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促进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适应新发展格局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财会监督体系,对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改善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完善法规、健全制度,为构建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财会监督体系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依据
在经济领域,我国建立了以审计法为纲的审计监督体系,以统计法为纲的统计监督体系。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都属于经济监督,各有侧重,各有制度。财会监督具有经常性、日常性等特点,是确保财会信息真实、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基础性的经济监督。财会监督既涉及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也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民商法律,还涉及刑法。刑法对...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促进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适应新发展格局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财会监督体系,对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改善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完善法规、健全制度,为构建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财会监督体系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依据
在经济领域,我国建立了以审计法为纲的审计监督体系,以统计法为纲的统计监督体系。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都属于经济监督,各有侧重,各有制度。财会监督具有经常性、日常性等特点,是确保财会信息真实、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基础性的经济监督。财会监督既涉及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也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民商法律,还涉及刑法。刑法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此外,财会监督还分散在财会行业规范、单位内部制度中,需要从国家、行业、单位三个层面完善财会监督制度。
(一)完善财会监督法规,加快财会监督法治化进程。是否制定财会监督法,业界学界存在不同的认知。笔者赞成财会监督单独立法。一是对财会监督的含义、主体、对象、范围等作出权威界定,以法律予以明确,为加强财会监督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二是制定财会监督法,理顺财会监督法律关系,与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从而提高财会监督法治化水平。三是制定财会监督法有实践基础和现实需要,可以由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税务、证券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共同起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提高财会监督水平。
(二)完善财会行业规范,加强财会监督行业自律。财会行业有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等,应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执业机构的执业水平,提升执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以此推动加强财会监督。
(三)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加强内部财会监督。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健全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完善单位内控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合理配置资源,防范财务风险,推动企业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督。
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单位三个维度,明晰责任主体、厘清责任清单,为构建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财会监督体系提供更为坚实的措施保障
(一)建议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参与的财会监督部际协同联席机制,形成财会监督的强大合力。财会监督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财会监督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协调财会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财会监督信息共享机制,通报财会监督的重大案例,强化财会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实施财会监督评价、考核、激励等工作,推动财会监督有效实施。
(二)在财政部门内部进一步厘清职责、明晰授权,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建立信息共享的财会监督平台。可建立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为龙头、财政部有关司局参加的部内协调机制,联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地方财政厅(局),形成财政部门实施财会监督的强大力量。明晰财政部门财会监督的责任清单,有利于推动落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要求。
(三)税务、证券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强化各自监管领域里的财会监督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实施财会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四)完善单位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为构建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财会监督体系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我国法律法规对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一些单位对财会监督重视不够,财会信息失真、财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一是为加强事前监督,建立单位总会计师或财会机构负责人参与本单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的机制,充分发挥单位总会计师和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专业作用。二是为加强事中监督,完善单位财会机构岗位设置,健全预算、收支、资产、政府采购、合同、建设项目等内控机制,分级分类审批,强化过程监督。对于单位重大项目,可以通过委派会计等方式,融监督于财务服务全过程。三是为加强事后监督,健全内部稽核机制,定期不定期对预算、收支、资产等财务管理事项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