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团购可以使消费者以低于零售的价格从商家获取商品或服务。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为满足互不认识却有着共同购买目标的消费者的需求,团购网站应运而生,为团购提供网络组织平台。这种通过网络形成的、由专业团购机构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商家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被称为网络团购。

网络团购近两年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截至2011年7月,我国团购网站数量已突破5000家,一年间增长超过1000倍。2011年网络团购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00亿元,按照5%的平均税率计算,年税收额将超过5亿元。但网络团购在为税收增加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涉税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络团购相关涉税问题的产生与其有别于常规购买的支付模式有关。团购网站在从支付平台收款和支付给商家款项的方式上有三种选择:一是由支付平台将款项一分为二,佣金支付给团购网站,商品购买价款支付给商家;二是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定期将全部价款分期支付给商家,商家定期将佣金返还给团购网站;三是...
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团购可以使消费者以低于零售的价格从商家获取商品或服务。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为满足互不认识却有着共同购买目标的消费者的需求,团购网站应运而生,为团购提供网络组织平台。这种通过网络形成的、由专业团购机构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商家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被称为网络团购。

网络团购近两年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截至2011年7月,我国团购网站数量已突破5000家,一年间增长超过1000倍。2011年网络团购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00亿元,按照5%的平均税率计算,年税收额将超过5亿元。但网络团购在为税收增加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涉税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络团购相关涉税问题的产生与其有别于常规购买的支付模式有关。团购网站在从支付平台收款和支付给商家款项的方式上有三种选择:一是由支付平台将款项一分为二,佣金支付给团购网站,商品购买价款支付给商家;二是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定期将全部价款分期支付给商家,商家定期将佣金返还给团购网站;三是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扣除佣金后定期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家。第一种方式,团购网站无法有效制约商家的履约行为。第二种方式比第三种方式更加规范和合理,但是多形成一次转账,即额外多一次手续费支出。所以,第三种方式成为了几乎所有网络团购的支付模式。
在新型网络团购支付模式下,主要存在着索取发票难、缴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明确在网络团购中商家需承担发票开具责任。许多消费者在享受到网络团购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发现为团购商品索要发票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往往会遇到团购网站与商家互相推诿的情况。团购网站的理由为:网站在团购经营流程中实际的收入只是佣金部分,无法开具其他名目的发票。而商家则给出如下解释:一是团购商品价格低廉,若再开发票交税,就会导致商家盈利更少甚至亏本;二是由于个人消费者分散消费,商家与团购网站的结算是分期进行的,可能产生消费者已经消费但商家还未收到网站划款的情况,故不愿意在收到款项之前先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从表面上看,团购网站收取了消费者的全部款项,似乎应该成为发票的开具方,但实际上,真正的收款方并非团购网站而是商家,商家收取的才是对应商品及劳务的价款,也是提供商品与劳务的真正主体。团购网站收取的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的佣金,让其去开具对应餐饮、销售等口径的发票是不合理也是不方便的。而且消费者与团购网络平台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无法直接索要发票。因此,在网络团购模式中,商家才是税法意义上真正的收款方,并且会与消费者产生直接的接触,由其作为发票开具方应该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对商家给出的第一种解释,笔者认为,价格让利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目的是薄利多销,薄利并不是不开发票不缴纳税款的理由,《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曾规定任何价格让利可以作为不予开具发票的理由,因此这种解释无法立足。对于商家给出的第二种解释,也是不可以接受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商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的焦点在于商家何时确认营业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只要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或劳务,产生了取得收入的权利,就应该在当期确认收入,并且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其次,应创新对网络团购收入及缴税情况的监管。我国税收征管多采用“以票控税”的模式,而目前网络团购在发票开具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导致“以票控税”缺乏效力,同时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监控团购网企业和商家实际收入情况也显得较为无力。可见,虽然网络团购模式带来了大量的商机和资金的流动,但是相关的经济业务是否足额完税则不得而知。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针对网络团购的支付模式,明确重点、创新手段,加强对网络团购收入及缴税情况的监管。
在第一种支付模式下,即从支付平台将款项一分为二的模式,支付平台是收入的源头,税收征管可以考虑监控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账户,便于从源头掌握团购网及商家的总体收入情况,有效地确保税款不流失。但是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如果消费者发生退款则不易被认定。同时,由于一个团购行为中涉及多个支付平台种类,增加了此种监控模式的工作量。
第二种支付模式未被众多团购网络采用,但是却显示了团购模式的完整流程,在确认收入及发票开具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支付平台收到消费者的全部款项,在整个团购的流程中,支付平台收取转账手续费收入,应向团购网站提供手续费发票,以手续费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团购网站在收到支付平台的转账后,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待分期支付给商家后,逐笔冲销应付账款,差额即佣金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征营业税,在计税时允许扣除其支付给支付平台的手续费,并且向商家开具佣金部分发票;商家则应该按团购网站公示给消费者的价格为消费者开具全款的发票,全部款项扣除佣金之后确认收入,计算相关税收。
在这种支付模式下,税收监控的重点可以更多地倾向于团购网企业,通过对团购网企业账户的监控掌握商家的收入。据对团购网企业的调查,虽然团购网与商家分期结算款项,但在一项团购行为结束后,团购网企业会将此项团购的所有收入汇总,出具书面尾款结算单,经商家确认后结算最后一笔款项,换言之,尾款结算单上的金额将显示此次团购活动的实际发生额,也成为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可以弥补“以票控税”的不全面性。
责任编辑 韩璐