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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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入做好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
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做好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巩固经济恢复性增长基础。一要指导市县将已下达的资金加快用到市场主体和民生上,对分配迟缓、资金闲置的,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整改。二要动态跟踪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建立直达资金专项国库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账实相符。三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宏观政策针对性有效性,放水养鱼,保住和培育市场主体,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坚定发展信心,砥砺实干,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契税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布,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契税。该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该法规定征收契税。契...
深入做好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
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做好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巩固经济恢复性增长基础。一要指导市县将已下达的资金加快用到市场主体和民生上,对分配迟缓、资金闲置的,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整改。二要动态跟踪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建立直达资金专项国库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账实相符。三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宏观政策针对性有效性,放水养鱼,保住和培育市场主体,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坚定发展信心,砥砺实干,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契税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布,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契税。该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该法规定征收契税。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公布,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条例根据预算法的授权,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二是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四是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条例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五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六是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七是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等。
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力度;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华便利度;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服务力度;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该通知。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中央执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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