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一、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制定配套的财务政策和措施
(一)参与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剥离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和措施。为解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给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创造条件,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顺利运转,财政部及时核定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参与研究制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章程,并审核确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收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并借鉴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对不良资产的剥离范围、置换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损失承担的方式、债权转股权等问题积极进行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并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要求四家银行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定期向财政部报送不良资产剥离和债转股的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
(二)制定分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落实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管理体制。财政部1993年制订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一、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制定配套的财务政策和措施
(一)参与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剥离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和措施。为解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给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创造条件,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顺利运转,财政部及时核定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参与研究制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章程,并审核确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收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并借鉴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对不良资产的剥离范围、置换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损失承担的方式、债权转股权等问题积极进行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并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要求四家银行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定期向财政部报送不良资产剥离和债转股的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
(二)制定分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落实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管理体制。财政部1993年制订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促进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企业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金融财务管理的需要。为切实加强金融业的财务监管,配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的重大举措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此外,还起草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及(商业银行财务制度),计划于2000年发布执行。
(三)积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财政部负责管理我国担保行业,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经营行为,理顺管理体制,财政部起草了《融资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和《关于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试点的意见》上报国务院。根据我国担保业开展的情况,财政部还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协调沟通,以尽快落实国务院决定,清理已有的担保业务,鼓励各地融资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科技企业,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积极稳妥开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工作。
(四)完善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体制,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一是改革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保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方式进行改革,1999年下半年起由以前的季后拨付改为季中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二是建立健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借、用、还机制,制定下发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等转贷银行为及时偿付到期外国政府贷款本息,对外临时垫付,避免发生对外拖欠,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
二、落实整顿金融秩序工作
(一)落实金融类企业及军队武警部队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有关事项。一是贯彻中央精神,根据金融企业脱钩小组的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对10家证券、保险类脱钩企业进行验资,查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脱钩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将中介机构的验资结果通报有关国有金融企业,准备股权划转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分别发文指导相关地方政府和国有金融企业落实脱钩事宜,明确国有独资银行、保险公司的投资股权作为国有股无偿划转地方,脱钩企业的财务关系同时划转地方;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金融、保险和证券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划转的企业加强财务监管。二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做好有关工作。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企业脱钩后,移交企业借款的清理、回收和补偿工作,并对借款的回收和对军队、武警部队的补偿等提出具体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对移交企业借款委托工商银行清理回收及补偿实施办法》。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和银行共同下发了《关于做好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清理收回移交企业各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借款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参与制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的财政财务措施。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办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草并下发了《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针对执行中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补充通知),及时指导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工作。二是为了深入开展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根据国务院整顿账外账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会同有关部门赴湖南和广西,对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为从财务上堵住账外账的漏洞,根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起草了《关于防止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的财务规定》,送国务院整顿账外账领导小组修改审定。三是参与研究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工作。在海南房地产投资热潮起落中,大量银行贷款投入房地产业并形成不良资产。为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盘活金融资产,财政部派人赴海南省就房地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有关财政支持的优惠政策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问题的方案》并获批准落实,有力推动了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研究化解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措施。为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财政部积极参与研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重组、机构改革、建立激励与效益相容的内部管理机制等问题,并提出要采取多种途径逐年提高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加强地方金融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一是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了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并显现出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趋势,为加大地方财政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责任,强化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监管,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财政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为: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建立和健全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组织机构;明确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式;按照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二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在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的工作中,一些地区的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出现了支付危机。为了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在不断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化解金融和债务风险行为并采用财政扣款手段用于偿债的做法,配合有关部门化解地方支付危机。具体做法为:地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请专项贷款保支付。对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请的专项贷款,如果地方政府届时不能如期归还,中央财政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扣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三)建立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为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系统及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订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0年发布执行。
四、修订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财政对金融业的财务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方案,改进、完善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在对1994年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制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二)规范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财务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对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预算体制,强化了对其财务管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日常财务监管工作。为解决目前制度中没有规定或现存制度已不适用的财务核算问题,制发了《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促进金融企业改善财务管理的主要规定:1.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备用金,加强工资性支出管理;2.取消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3.加强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和贷款抵债资产的管理;4.建立大宗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5.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6.清理内部费用存款账户,实行费用存款专户制度;7.建立健全内部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8.开展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工作;9.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供稿,陈景耀、白昱等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