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改革密切相关的如行业税负变化、收入分配框架、财政体制调整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下一步应深入研究,审慎对待。
一、增值税“扩围”后应考虑行业差别税率
实施增值税“扩围”后,保持行业间税负的均衡性至关重要。第三产业涉及业务领域众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增值率不同,如果将增值税“扩围”改革推广到全国,必须测算好各个行业的税负变化趋势。另外,为平衡改革前后的税负,应设计差别化的分行业税率,而且一定要慎重确定相关税率。
1.资本有机构成。资本有机构成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比率,也是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和为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而必须的劳动量之间的比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转变,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应提高。同时,我国已经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允许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大大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加大了企业对...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改革密切相关的如行业税负变化、收入分配框架、财政体制调整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下一步应深入研究,审慎对待。
一、增值税“扩围”后应考虑行业差别税率
实施增值税“扩围”后,保持行业间税负的均衡性至关重要。第三产业涉及业务领域众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增值率不同,如果将增值税“扩围”改革推广到全国,必须测算好各个行业的税负变化趋势。另外,为平衡改革前后的税负,应设计差别化的分行业税率,而且一定要慎重确定相关税率。
1.资本有机构成。资本有机构成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比率,也是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和为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而必须的劳动量之间的比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转变,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应提高。同时,我国已经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允许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大大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加大了企业对新设备的投资力度,也促进了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企业生产资料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从而形成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最终企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较低。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后,生产资料投入比重较大、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增值税税负进一步减轻。
由表1可知,以北京、上海地区为例,制造业及房地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较高,即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总量及费用较大,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而批发零售业、金融业、住宿及餐饮业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较低,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应综合考虑各个行业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区别设定税率。
2.行业利润率。行业税负率的高低还取决于行业利润率。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行业税负率取决于增值率,增值率越高的行业其税负率就越重。而增值率与行业平均利润率正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越高,则行业增值率就越高。如果针对某一企业,税负率则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率。
3.成本结构。产品成本结构中材料与可抵扣制造费用的结构比重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重就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相反,工资成本与不可抵扣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越大,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就越少,所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多。材料与可抵扣制造费用是增值税的抵减因素,工资成本与不可抵扣制造费用是产生增值税的原因。因此,产品成本结构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支出项目结构比重越大,则企业的税负率就越低。
二、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配框架
增值税“扩围”改革会打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格局。因此,需慎重考虑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对地方税源产生的影响,寻找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均衡机制与合作模式。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存在以下观点:一是维持现有格局,即增值税“扩围”后的服务业增值税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二是维持现有分享比例,通过调整税收返还或者作为固定转移支付等方式平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三是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分享比例,但改革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对于第一种观点,“扩围”后的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且收入归地方,对处于试点阶段的地区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过渡性的措施,有其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由小范围试点推行到全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增值税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特性,最终会对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消极影响。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有其可行性,税收返还是分税制框架下中央对地方收入减少而给予的一种财力补偿,采用税收返还的措施将有效弥补由于“扩围”改革导致的地方财政收入缺口。
另外,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也很关键。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地方营业税税基受到影响,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应在保障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的分配比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由于各地产业结构和税源结构的不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各地财力的影响不同,大致来看,第三产业越发达、营业税占比越高的地区所受影响就较大。因此,在确定财政收入分配体制以及增值税分享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地的产业结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等诸多因素。
三、加快构建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增值税“扩围”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因此,应加快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使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弥补收入缺口。一是加快城建税立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一直以来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加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工作,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助于确保城市基本设施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资金来源。二是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目前应尽快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展到住宅类不动产,在发挥房产税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作用的同时,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尤其是为基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供保障。三是完善资源税制度。目前应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的非矿产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权限。财
责任编辑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