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刘冬蕾 刘洁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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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带来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单打独斗的农民无论在面对市场还是面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克服“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一种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对于有效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融资难”的瓶颈,制约了其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初期主要集中在生产资料代购、农产品代销、农业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服务性领域,具有非盈利的经营特点,对资金需求较少。近年来,其业务范围从过去的信息服务拓展到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和销售各个环节,盈利性越发突...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带来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单打独斗的农民无论在面对市场还是面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克服“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一种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对于有效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融资难”的瓶颈,制约了其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初期主要集中在生产资料代购、农产品代销、农业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服务性领域,具有非盈利的经营特点,对资金需求较少。近年来,其业务范围从过去的信息服务拓展到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和销售各个环节,盈利性越发突出,规模不断扩大,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愈加明显,对大额资金的需求也变得迫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固定资产投资与季节性周转资金的需求额度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生产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且周期长、回收速度慢。二是在季节性农产品收购、农资购置、设备维修等方面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周转速度较快。三是农业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一旦出现自然灾害,还需要进行灾后重建,需要的资金额度大、时间长。
从整体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设计、运行规范化及整体经营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或问题,直接影响或制约其融资能力。从内源性融资看,其自有资金的筹资和经营盈余的资金积累有限,权益性融资不足;从外源性融资看,其获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难度较大,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不足。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发展的瓶颈。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偏小及经营能力弱制约了自有资金的积累。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但很多合作社处于初建和起步阶段,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整体盈利水平不高,自有资金的积累能力有限。数据显示,2012年一季度末,入社成员在50户以下的合作社约占到总数的75%,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约占到总数的80%。此外,入社农户总体属于低收入群体,只能将一部分生产资金投入到合作社中,无法聚集大量资金。从农民合作社涉及的产业领域亦可以发现,种植养殖行业多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生产与销售多集中在农产品的初级阶段。
2.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制度限制了外部资金的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限制性规定直接制约了其内部融资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入社成员要求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这样保证了合作社的农民主体地位,但从融资角度限制了具有资金筹措能力的主体入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强调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这样,合作者在进行决策时的多目标决策更为明显,自身的盈利目的和社员共同利益可能会出现冲突,进一步导致盈利能力及竞争能力与市场中同类企业相比较弱,从而影响自身资金的积累和外源性资金的获取。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使得新的社员可以随时加入,这样可能会稀释原有社员的利益;老社员可以随时退出并撤走资金,会导致资本数量的变化。这样会影响合作社的资金规模,使其资金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影响合作社的管理与分配制度。
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吸引大额出资者和优秀管理者。无论贡献大小和承担风险的大小,所有社员具有相同的权益,这样容易出现组织管理问题中的权责不对等矛盾,从而影响社员的积极性,使社员不愿缴纳更多的入社资金,同时不利于吸收外部资本。
3.银社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融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它难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的特殊性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中对出资不做最低限额要求,不规定货币资金比例,对货币资金不要求验资,对实物出资不要求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何出资,对于实物出资如何估价,是由全体设立人商议并向设立机构申报。这种法人制度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二是土地承包权、农民房屋等由于产权不完整,难以实现“依法转让”,使合作社的抵押担保能力下降。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运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抵押担保,合作社融资信息不对称比一般工商企业更明显。四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良莠不齐,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用评价困难。
4.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不规范增加了合作社的融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获取商业贷款方面较为困难,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就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不健全,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风险和难度。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立法还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金融机构往往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或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积累了大量风险。
5.政府财政资金起不到应有引导和扶持作用。各级政府虽然以财政资金为依托对合作社进行了扶持,但支持力度相对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实际资金需求还远远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工商部门负责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林业、渔业、农业、财政、供销、科协、发改委等部门都在扶持各自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政府扶持资金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方式,致使资金得不到有效整合。
财政支持主要以资金无偿拨付为主,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环节和机制,基层部门和机构通过虚报合作社信息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真正需要资金扶持的合作社却得不到扶持,而套利得到资金扶持的合作社很多是“空壳社”,财政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建议
一是完善与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既要保证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又要鼓励龙头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领办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增强合作社自有资金获取能力及外部资金的吸引力,逐渐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控制制度。
二是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探索多种信贷形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探索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形式,提高合作社获贷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加快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优化、完善合作社文化发展的舆论环境,形成合作社资金互助健康有序发展的强大支持体系,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四是政府规范管理,评价合作社的能力与质量,加强对规范的、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基础设施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对社员增收的带动力,从而加强合作社自由资金的积累。
【本论文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结构及其优化研究(编号:HD123005)”、河北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河北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与途径研究(编号:12457206D-5)”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李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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