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扶贫资金自设立之初就逐年增长且取得了非常明显的减贫效应。为了保障财政扶贫资金更高效地发挥作用,从2005年开始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在中央的指导和引导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前评估环节有待完善。精准扶贫要求支出财政扶贫资金前要对扶持的贫困家庭和人员进行精确的调查,对扶持对象有准确的诊断,才可以避免扶贫资金在使用时的浪费。目前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贫困具有难检测的特点。克服贫困的多维性和复杂性,是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前评估环节的重要工作,也可以促进财政扶贫资金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上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
(二)绩效评价指标通用化。目前,我国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遵循为2017年9月起施行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其中规定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四个方面。将该文件规定的绩效考评体系与省级政府制定的绩效考评体系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省只是在原来绩效考评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小幅度的改动,没有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指标进行改动。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首先一省之内的各个地区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有着明显不同的实际情况,并且每个地区的扶贫资金也有不同的重点扶持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的指标以及指标的权重都是相同的,那么就会导致最后的评价结果无法充分地反映每个市县扶贫资金真实的使用效果。
(三)评价主体单一。现阶段,省一级的财政扶贫绩效考评主要由国务院和财政部负责,而市县一级财政扶贫绩效考评工作则主要由省级扶贫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虽然中央政府在省一级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中邀请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进行考评,但相关专家只是修订相应的指标体系和撰写相关的评价报告,政府部门仍然集中了主要的权利,这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不利的。另外,省级扶贫部门一方面管理扶贫资金,另一方面又考核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这就无法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四)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健全。虽然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已经被各级政府纳入工作重点,但是地方下达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内容和相关方面要求仍然使用文件的方式,尚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绩效评价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还不够健全,影响扶贫工作的进度。缺少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约束,使绩效评价目标大打折扣。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影响不够。虽然近年来绩效评价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有了一定发展,但是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还存在流于表面问题,仍然存在没有把绩效评价结果和干部奖惩、资源配置以及预算安排挂钩的情况,还不能实现预算合理化和监督激励地方经济发展的初衷。
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对策建议
(一)扶贫工作数据化。为了使绩效评价的前评估更加准确,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统筹规划工作,利用大数据平台对贫困家庭的数据进行统计监测,构建贫困数据库,让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落到实处将对绩效评价起到重要作用。
(二)评价指标特色化。通用化指标无法解决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问题,因此应根据各地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现有的评价体系进行特色化完善,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完善地构建起来。确保绩效评价体系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能够对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以及脱贫工作顺利、高效开展进行有效的引导,与此同时将其作为理论依据也有利于财政扶贫绩效的提高。如可以使用一些量化指标对县级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加以体现。另外,根据不同评价指标的重要性给它们赋予不同的权重,也是评价体系合理化高效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进行绩效评价时,缩小地域性范围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绩效评价效果。
(三)评价主体多元化。由于不同情况下的绩效评价在对象、内容、方法、标准上会有很大不同,因此政府需要集合多元化的专业人才才能更好地完成绩效评价的各项工作。在绩效评价急需人力补充时,从绩效评价人才库和咨询专家库中挑选外部专业人员,可以缓解评价力量的不足,同时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四)评价体系法治化。用法律来保障和推动绩效评价工作,要推动绩效评价立法工作早日实现。同时,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的制度、机制和办法,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五)评价影响持续化。现阶段,我国各个省、市、县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扶贫规划,并且财政扶贫绩效评价工作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以融合预算管理与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对扶贫资金的管理进行优化,指导今后的扶贫重点投向和扶贫资金的具体配置。另外,还可以将项目的考核业绩与评价结果挂钩,从而有效提高有关部门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并使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地区,可以将该地区财政扶贫转移支付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对于表现比较差的地区,则缩减其预算规模,并要求主要领导人说明情况。
责任编辑 廖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