税源普查、登记造册和建立档案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规定,纳税人要按照纳税登记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如实申报自己的计税土地面积、应税品目等基础数据,并签字认可;协税、护税组织负责发放、收回、初审并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登记表制作征收清册。形成了纳税人、协税护税组织和税务机关三方参与、相互监督的税源管理机制。各试点地区在查清税源的基础上,建立了明细到户的台账和卡片,编制了农业税征收清册,建立了征管档案,制定规章制度,严格了会计统计、票证使用和纳税通知书发放等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
(三)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势,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切实规范征管行为,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探索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新办法。农业税收征管正逐步实现由上门征收向农民主动申报纳税转变,由分散征收向定时、定点、定额征收转变。最先试点的安徽省在税收征收中实行的“三定”、“八到户”、“十不准”、“五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切合实际,便于农税干部遵照执行和农民群众理解监督。四川省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对农业税征管方式实行“三个转变”,即由委托乡村干部代征向地税机关直接征收转变;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监控管理转变;由上门催收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转变。一些还没进行税费改革的地方也尝试进行了税费分离的改革,如辽宁省推行了税收公示制,税费由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分别收取,并且在农业税征收中,将各户税额、计算方法、减免额度以各种形式公示到村,为下一步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做好了准备。
(四)公开办税,强化农业税征管监督机制。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下发的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各试点地区在税务公开、执法行为公开、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加大对徇私舞弊税收人员的查处力度等方面都做了切实有效的工作。四川省实行办税“四公开”,即“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办税时限公开,办税结果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人情税”、“过头税”、“粗暴收税”等事情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沈宏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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