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作者:刘春红|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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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刘春红|武岩
2020年出台实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已开启金融综合化经营新时代,国外金融业所普遍实施的综合经营体制得到正式准入并纳入监管视野。银行混业经营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银行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的未来渠道,也是顺应金融脱媒、息差收窄背景下实现客户服务需求多元化的需要。本文通过系统比较分析英美日德等不同经济体的混业经营发展模式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综合经营发展相关建议,以期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风险防控和规范综合化经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综合经营模式包括全能银行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三类。全能银行以业务部门为服务载体,在银行内部设置不同的部门开展业务,既可以做存贷汇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以做证券经纪、投行、保险等业务。在银行母公司模式中,银行作为母公司下设券商、保险等子公司,开展不同金融业务。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以金控集团为母公司,下设银行、券商、保险等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凭借较单一业务机构...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刘春红|武岩
2020年出台实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已开启金融综合化经营新时代,国外金融业所普遍实施的综合经营体制得到正式准入并纳入监管视野。银行混业经营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银行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的未来渠道,也是顺应金融脱媒、息差收窄背景下实现客户服务需求多元化的需要。本文通过系统比较分析英美日德等不同经济体的混业经营发展模式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综合经营发展相关建议,以期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风险防控和规范综合化经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综合经营模式包括全能银行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三类。全能银行以业务部门为服务载体,在银行内部设置不同的部门开展业务,既可以做存贷汇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以做证券经纪、投行、保险等业务。在银行母公司模式中,银行作为母公司下设券商、保险等子公司,开展不同金融业务。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以金控集团为母公司,下设银行、券商、保险等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凭借较单一业务机构更强的抗风险能力,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后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的选择。目前,在30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金控公司或金融集团占比达2/3以上。
(一)英国银行母公司模式:市场自发下的混业经营与综合服务
英国金融机构的分工边界在商业惯例和自由机制下自然发展形成,与世界上其他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明确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面对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金融新形势,英国金融业经过一系列重组整合,投资银行业务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且功能日益丰富完善。而后经过十余年与国际投行的竞争发展,一批业务领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的超级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如巴克莱银行集团、劳埃德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等等。该类超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收购或兼并证券公司,以开展包括证券、股票经纪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变迁
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证券子公司的形式尝试混业经营。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层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政策空间,美国银行业纷纷通过设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在业务比例方面,法案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先前证券等非银行业收入占比不得超过25%的限制。在满足一定监管条件下,美国银行业还可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截至2017年末,美国金融控股资产规模占银行控股公司总体规模的90%,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美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在美国金融业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模式变迁中,银行机构是历次组织变迁的主导力量。
(三)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逐步形成混业监管与混业经营
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竞争冲击下,日本银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分业经营状况被逐步改变。为打破银行业务经营上的限制,日本于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业涉足证券业务。有价证券业务由证券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彻底成为历史,标志着日本在金融制度层面已由分业经营开始向混业经营过渡。受此影响,日本上市公司总市值占GDP比重从1981年的35%提升至1990年的94%。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融制度改革法》,在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的交叉开展。1996年发布的《搞活我国金融系统》明确了日本金融大改革试点,日本“金融大爆炸”正式开启。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格局。2001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模式被彻底打破,实行金融行业统一监管。
(四)德国全能银行模式:实行从始至终的混业经营
在全能银行模式下,德国金融业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在德国金融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不仅为全国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投融资金融服务,而且涉足实体企业投资。在银行与非银行业务经营中,德国全能银行始终坚持单一法人领导,多种牌照下的多种业务开展通过共同的董事会进行沟通联系。在全能银行模式下,多种银行与非银行内部业务相互交叉融合,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德国由2002年前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逐步向统一监管迈进。2002年,德国在原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基础上,合并成立新的金融监管局,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以适应全能银行模式下金融业务的高度混合发展经营。在上述监管格局下,德国资本市场得到快速发展,直接融资占社会整体融资规模比重由1991年的25%提升到2017年的54%。
表 三种主流混业经营模式比较
(一)金融控股应是我国现阶段开展综合经营的首选模式
与全能银行相比,金融控股模式存在三大优势:第一,母公司可通过股权控制对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实现资金、业务以及技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子公司分别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风险隔离“防火墙”的建立可以防范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递,有利于提升风险专业管理水平。第三,金融控股模式下的“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进行剥离、转让、重组等战略调整时更显灵活。金控模式分为纯粹型金融控股集团和经营型金融控股集团。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来看,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业务占据绝对核心地位,其保险、基金等子公司在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方面与银行业务相距甚远。另外,非银行子公司在获客、同业、投资等发展资源方面对银行业务的依赖性较强。因此,银行主导下的经营型控股集团应是当前较为合适的模式。
(二)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控模式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建设,持续完善监管机制。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从体制和技术层面改革完善功能性监管,加强对资本金、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避免重复监管。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完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主体定位、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等,扩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覆盖面,强化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隔离,进一步精细界定可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明确各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优化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环境。
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以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为监管主体,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多层次现代化金融机构体系。商业银行应强化母子机构服务整合、流程衔接和系统融合,增强专业性、重视公司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构建覆盖银行信贷、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权市场的多层次金融供给能力,充分发挥银行综合经营模式迅速发展直接融资的作用。
三是建立协同机制,促进内生联动。从银行综合经营牌照布局看,大型银行综合经营程度相对较高,但银行各部门(子公司)之间的目标客户多有重叠,客户综合开发情况和一体化服务质量不高。银行集团应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完善银行集团产品协同开发和营销推广机制,增强前中后台协同,研究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持续完善联动考核机制,提升协同意识和协同文化,推动集团联动由被动转向主动,激发内生动力。
四是增强科技创新赋能,构建优良金融生态圈。金融互联网生态演进下,银行与客户间的金融活动逐步脱离物理接触,客户在享受支付、理财等具体金融服务中对提供方变得不再敏感。这需要银行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数字化转型,积极拓展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打造完整金融生态系统。在客户流量基础上开发社交、购物等关键交易场景,通过“商行+投行+交易银行”“融资+融智+融商”综合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提升客户黏性和忠诚度,促进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沉淀循环。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研究院)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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