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3 作者:侯婷艳 徐鸣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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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在拉动出口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于落实十八大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企业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其政策性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1.国家层面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是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三条加入如下内容:“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这是第一次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提到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容易造成业务范围、责任划分、保险赔付等内容不规范,也会造成监管的无法可依,不利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长远发展。
二是财政支持有限,风险准备金不足。2011年底,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01亿元人民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为2162.4亿美元,按照国际通行惯例,风险准备金与所承担的责任额通常...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在拉动出口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于落实十八大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企业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其政策性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1.国家层面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是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三条加入如下内容:“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这是第一次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提到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容易造成业务范围、责任划分、保险赔付等内容不规范,也会造成监管的无法可依,不利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长远发展。
二是财政支持有限,风险准备金不足。2011年底,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01亿元人民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为2162.4亿美元,按照国际通行惯例,风险准备金与所承担的责任额通常都是1:20的比例,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与出口承保总额相比缺口过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导致了风险准备金不足,进而导致信用保险机构只能在风险敞口下开展承保业务,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和承保能力的提高,同时还会增加潜在的金融风险,阻碍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发挥。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层面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相对较低。全球贸易总额的18%-23%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些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更高,如日本为50%,英国为45%,法国为40%。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虽然较为迅速,2011年出口的渗透率已达到11.4%,但是仍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这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极不相称。我国的参保企业在出口企业总数中占比较少,有的出口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相对过高。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其中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对于大多数的出口企业而言,保费率较高使得产品成本增加,降低了利润空间。而且在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承保机构仅仅负责赔偿承保额的70%-80%左右,出口企业必须自行承担其余的承保额,这也限制了出口企业投保积极性。
三是出口信用保险结构不合理。2011年底,我国出口贸易总额达18986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共占出口贸易额90%以上,机电产品出口额最多,占总出口贸易额的57.2%。而这三类产品分别占全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51.5%、27.1%、2.9%,出口信用保险与我国产品的出口需求并不完全匹配,承保结构有待改善。此外,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比例来看,2011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为2054.8亿美元,占总承保金额的95%,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为107.6亿美元,仅占到4.9%。中长期信用保险占比过低,不能充分发挥其对外贸结构的优化作用。
四是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不灵活。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采用统保方式,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全部出口业务都统一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有出口业务都纳入保险范围。该方式虽然有利于承保机构扩大承保规模,分散承保风险,但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是所有出口业务都需办理保险业务,而将所有业务都进行投保无疑会加大企业经营成本。这一缺乏灵活性的承保方式难以满足出口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加重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深度和广度。
3.出口企业层面
企业认识不足,投保意识缺失。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企业把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混淆,忽视了其支持扩大出口的政策性作用,片面认为投保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费用,因而当面对进口商要求采取高风险的结算方式或是要求延期付款时,宁愿放弃出口业务也不愿投保,制约出口保险业务的拓展。此外,企业的风险意识不足,认为发达地区、老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不存在风险,以至于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企业遭受收汇的损失。
针对这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1.国家层面
一是完善立法,制定专门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国家要制定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承保人与投保人的权利及义务等,明确费率厘定、财政补贴政策和具体投保业务事项,完善保险条款,增加出口信用保险的透明度,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完善与升级,为其科学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风险准备金。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充风险准备金规模,建立合理的信用保险基金增补长效机制。可以考虑从每年的出口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补充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同时,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免税或较低的税率,从而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我发展能力。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层面
一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渗透率。针对我国保险费率较高、保险渗透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低出口保险费率,采取有差别的收费制度。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大企业,可以给予更大的费率优惠;对于赔付率低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返费用,激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提高保险渗透率。还要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增加参与投保业务的企业数量,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 减轻出口企业保费压力,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和赔付率,有利于保险费率的降低。
二是开发保险产品,改善承保结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以企业出口的内在需求为导向,增加出口信用产品的研发力度,开发出切合企业出口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强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力度。此外,要提高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比重,发挥中长期信用保险对促进贸易结构优化的杠杆作用,进一步优化信用保险的承保结构。
三是废除统保模式,灵活承保。依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承保方法,允许企业仅投保政治险或者买方险而不需全盘投保,实行一票一保、单个客户或单个地区的保险。在拓展承保方式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设立出口商协会,通过出口商协会统一购买综合的出口贸易保险,发生贸易损失后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
3.企业层面
企业要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在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性作用,扭转投保会增加经营成本的片面认识。强化风险意识,谨慎防范出口结算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进行投保,以此来保障企业收汇安全。健全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依靠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开拓新业务,实现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展。财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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