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0 作者:熊鹭赵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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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革命时期红色税收实践
熊鹭 I赵晓玲
回顾党的百年历史,革命时期的红色税收实践为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建立新中国,积累了财税管理经验,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成为中国共产党开展红色税收实践和局部执政的重要基地,红色税收实践为革命政权的巩固、发展及红军作战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推动了根据地经济社会的进步,对当前税收工作仍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成立税务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成立初期就设立了隶属财政人民委员部管辖的各级税务机关,并下发文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人数。《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 1932年 8月)规定财政人民委员部下设的税务局不仅管理各项税务计划和征收工作,还负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建立。《省县市区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1933年 3月)进一步明确省以下税务机关设置,如规定省财政部下设税务科,人数 9至 13人,县财政部设税务科,人数 5人等,规定税务科的具体职责。此外,由于土地税的重要性,《土地税征收细则》( 1932年 7月)规定以县为单位征收土地税,并专门成立 9至 11人的土地税征收委员会。税务机关的成立使得税收征收工作有了具体执行机构,为红色税收实践奠定基础。<...
土地革命时期红色税收实践
熊鹭 I赵晓玲
回顾党的百年历史,革命时期的红色税收实践为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建立新中国,积累了财税管理经验,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成为中国共产党开展红色税收实践和局部执政的重要基地,红色税收实践为革命政权的巩固、发展及红军作战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推动了根据地经济社会的进步,对当前税收工作仍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成立税务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成立初期就设立了隶属财政人民委员部管辖的各级税务机关,并下发文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人数。《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 1932年 8月)规定财政人民委员部下设的税务局不仅管理各项税务计划和征收工作,还负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建立。《省县市区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1933年 3月)进一步明确省以下税务机关设置,如规定省财政部下设税务科,人数 9至 13人,县财政部设税务科,人数 5人等,规定税务科的具体职责。此外,由于土地税的重要性,《土地税征收细则》( 1932年 7月)规定以县为单位征收土地税,并专门成立 9至 11人的土地税征收委员会。税务机关的成立使得税收征收工作有了具体执行机构,为红色税收实践奠定基础。
(二)制定税收政策。中国共产党有了革命根据地作为局部执政基地后,果断采取两手抓政策,一方面废除旧的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建立新政权的税收制度。如《苏维埃土地法》( 1930年 6月)规定,土地税征收标准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收,每人分田 5担以下的,可以免收土地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 1931年 11月)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废除旧田赋丁粮和苛捐杂税厘金,实行统一累进税,税种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三种,但工业税一直未开征。一系列税收文件的颁布,使得革命根据地税收政策的执行有法可依,推动红色税收实践的发展。
(三)强化税收征管。为更好地完成税收征收,中国共产党逐步建立包括营业登记调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检查、违章处理、监督制约和护税协税等税收征管制度。如《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 1932年 8月)规定税务局在国家登记局未设立前同时管理工商业登记事项。《省县市区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 1933年 3月)规定税务科或税务员职责包括税收征收、整理调查、登记检查、指导下级税收账目与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 1932年 1月)规定,投资者须先将资本的数目、公司章程或店铺的名称、经营的事项和经理的姓名详细向当地苏维埃政府报告和登记,取得经营证,即可按照规定事业去经营,以后如果改营他业时,亦须向政府报告和登记。《土地税检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纲要》( 1932年 4月)要求设立土地税检查委员,由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土地税征收情况,并规定相关的处罚措施。《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 1932年 8月)规定,“省县财政部除之外,另须指定五人至九人为营业税征收委员会,讨论工商业之登记与出租,估定利润等第,调查商人舞弊,督促和监督征收人员工作,必要时,并须帮助其工作”。为了防止征收人员徇私舞弊,还规定各地财政部应该随时检查各商号资本、营业状况和交税数额等并与征收账目进行对照。《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 1931年 1月)规定,工农检察部“监督苏维埃机关,对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执行得正确”,“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察和裁判”。这些规定具体而详细,涵盖了税收征管完整的链条,不仅有企业如何进行设立登记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程序的规定,以及对纳税人检查处罚措施的规定,还有检查税务部门执法是否得当的规定,奠定了红色税收征管的制度基础。
(四)统一税收制度。为保证税收的权威性,中国共产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强调统一税制,统一财政。 1931年 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标志着中央苏区税收趋向统一,其中第一条规定,确定统一的累进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 1932年 2月)规定,地方政府必须接到中央财政部关于收税的时间与手续等规定的通令,才能开始征收税款,以达到财政统一的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 1932年 8月财字第 15号)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应由国家统一征收。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后,土地革命时期以赣南和闽西为主体的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但仍有不少其他根据地在地理上呈现分离的状态,因此,往往在当地实行与中央苏区不一样的税收政策。虽然客观上只有中央苏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统一税收,其他各根据地的税收制度难以完全统一,但是统一财政、统一税收的努力从巩固红色政权角度看有巨大的意义,有利于增强苏维埃政府的权威性。
(五)建立税收会计。税收会计不仅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缴交核算的基础,更是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缴交税收数量的重要依据。 1932年 8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财字第 1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包括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店租、房租、矿产资(租)金等的各项租税收入专立账簿,按月将收入解缴上级的同时对收入情形详细报告,以备审查,不得擅自动用。各级财政部不得将所收款项列入日常收入,混乱会计系统。 1932年 12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的《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会计规则》强调税收会计账簿应主要采用复式簿记,所在地若已成立国库,则各级税务机关收支稍复杂者更应尽量采用复式簿记。 1934年 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布告》(第 7号)规定,国家财政各项岁入收据均应按规定统一印发,才能交付各级财政机关使用。对使用私人收据和未经上级机关盖印收据,可以认定为贪污。对缴款人未取得正式收据而随意缴款者视为无效。布告还列明收据的名称、用途、联数和盖印机关等事项的相关规定。这些陆续颁布的文件不仅规定税收会计建立的条件,强调应尽量采用具备自动平衡机制的复式簿记,而且还严格规定了税收票据的管理使用,有利于红色税收的征管工作。
对当前税收工作的启示意义
(一)分析税源构成,征收适度税收。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分析税源、征收适度税收、探索更符合客观实际的税收征收数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这一时期税收征收时强调阶级性,因此,在分析税源构成时,也往往从阶级的角度进行分析。如 1931年 7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关于征收土地税问题》第二十号布告中分析了过往征收土地税存在的四点错误,包括收钱不收谷的规定造成谷价下跌;收税时犯了富农路线,对富农与贫农一视同仁;价格不统一,有高有低,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税不及时,少数地方上一年土地税甚至未收清。在对过去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该布告基于贫农、雇农、中农的利益需要,重新修订适合各阶级税收负担的土地税的征收办法。
税源分析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对税源的分析已不适用从阶级的角度进行,但做好税源分析仍然非常重要。做好税源分析工作首先要尽可能获取税源的最广泛和完整的信息,从多角度分析税源的构成,建立起税源分析的指标体系。如可根据行业利润率、申报率等分析该行业税源的存量和增量的情况,或根据不同区域税收负担率和综合税负率来分析区域税源的征管力度和纳税遵从度等。通过认真分析税源构成,为征收适度税收提供合理的政策依据。
(二)发展国民经济,增加税收收入。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战争是中心工作,其他一切工作都是为革命战争服务,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仍然清楚地认识到应大力发展经济,尤其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谈财政收入。毛泽东同志在 1933年 8月召开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上指出,现在的一切工作,都应当为革命战争胜利,如果不进行经济建设,就不能保障革命战争物质条件,只有国内战争结束后,才应该说以经济建设为一切任务中心。毛泽东同志在 1934年 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指出,要集中经济力量保障战争供给,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生活,发展国民经济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应是财政政策基本方针。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更应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涵养税源,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形成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良性循环。
(三)合理设计制度,提升征收水平。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税收关于征收工作的系列规定具体而详细,不仅有企业如何进行设立登记的具体规定,有税务机关征收程序的规定,还有对没有照章纳税的纳税人检查处罚措施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保证税收的正常缴纳,奠定了红色税收征收工作的制度基础。
当前,纳税人的经营呈现多元化、数字化的发展趋势,税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年网络零售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税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平台税源的监管,清理网络平台漏征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
(四)坚持照章征税,严格监督机制。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工作,制定了不少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制度。如 1930年 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闽西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守政府决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者,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此外,还印制纳税通知书及时通知纳税户应纳税情况,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后合法的经营权等。另一方面制定监督措施,有效促进了税务部门公正执法,保证了正常的税收征收。同时,制定严格的措施,对贪污税款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惩处。
当前,税务部门一方面在要求纳税人照章纳税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利益,营造良好征纳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严格监督机制。
(五)强化税收宣传,注重纳税动员。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税收宣传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不仅有面向各级政府、强调税收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也有面向纳税人、动员纳税人主动纳税的宣传。 1932年 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二十七期发表的《关于征收税收问题的意见》,指出当前土地税和商业税的征收工作应成为各级苏维埃政府的重要工作,政府对于税收征收的动员是税收征收圆满的关键。 1932年 8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的《关于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规定,开始征收商业税时,可召集商人们开会,加以解释,使商人们了解商业税。
良好的税收宣传工作是连接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纽带。当前税收工作更应重视运用多种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各界以简明、通俗的语言进行宣传,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于之民的理念深入人心。(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责任编辑张小莉陆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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