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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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署做好今年新农合工作
5月28日,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通知,要求从以下七个方面做好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和改进基金管理工作,适应医改工作大局;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一卡通”试点工作。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享所得税优惠
5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下列四项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
部署做好今年新农合工作
5月28日,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通知,要求从以下七个方面做好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和改进基金管理工作,适应医改工作大局;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一卡通”试点工作。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享所得税优惠
5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下列四项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即将开征
5月2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0.3元。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的;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
促进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消费
5月28日和6月4日,财政部透露,将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高效节能平板电视、空调、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和热水器的推广使用。中央财政根据各类产品特点、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产品的成本差异、促进扩大节能产品消费等情况分类分档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液晶电视100—400元/台,等离子电视250—400元/台,定速空调180—330元/台,转速可控性空调240—400元/台,家用电冰箱70—400元/台,电动洗衣机70—260元/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200—4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00—550元/台,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300—600元/台。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该日期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资助保护国内自主创新成果
5月31日,财政部发布《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6月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决定以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抓手,支持部分地方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并通过4个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予以支持。具体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以及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海域使用金支持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为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支持针对核心共性问题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等开展的协同创新。
奖励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6月5日,财政部透露,中央财政对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并于近日下达奖励资金15亿元。其中:东部地区4亿元,中部地区6.1亿元,西部地区4.9亿元。同时,明确要求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不足,也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无关的开支。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6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要认真审核,审核内容、标准、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公布
6月8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该目录主要依据国内主要分类与代码标准,并参考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以及其他行业标准编制而成。目录按货物、工程、服务3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各二级分类下的明细品目级次则主要根据目前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品目的定义和说明尽量采用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的定义和说明,但部分内容做了简化处理。目录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相关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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