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祁玉清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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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截至2020年3月末,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105005亿元,占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46.0%。2018、2019和2020年1—3月,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的比例分别为46.6%、59.3%和68.6%,呈快速增加趋势。地方政府在扩大专项债券负债规模的同时做大专项收入,以项目未来专项收入来支撑债券发行规模,但很多专项收入具有经营性特征,这就要求合理控制专项债券规模和专项收入边界,避免专项债券规模过度挤占项目的经营性收入,使风险过分向政府环节集中。
政策模糊、操作不规范和预期偏差,增加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承担的市场性风险
(一)投入领域过泛,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企业债券的界限逐渐模糊。从目前看,一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投资范围与转型平台公司企业债券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重叠,如有的政府专项债券投资了一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有的一只债券投入就包括交通、市政建设、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教育、医疗卫生、农林水利建设等众多领域,这主要是由专项债券项目必须具有经营收入决定的。实际上,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专项收入会通过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项目不断自我拓展,专项收入的范围和内涵日趋模糊,如《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所列的专项...
截至2020年3月末,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105005亿元,占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46.0%。2018、2019和2020年1—3月,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的比例分别为46.6%、59.3%和68.6%,呈快速增加趋势。地方政府在扩大专项债券负债规模的同时做大专项收入,以项目未来专项收入来支撑债券发行规模,但很多专项收入具有经营性特征,这就要求合理控制专项债券规模和专项收入边界,避免专项债券规模过度挤占项目的经营性收入,使风险过分向政府环节集中。
政策模糊、操作不规范和预期偏差,增加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承担的市场性风险
(一)投入领域过泛,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企业债券的界限逐渐模糊。从目前看,一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投资范围与转型平台公司企业债券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重叠,如有的政府专项债券投资了一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有的一只债券投入就包括交通、市政建设、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教育、医疗卫生、农林水利建设等众多领域,这主要是由专项债券项目必须具有经营收入决定的。实际上,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专项收入会通过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项目不断自我拓展,专项收入的范围和内涵日趋模糊,如《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所列的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专项收入已达20项,收入规模因专项债券成自我反馈的滚雪球式扩张,政府与市场关系更趋复杂,与企业债券的界限逐渐模糊。一些项目的政府补贴收入占比较大,实际上是政府用一般预算来偿还专项债券,模糊了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的界限。
(二)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标准不清晰、要求不具体、约束性不足。2017年发布的《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89号文)对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作了基本要求,但对具体项目融资平衡的评价方法、标准和关键参数等没有涉及。从目前实施的项目看,多数项目的融资平衡方案没有体现出项目应有的风险特征,偿债的风险标准不明确,各债券发行单位按自己理解操作,随意性大。融资平衡方案必要的附件、协议不完整,多数还仅是第三方咨询报告,缺乏与相关机构沟通,不具有实际市场约束性。部分债券扩大项目收入范围,把站场周边的土地综合开发收益也纳入项目收入范畴,忽略了项目地区经济效益与项目经营主体收入的差异。部分地区以项目经营期累计总量平衡掩盖偿债续存期结构不平衡,有的再发行周转债券超过经营期。部分债券发行的项目审批、核准条件不清晰,很多项目债券发行后都不具备开工条件,有的连项目可研报告都未获得审批就发债,造成债券资金沉淀。
(三)部分政策要求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各方风险损失预期偏差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专项债券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家重大项目中用作项目资本金,但专项债券偿还“优先”与资本金“劣后”的关系不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明确,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但困难如何认定,具体标准也不明确。财预89号文要求,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但依法承担能是否等同于“兜底”,相关政策还不清晰,各方理解不一致。从《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看,当转贷给市县政府的专项债券不能及时偿还时,省级财政从地方政府间财政的与下级往来扣除,先行垫付,似乎存在省级政府“兜底”情形。从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评级和定价看,似乎多数投资者认为省级政府具有“兜底”责任。
(四)债券相关信息披露碎片化,风险信息传递不全面。从目前的信息披露文件看,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信息披露重视不足,很多债券的信息披露只简单提一下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名称和投资规模。有的第三方财务评价报告只是走形式,摘抄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的相关内容,没有起到应有的独立评价作用。多数项目实施方案没有说明专项债券融资与市场化融资的关系、收入分账设置方案以及账户监管等情况,对项目存在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论证不充分。债券信息披露主要集中的发行环节,而影响项目收益债券偿还能力的项目审批核准要件和建设运营等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缺乏以项目为中心的系统性信息披露内容,难以引导投资者对项目投资和经营风险形成合理预期。
(五)信用评级不完善,定价不能有效体现风险收益差别。债券信用评级没有体现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本息偿还渠道、资金使用方式和投资项目所在行业、地区风险的差异,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地方政府项目专项债券(含出资资本金)与一般债券一样全部为AAA。评级机构不够重视区域市场和投资主体对项目影响,评级报告没有突出专项债券的专用性和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独特性,债券定价不能充分体现风险收益差别。各地相对重视债券发行阶段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而对于债券跟踪评级和项目进度信息的披露重视不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信用评级,采用非市场手段影响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六)资金使用环节监管约束不足,会通过不合理的投资需求加大地方债务风险。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决策不当,不仅影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过度举债也可能为当地带来财政压力和债务危机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差别化的投资监管,仍沿用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投资项目监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不但不能约束不合理的政府投资需求,影响了政府投资效益,也会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引致不合理的专项债券需求,进而加大了专项债券可能面临的偿还风险。
分类推进专项债券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一)厘清项目融资自求平衡与省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的内外部责任关系。财预89号文强调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配套融资通知》要求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者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若从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的资金流向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先到省级基金账户(部分直接代市县发的除外),然后才在政府间账户按基金预算安排和债券资金用途拨付,最终由项目单位使用,债券本息偿还的资金也是从项目经营产生的专项收入再反向逐步到各级政府基金预算账户,最终也是从省级基金预算账户支出,即省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与资本市场关于专项债券的对接桥梁,也就是专项债券省级政府负总责的实质所在。省级基金预算总体相当于本省专项债券本息偿还的资金池,债券第一还款来源为经过省级基金预算“资金池”汇总的项目专项收入,项目收益融资自求平衡债券仍不是真正意义的“项目债券”,债券信用支持主体仍是省级基金和专项收入,至少相当于省级基金预算担保。项目收益和自求融资平衡只是专项债券偿债资金的一种归集渠道,把项目部分收入纳入地方政府专项收入,类似于政府的行政性收费行为,既是与项目单位的一种经济责任划分,也是政府间的一种内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和额度管理方式。具体可在债券实施方案中增设独立篇章加以明确债券各种偿还方式的主体关系和偿还条件。
(二)有效避免对市场化融资的实质性挤出。除了资金成本、发行条件和监管要求的差异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转型平台公司(或地方政府投资公司)企业债券的投资领域重叠,将会对企业的市场化融资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政府信用的介入丰富了项目的融资工具选择权,这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区别企业债券等市场化融资的关键所在。事实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收入支持)是把相关领域的企业经营性负债变成了企业和地方政府双重负债(企业需上交专项收入,政府需偿还市场债务),在把企业的市场性融资行为变成政府融资行为过程中增加了一个“政府转贷”和“政府增信”环节,把企业债券的风险分散管理变为政府专项债券的“风险集中管理+项目内部风险控制”,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复杂。这就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专项债券投资领域、投入项目的资金规模比例,突出双方的互补关系,避免对企业的市场化融资产生实质性挤出。
(三)实施独立的专项债券额度管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管理没有体现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的偿债机制差异,这会增加地区间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与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财力差异的不匹配程度,导致有些地方有专项债券额度但没有可行的项目,或为了完成专项债券发行任务而扩大不合理的政府专项投资。结果是地方政府在做大政府专项债券负债规模的同时做大政府专项收入,以项目预期未来收入来支撑债券发行规模,这会把更多项目的经营性收入纳入政府专项收入,致使政府承担过多的项目经营性风险。这就需要完善基于项目收入的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制度,合理把握专项债券规模和专项收入边界,避免专项债券规模过度正反馈式增长,使项目市场风险过分向政府环节集中。
(四)统一规范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要求。项目融资平衡分析主要是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平衡能力进行分析,并据此完善偿债机制和债券风险管控措施。一是明确项目达到融资平衡的判断标准。具体分项目现金流和债券偿还账户资金两个层面,项目各年扣除专项收入的累计净现金流应至少大于零,债券偿还账户累计资金在债券本金偿还期至少大于考虑风险系数的债券余额,否则需要项目再融资。二是清晰界定项目再融资的基本条件。项目发行再融资债券必须是项目的总体偿债能力可行,至少在再融资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入满足偿债风险控制条件,符合行业风险控制标准。三是突出对项目总体偿债能力评价。控制专项债券偿还风险不能只关注债券偿还,还应评价项目的总体偿债能力,使市场化融资部分也能实现融资平衡,否则项目经营主体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纠纷,最终会影响债券的偿还能力。四是明确与市场化融资账户分置的原则与方法。根据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资金规模、资金期限及偿还进度安排等关系,账户分置种类可以分为并列式分置账户、顺序式分置账户和混合式分置账户。建立分置账户实际上就是与市场化金融机构就项目的风险进行统筹协调和利益博弈再平衡,最好的实施方法就是推进项目一次性同步融资,以多方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责利。
(五)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信息披露和跟踪评级。突出信息披露的系统性、完整性,把专项债券存量信息和项目信息进行系统整合。建议在省级财政部门官网和项目单位属地政府网,以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年报专栏形式公开,并按债券品种、项目地区和行业分布、项目经营主体以及财政收支等多个维度,系统公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对于用作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要以项目为单位,公布项目的审批建设进程、项目资金来源结构和使用进程、项目法人情况,项目投产后的运营管理情况、分置账户收入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项目评级单位要根据债券相关信息变化,及时跟踪和调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评级。
(六)明确债券发行的项目实施节点和政府补助收入比例。明确债券发行时的项目实施进度节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和资金到位,应当与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相匹配。建议按照项目类型分别设定各类项目债券发行时点。对于实行审批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后就可以发行专项债券,其中专项债券出资资本金比例应在可研报告中予以明确;对于政府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专项债券发行需具备开工条件或至少是在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发行;对于项目已经建成运营的,或完工还没有转为固定资产的,不能再以该项目的名义发行专项债券以替代或偿还其他渠道资金,其中国家规定的置换债券除外。明确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的政府补助比例。专项债券项目的服务价格多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很多项目的直接收入难以弥补项目建设或运营成本,需一定的政府补助来支持项目可持续运营。为避免地方政府通过项目补助的形式,用一般公共预算来偿还专项债券债务,以此混同二者的风险边界,建议专项债券项目适宜的政府补助为:项目总收入中政府补助性收入不能超过20%,或政府在项目经营期内累计补助不能超过债券发行额的50%。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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