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其中,关于新旧税制转换的日期,通知明确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北京市为确保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日前,召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启动大会。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小组、试点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3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士祥主持,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安顺和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分别介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征管衔接、征管安排等方面的情况。
据悉,北京等试点地区将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北京试点改革预计涉及13.8万户企业,全部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多数一般纳税人税负整体下降,预计全年总减税约165亿元。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成本结构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会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对此,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对策,以确保试点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平稳运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