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梁季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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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家庭之间的分配状态。其分配对象为该国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为市场中三类主体,即政府、企业和家庭。从分配层次上看,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
初次分配也称要素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所进行的分配,旨在提高市场生产效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获得相应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因而能够获得收入,家庭因提供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从而可以参与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也称转移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指依照政府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形成各分配主体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和消费。再次分配中,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向政府转移收入财产税,即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家庭向政府转移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缴款,同时政府向低收入群体以及需要救助的家庭发放补贴和社会保险。第三次分配是指在再次分配基础上,民间自愿进行分配,主要指民间慈善活动,处于补充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更多强调按照生产参与程度分配,因此政府能...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家庭之间的分配状态。其分配对象为该国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为市场中三类主体,即政府、企业和家庭。从分配层次上看,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
初次分配也称要素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所进行的分配,旨在提高市场生产效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获得相应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因而能够获得收入,家庭因提供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从而可以参与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也称转移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指依照政府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形成各分配主体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和消费。再次分配中,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向政府转移收入财产税,即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家庭向政府转移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缴款,同时政府向低收入群体以及需要救助的家庭发放补贴和社会保险。第三次分配是指在再次分配基础上,民间自愿进行分配,主要指民间慈善活动,处于补充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更多强调按照生产参与程度分配,因此政府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有限。国民收入分配的再分配层次中,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不但能够调整政府、企业和家庭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还能够通过制度设计调节微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再分配是政府能够也应该发挥作用的分配层次。在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的情况下,势必要求加大再分配过程中政府与家庭部门间收入的进出规模和比例。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特点: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
在选择2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1995-2006年的平均数据与我国同时期情况(我国相关数据更新至2008年)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具有以下特点:
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占比较高,而在再次分配中的占比较低。1995-2008年,我国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高,平均为17.58%,与OECD国家相比,仅次于挪威的22.7%。在再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平均为19.84%,与OECD国家相比,仅高于瑞士、希腊、墨西哥、美国和日本。
企业收入占比在初次分配中和再次分配中均为最高。1995-2008年,我国企业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平均为20.12%,与OECD国家相比,是占比最低国家德国(2.72%)的7.3倍,比占比最高国家挪威(15.26%)高出5个百分点。在再次分配中的比重平均为16.81%,与OECD国家相比,是占比最低国家意大利(0.68%)的20倍,是占比最高国家瑞士(15.31%)的1.3倍。
家庭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占比均较低。1995-2008年,我国家庭部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平均为62.3%,低于全部OECD国家,与占比最高的德国差距在16个百分点以上。在再分配中的比重平均为63.38%,高于挪威、瑞典、荷兰和芬兰四国,但总体仍处于偏低水平。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成因分析:基于财税的视角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不完善对企业在初次再次分配中占比列居高位有重要影响。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年,全年工业GDP为11.05万亿,其中国有工业GDP为4.0万亿,占全部工业GDP的比重高达36.2%,这意味着我国工业增加值中有1/3强由国有企业创造。如果推广至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业等重点行业中,国有经济占比更高。近年来,国有企业效益普遍转好,企业盈利能力大大增强,国有企业未分配利润占企业可支配收入以及全部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逐年大幅提高。非金融国有企业利润在企业可支配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非金融国有企业利润占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9%,2007年上升至38.3%,上升趋势非常明显,对非金融企业可支配收入的贡献度越来越大。非金融国有企业利润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从2000年的2.9%上升至2007年的6.7%,2008年因金融危机造成该比重有所下降。从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者角度来看,政府享有对国有企业利润进行分配的权利,即国有企业向政府上交利润。但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时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让利于企业后,直至2007年才恢复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制度。利润上交制度恢复时间短,且上交比例低。2007-2011年,5年国有资本收益为2237亿元,仅为各年度非金融国有企业利润10%左右。各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占当年非金融国有企业的比重更低,2007年仅为0.8%,至2011年也仅为3.7%。所以,在国有企业占比高、国有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低的多重因素作用下,企业部门在初次和再次分配中占比居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企业收入占比的畸高挤占了家庭收入占比。从与OECD国家比较的情况来看,家庭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占比最低,在再次分配中也处于较低位置。家庭占比低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和政府占比高。从初次分配中看,政府占比最高,但在再分配中政府占比处于较低位置。而企业占比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都处于最高位置。从趋势分析上可以看出,自1992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占比持续下降。初次分配中占比从1992年的66.06%下降至2008年的57.23%,十几年间下降了8.83个百分点;再次分配中,家庭收入占比从1992年的68.34%下降至2008年的57.11%,下降了11.23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占比的下降,必然带来政府和企业占比的共同提高或者其中之一提高。所以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是企业部门挤占家庭收入占比。
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思路和财税改革建议
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各部门占比情况不甚合理的分配格局已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多种负面影响,如政府调节再分配能力有限、企业投资冲动旺盛,居民需求不足、投资消费比例失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据此,未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思路应定位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家庭收入占比,降低政府和企业占比;再次分配中,提高家庭和政府占比,降低企业占比,扩大再分配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收入流出和流入规模,缩减收入分配差距。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革也涉及方方面面,基于前文财税视角的成因分析,笔者提出如下财税改革建议:
(二)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交比例,降低企业占比,同时弥补因间接税减税给政府占比带来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分析中可以看出,近年来非金融国有企业利润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均在5%以上。如果将金融机构国企利润计算在内,全部国有企业利润占全部国民收入的比重可达到7%-8%左右。按照国际上30%的分红比例计算,2011年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可达9000亿元,这样可降低企业占比2-3个百分点。企业上交利润的增加还可弥补因间接税减少导致的政府占比的降低。在政府占比和企业占比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居民收入占比则相应得到提高。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增加收入财产税比重,在略提高再分配中政府占比的同时,增强政府调节微观收入分配的能力。本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在设置科学合理差异免征额的基础上,拉大税率级距。在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税负的前提下,将个人所得税覆盖更多的有所得者,同时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在广税基和高所得者高税负的共同作用下,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实施房地产税改革的多重作用也非常明显,既可以增加再分配中政府收入占比,调节居民财产分配差距,进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也可以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
(四)增加社会保障金缴付规模,加大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当前我国劳动力占人口比重相对高的时期,增加社会保障金缴付规模,既可行又非常必要。具体可采用扩大缴付范围和提高高端收入群体缴付比例等方式,加大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一方面可提高居民部门收入占比,同时可缩减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在政府占比略微提高的同时,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得到大大增强。财
责任编辑 王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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