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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累计金额为2590.60亿元,比2001年增收98.30亿元,增长3.9%。其中,关税705亿元,进口环节税1885.60亿元。这是继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后,海关税收连续4年持续增长。
一、2002年关税法规政策制定情况
(一)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原对进口原材料免税的政策不再继续执行。二是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合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先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核查“产品全部出口”情况属实的,在5年内每年返还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发生产品内销,追缴已返还的税款,并给予必要的惩罚。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批准的产品...
2002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累计金额为2590.60亿元,比2001年增收98.30亿元,增长3.9%。其中,关税705亿元,进口环节税1885.60亿元。这是继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后,海关税收连续4年持续增长。
一、2002年关税法规政策制定情况
(一)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原对进口原材料免税的政策不再继续执行。二是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合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先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核查“产品全部出口”情况属实的,在5年内每年返还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发生产品内销,追缴已返还的税款,并给予必要的惩罚。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5年内,有关部门应对其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三是自2002年10月1日起,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确需减免进口税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操作办法。研究制定了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十五”期间远洋渔船和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在履行入世后取消小轿车、轻型客车国产化的管理规定的承诺后,为保证汽车工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一起研究制定了《汽车整车特征认定管理办法》。
(三)出台了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世贸规则及支持部分重点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集成电路(含彩色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和配套系统免征进口税收;生产民用卫星企业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税收;国内支线飞机生产企业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税收;“十五”期间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对交通部进口的海上搜救直升机免征进口税收;对科教机构与欧洲核子中心科研合作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对外国在华设立文化中心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对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税收;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免征进口税收。同时,还制定了支持中国举办奥运会、特奥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上海申办2010年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承诺的请示。此外,为了维护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确保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自2002年7月1日起,取消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己内酰胺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四)研究并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草案。
二、履行入世和曼谷协定的降税义务,降低进口关税水平
根据中国加入WTO后所作的承诺,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大幅下调了5332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降幅为21.56%;加权平均税率由9.5%降低到5.56%,降幅为41.5%。
同时,为保障国内生产需求,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更好地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贸易,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和“覆铜箔板玻璃纤维布”两种商品实行年度暂定关税,其进口税率分别由9元/平方米、12%降至1.2元/平方米、6%。
鉴于2002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的下降,行邮税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税目由4栏简化为3栏,税率由10%、30%、50%、70%四个档次调整为10%、20%和50%三个档次。
曼谷协定是按照WTO“授权条款”成立的,以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税互惠为形式的区域性组织。创始成员是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中国于2001年5月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除因与印度未就关税减让达成协议而双边互不适用外,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三国的744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税率。这些商品的平均税率为12.3%,平均优惠幅度为21.1%。同时,对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进口的18种商品给予特别关税优惠。
对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马约特岛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三、实施保障措施与征收反倾销税
(一)2002年,为避免美国采取钢铁保障措施后贸易转移对国内钢铁市场造成的冲击,国家对进口的9类48个税目的钢坯及钢铁产品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规定对超过规定数量的上述进口产品加征一定比例的关税,实施期限为180天。经过为期6个月的调查后,在2002年11月,决定对5类27个税号的钢铁产品实施期限为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对超过规定数量的这些产品加征最高为23.2%的关税。
(二)2002年6月20日,决定对进口的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1年8月16日起为5年。
四、拟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和区域贸易合作关税谈判及实施方案
(一)从2002年起世贸组织启动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并计划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全部谈判。新一轮谈判包括农业、环境、服务业、制成品、反倾销、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透明度、贸易便利化、投资和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中国研究制定了参加WTO新一轮谈判的农产品、非农产品关税减让模式并分别提交给WTO农业谈判委员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委员会。
(二)2002年11月4日,中国及东盟10国领导人正式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该框架协议规定了自贸区的目标、范围、措施、起止时间、先期实现自由贸易的“早期收获”方案、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具体安排、中国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3个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未来谈判安排等。规定中国和东盟的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文莱6个老成员国家自2005年至2010年通过按规定逐步削减关税建成自贸区,对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4个东盟新成员国家,自2005年至2015年,通过采用较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的实施阶段逐步削减关税建成自贸区。同时制定了对老挝、柬埔寨、缅甸3国给予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三)制定了“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目的货物贸易关税谈判方案。
(四)参加了俄罗斯申请入世工作组会议及市场准入的双边谈判、APEC市场准入磋商和中蒙俄3国过境贸易谈判。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方霞、叶绿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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