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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加强产权变动监管,有力地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一)中央管理企业国有资本变动情况。1999年新设立中央企业251户,投入国有资本1248亿元。其中,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企业118户,投入国家资本1239亿元;中央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133户,投入国有法人资本9亿元。全年变动国有资本的中央企业381户;净增加国家资本568亿元,国有法人资本224亿元。其中主要是脱钩企业的产权变动和新组建重要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产权变动。与此同时,还补办了中央企业占有产权登记65户,占有国家资本1亿元,国有法人资本2亿元,国有资产总额9亿元;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24户,注销企业国有资产账面值6亿元。办理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2户,批复了4户外经贸企业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二)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大力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
1999年,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加强产权变动监管,有力地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一)中央管理企业国有资本变动情况。1999年新设立中央企业251户,投入国有资本1248亿元。其中,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企业118户,投入国家资本1239亿元;中央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133户,投入国有法人资本9亿元。全年变动国有资本的中央企业381户;净增加国家资本568亿元,国有法人资本224亿元。其中主要是脱钩企业的产权变动和新组建重要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产权变动。与此同时,还补办了中央企业占有产权登记65户,占有国家资本1亿元,国有法人资本2亿元,国有资产总额9亿元;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24户,注销企业国有资产账面值6亿元。办理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2户,批复了4户外经贸企业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二)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大力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按照国务院部署,1999年财政部办理资产划转共31项:其中由地方划转中央的13项,涉及资产总额45.61亿元,所有者权益20.20亿元;由中央划转地方的10项,涉及资产总额24.03亿元,所有者权益11.04亿元;中央部门之间及地方省市之间的资产划转共8项,涉及资产总额7.23亿元,所有者权益1.95亿元。经财政部办理的企业兼并案共7项,涉及资产总额15.05亿元,所有者权益5.46亿元。此外,为落实国务院将“拨改贷”资金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决定,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规范“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行为。
(三)继续抓好企业脱钩资产管理。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企业脱钩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推动了脱钩企业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脱钩过程中资产划转工作的通知》。1999年财政部办理脱钩企业资产划转事项16项,涉及资产总额189.49亿元,负债总额75.55亿元,所有者权益113.94亿元。为了抓好企业脱钩管理,一方面注意从产权变动登记入手,加强了对变动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管,对国有资产的流量和流向进行严格监控;另一方面努力推动脱钩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产权制度建设。针对脱钩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起草了(中央管理企业资产及相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999年10月正式报国务院。
(四)逐步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多年来的行业管理体制和部门观念,使得为数不少的企业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很混乱。针对这种情况,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继续加大该办法的实施力度。先后协助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等部门规范、理顺了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1999年财政部为其划转资产8项,涉及资产总额540.70亿元,负债总额449.69亿元,所有者权益90.01亿元。
(五)加强产权变动监管立法。为了适应国有经济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进行,并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1999年9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对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使得资产划转工作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针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建设滞后,管理手段缺乏的现状,于1999年9月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了严格界定。在对其经营与监管、基础管理、效绩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的同时,又着手起草制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暂行办法》、《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格转增国家资本(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此外还与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强化国有股权的管理
(一)加强国有股配股、转让的管理工作,规范股东行为。依据有关法规,支持保护正常的、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转让行为,支持上市公司配股过程中国有股权单位的配股工作,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坚决把好股权转让关,制止股权转让中的弄虚作假和炒作之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资本运作中的欺诈行为。1999年,审批141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配股工作,国有股股东认购配股9.3亿股(其中国家股股东认购配股4.4亿股,国有法人股股东认购配股4.9亿股);办理69家国有股权转让或划转事宜,实现国有股权转让收入40亿元。同时,对一些国家重点大型企业(如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的重组上市方案进行了研究和指导,明确了国家股持股单位,协调办理了增加国家资本金等工作。1999年,对60家中央直属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进行了审批,盘活国有资产约2559亿元,实现国有股权1874亿股。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产变现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和国务院的以变现部分国有股权弥补部分社保资金缺口的有关要求,对国有资产变现工作进行了研究,并组织进行了试点。一是对国有股权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进行数据测算,设计出国有资产变现方案;二是起草《向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配售及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资本账户管理办法》等办法,对变现的原则、组织管理、实施步骤、资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三是与中国证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国有资产变现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拟定有关管理办法上报国务院;四是与有关部门一道组织进行了国有股配售和向新发行股票公司转让国有资产的试点,有效地调整了国有经济布局,并为社会保障资金开辟了新的筹资渠道。
三、积极探索产权激励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创新决定》),1999年9月,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北京市中关村管理委员会共同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调研,选择并指导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激励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设置了各具特色的股份激励方式,这些方式主要有:设立职工持股会出资购买股份,用于奖励经营者、科技骨干和有贡献的职工;认购股份期权和奖励股份期权相结合;公司全员持股计划;通过奖励股份、职工收购国有股的办法,使职工持股会成为最大股东;以技术作价入股,一半股份激励有贡献人员。
四、加强对产权纠纷案件的查处
(一)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我国现阶段的许多产权纠纷的出现是由于政府及行政部门的行政划拨行为造成的。对于这类纠纷,司法部门很难作出处理,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立法。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确保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行政机关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事务性工作,降低行政机关进行此项工作所承担的行政风险,1999年,财政部积极进行了中介机构介入产权案件调处的试点工作,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对律师事务所的培训与审核、介入事务的范围、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与审核、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等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加大力度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为了改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而查处困难的局面,给查处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于1999年11月下发了(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讨论稿))。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1999年,财政部受理、转办及直接查处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流失举报70余件,涉及资产数额达数亿元,直接和间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三)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到1999年底,全国有20多个省市建立了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的专门工作机构,地市级也有许多地方建立了相关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已经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全国得到开展,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全国共处理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案件近百起,涉及的资产数额数10亿元,财政部直接处理的案件有8起。
五、完善基础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脱钩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1999年,党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管、所办企业脱钩的决定后,为方便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规范脱钩企业的产权变动登记工作,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对脱钩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应提交的文件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适应政府机构精简效能的改革原则,着手修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产权登记表证。
(二)进一步完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手段的不断创新,原有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根据证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起草、修订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指导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国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有股权管理的范围、方式、内容及审批权限、程序等作出规定。
(三)召开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讨会。1999年12月中旬,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讨会。会议在认真总结了1999年国有资本金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认清和适应形势、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2000年要认真组织并扩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要转变观念和职能,规范和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筹资力度,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坚决防止和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并不断研究新问题。
(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供稿,胡晓文、蒋胜林、王国航、曹录波、张建刚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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